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荣县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柘荣县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根据2024年3月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柘荣县2023年度第十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4﹞108号)文件批复,县政府决定征收柘荣县城郊乡湄洋村水田0.4482公顷、园地0.0364公顷、其他农用地0.0195公顷、水域0.0022公顷,双城镇城北社区水田0.0184公顷,城南社区水田0.0539公顷,乍洋乡乍洋村水田2.2322公顷、旱地0.0391公顷、园地0.2051公顷、林地0.1549公顷、其他农用地0.236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7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34公顷、水域0.051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3.5485公顷,作为柘荣县2023年度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的有关规定,将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依法公告如下:
一、拟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本批次建设用地拟用于柘荣县富源工业区乍洋产业 (略) (略) 项目、柘荣县砚山洋山海协作示范园硋窑下片 (略) 工程建设。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村)、面积、范围
本批次建设用地征收乍洋乡乍洋村集体土地2.9699公顷、双城镇城北社区集体土地0.0184公顷、双城镇城南社区集体土地0.0539公顷、城郊乡湄洋村集体土地0.5063公顷,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土地安置补偿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所涉及农业人口采取货币、社会保障方式安置办法。
五、实施征地单位及办理征地补偿期限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乡镇、村委会办理有关内容的变更,并领取补偿费。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的,将以土地现状调查、补偿登记以及签订补偿协议为准。
七、如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 (略) 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柘荣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根据2024年3月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柘荣县2023年度第十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4﹞108号)文件批复,县政府决定征收柘荣县城郊乡湄洋村水田0.4482公顷、园地0.0364公顷、其他农用地0.0195公顷、水域0.0022公顷,双城镇城北社区水田0.0184公顷,城南社区水田0.0539公顷,乍洋乡乍洋村水田2.2322公顷、旱地0.0391公顷、园地0.2051公顷、林地0.1549公顷、其他农用地0.236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7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34公顷、水域0.051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3.5485公顷,作为柘荣县2023年度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的有关规定,将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依法公告如下:
一、拟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本批次建设用地拟用于柘荣县富源工业区乍洋产业 (略) (略) 项目、柘荣县砚山洋山海协作示范园硋窑下片 (略) 工程建设。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村)、面积、范围
本批次建设用地征收乍洋乡乍洋村集体土地2.9699公顷、双城镇城北社区集体土地0.0184公顷、双城镇城南社区集体土地0.0539公顷、城郊乡湄洋村集体土地0.5063公顷,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土地安置补偿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所涉及农业人口采取货币、社会保障方式安置办法。
五、实施征地单位及办理征地补偿期限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乡镇、村委会办理有关内容的变更,并领取补偿费。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的,将以土地现状调查、补偿登记以及签订补偿协议为准。
七、如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 (略) 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柘荣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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