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停止实施《关于开展新一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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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停止实施《关于开展新一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停止实施2023年9月11日印发的《关于开展新一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同时撤回《2024年房屋建筑质量安全鉴定机构准予备案公告》。

特此通知。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7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停止实施2023年9月11日印发的《关于开展新一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同时撤回《2024年房屋建筑质量安全鉴定机构准予备案公告》。

特此通知。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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