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凌鹏实业有限公司第二次改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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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凌鹏实业有限公司第二次改扩建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凌鹏实业有限公司(第二次改扩建)
建设地点 (略) 塘厦镇沙湖 (略) 6号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广东清慧综合 (略)
项目概况 (略) (略) (略) 塘厦镇沙湖 (略) 6号(北纬23°2"17.280",东经113°49′56.540″),主要 (略) 罩、连续模、机箱、五金配件的加工生产。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喷漆、洗枪、电泳、烘干工序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中表1排放限值要求,喷漆工序漆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漆雾(颗粒物)可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可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中表3排放限值要求。项目天然气燃烧废气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热处理炉二级排放浓度限值,同时满足《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重点区域排放限值要求。项目拟对各生化池、污泥池采取加盖措施、污泥及时清理等,厂界外的最大落地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二级标准中的新扩改建标准值要求。项目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机制加工及焊接加工颗粒物可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改扩建后项目厨房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可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小型规模标准要求。经厂内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回用于生产,中水回用系统产生的浓水经“MVR蒸发装置”处理后蒸发浓液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生产废水零排放。项目的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 (略) (略) , (略) 塘厦林村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北排涌,对纳污水体的影响较小。零散工业废水收集后交石马河流域外零散工业废水处理站处理。项目一般工业固体 (略) 处理;废原料桶收集后交供应商回用于原用途;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进行分区防控,前处理与电泳车间、危废仓、自建废水站、零散工业废水收集池等重点防渗区做好防渗、防腐措施,危废仓等门口设置围堰,危废仓还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一般固废仓等一般防渗区做好地面硬化处理,一般工业固废储存场所设置为库房,一般工业固废采用桶、包装袋等包装工具进行储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场所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对未处理的固体废物做出妥善处理,安全存放。生活区等简单防渗区做好地面硬化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公示时间 2024-04-07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凌鹏实业有限公司(第二次改扩建)
建设地点 (略) 塘厦镇沙湖 (略) 6号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广东清慧综合 (略)
项目概况 (略) (略) (略) 塘厦镇沙湖 (略) 6号(北纬23°2"17.280",东经113°49′56.540″),主要 (略) 罩、连续模、机箱、五金配件的加工生产。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喷漆、洗枪、电泳、烘干工序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中表1排放限值要求,喷漆工序漆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漆雾(颗粒物)可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可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中表3排放限值要求。项目天然气燃烧废气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热处理炉二级排放浓度限值,同时满足《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重点区域排放限值要求。项目拟对各生化池、污泥池采取加盖措施、污泥及时清理等,厂界外的最大落地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二级标准中的新扩改建标准值要求。项目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机制加工及焊接加工颗粒物可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改扩建后项目厨房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可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小型规模标准要求。经厂内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回用于生产,中水回用系统产生的浓水经“MVR蒸发装置”处理后蒸发浓液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生产废水零排放。项目的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 (略) (略) , (略) 塘厦林村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北排涌,对纳污水体的影响较小。零散工业废水收集后交石马河流域外零散工业废水处理站处理。项目一般工业固体 (略) 处理;废原料桶收集后交供应商回用于原用途;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进行分区防控,前处理与电泳车间、危废仓、自建废水站、零散工业废水收集池等重点防渗区做好防渗、防腐措施,危废仓等门口设置围堰,危废仓还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一般固废仓等一般防渗区做好地面硬化处理,一般工业固废储存场所设置为库房,一般工业固废采用桶、包装袋等包装工具进行储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场所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对未处理的固体废物做出妥善处理,安全存放。生活区等简单防渗区做好地面硬化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公示时间 2024-04-07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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