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环评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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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环评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环评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20240407

项目一

1.项目名称:福 (略) 年回收加工废玻璃*吨项目

2.建设地点: (略) 内坑镇白垵开发区(内 (略) 155号)

3.建设单位:福 (略)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5.项目概况:福 (略) 拟选址于 (略) (略) 内坑镇白垵开发区(内 (略) 155号),生产厂房拟租赁“ (略) (略) ”的闲置厂房,租赁已建生产厂房建筑面积3896㎡(不含办公宿舍面积),项目总投资*元,主要从事废玻璃回收加工生产,职工人数定员为20人,预计年回收加工废玻璃*吨。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拟依托出租方现有的“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 (略) 政废水排污井,生活污水预处理后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B等级 (略) 西北片区污水处理厂水质要求, (略) (略) , (略) 西北片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负荷影响不大。

(2)废气

烘干燃料废气G1外排废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新建燃气锅炉排放标准(燃气锅炉限值,二氧化硫浓度≤50mg/m3,氮氧化物浓度≤200mg/m3,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1),排气筒高度符合15m的最低要求,达标排放。烘干粉尘废气经“除尘系统”(旋风除尘器+脉冲袋式除尘器,TA001)净化处理后,外排废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气筒高度15m,未能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即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75kg/h),排气筒高度符合15m的最低要求,达标排放;分选粉尘废气G3经“除尘系统”(脉冲袋式除尘器,TA002)净化处理后,外排废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气筒高度15m,未能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即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75kg/h),排气筒高度符合15m的最低要求,达标排放。

(3)噪声

选购低噪声设备;设备安装减振垫;加强设备维护,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项目生产设备在边界处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不影响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达功能区标准。

(4)固废

项目固废经采取有效措施,不排放,不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7.公众参与情况: (略) 络上对本项目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无人员反馈意见。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福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环保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4年04月07日—2024年04月11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

项目二

1. 项目名称: (略) (略) 年产鞋材机械200套生产项目

2.建设地点: (略) 安海镇桐林村

3.建设单位: (略) (略)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厦门欣 (略)

5. 项目概况: (略) (略) 年产鞋材机械200套生产项目位于 (略) (略) 安海镇桐林村,为自有厂房,厂房占地面积8559m2。项目总投资*元,设计年产鞋材机械200套。拟聘员工100人,年工作300天,日工作8小时,夜间不生产。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排放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中B级标准及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后, (略) (略) 排入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其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对区域水环境影响不大。

(2)废气

项目废气主要为焊接烟尘、调漆、喷漆、晾干工序产生的喷漆废气以及喷枪清洗产生的有机废气。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项目有机废气采用“集气系统+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中污染物二*苯、苯系物、*酸*酯和*酸*酯合计、非*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排放能够达到《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表 2 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部分未收集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物中二*苯、*酸*酯、非*烷总烃能够达到《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35/1783-2018)表3、表4标准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 排放限值,颗粒物能够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排放限值。

在采取上述相应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运营后废气可达标排放,项目正常运营对周围空气环境影响不大。

(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来自于各类生产设备,各噪声源强约为70~88dB(A),做好隔声减噪等措施后,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以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防止设备运转不正常噪声异常增高,确保生产噪声满足厂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项目的正常运营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

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钢材边角料、钢屑收集后外售给具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相关单位进行处置;厂区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每天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机加工过程产生的废切削液、含油金属屑、油漆等使用产生的原料空桶、有机废气治理过程产生的废过滤棉、废活性炭、维护保养产生的废润滑油,这部分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的要求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项目固体废物若能及时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7.公众参与情况:环评文件编制期间, (略) 上公示的形式开展公众参与,期间没有居民反对本次项目。

8.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4年04月07日—2024年04月11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环评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20240407

项目一

1.项目名称:福 (略) 年回收加工废玻璃*吨项目

2.建设地点: (略) 内坑镇白垵开发区(内 (略) 155号)

3.建设单位:福 (略)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5.项目概况:福 (略) 拟选址于 (略) (略) 内坑镇白垵开发区(内 (略) 155号),生产厂房拟租赁“ (略) (略) ”的闲置厂房,租赁已建生产厂房建筑面积3896㎡(不含办公宿舍面积),项目总投资*元,主要从事废玻璃回收加工生产,职工人数定员为20人,预计年回收加工废玻璃*吨。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拟依托出租方现有的“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 (略) 政废水排污井,生活污水预处理后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B等级 (略) 西北片区污水处理厂水质要求, (略) (略) , (略) 西北片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负荷影响不大。

(2)废气

烘干燃料废气G1外排废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新建燃气锅炉排放标准(燃气锅炉限值,二氧化硫浓度≤50mg/m3,氮氧化物浓度≤200mg/m3,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1),排气筒高度符合15m的最低要求,达标排放。烘干粉尘废气经“除尘系统”(旋风除尘器+脉冲袋式除尘器,TA001)净化处理后,外排废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气筒高度15m,未能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即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75kg/h),排气筒高度符合15m的最低要求,达标排放;分选粉尘废气G3经“除尘系统”(脉冲袋式除尘器,TA002)净化处理后,外排废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气筒高度15m,未能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即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75kg/h),排气筒高度符合15m的最低要求,达标排放。

(3)噪声

选购低噪声设备;设备安装减振垫;加强设备维护,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项目生产设备在边界处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不影响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达功能区标准。

(4)固废

项目固废经采取有效措施,不排放,不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7.公众参与情况: (略) 络上对本项目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无人员反馈意见。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福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环保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4年04月07日—2024年04月11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

项目二

1. 项目名称: (略) (略) 年产鞋材机械200套生产项目

2.建设地点: (略) 安海镇桐林村

3.建设单位: (略) (略)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厦门欣 (略)

5. 项目概况: (略) (略) 年产鞋材机械200套生产项目位于 (略) (略) 安海镇桐林村,为自有厂房,厂房占地面积8559m2。项目总投资*元,设计年产鞋材机械200套。拟聘员工100人,年工作300天,日工作8小时,夜间不生产。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排放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中B级标准及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后, (略) (略) 排入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其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对区域水环境影响不大。

(2)废气

项目废气主要为焊接烟尘、调漆、喷漆、晾干工序产生的喷漆废气以及喷枪清洗产生的有机废气。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项目有机废气采用“集气系统+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中污染物二*苯、苯系物、*酸*酯和*酸*酯合计、非*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排放能够达到《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表 2 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部分未收集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物中二*苯、*酸*酯、非*烷总烃能够达到《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35/1783-2018)表3、表4标准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 排放限值,颗粒物能够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排放限值。

在采取上述相应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运营后废气可达标排放,项目正常运营对周围空气环境影响不大。

(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来自于各类生产设备,各噪声源强约为70~88dB(A),做好隔声减噪等措施后,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以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防止设备运转不正常噪声异常增高,确保生产噪声满足厂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项目的正常运营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

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钢材边角料、钢屑收集后外售给具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相关单位进行处置;厂区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每天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机加工过程产生的废切削液、含油金属屑、油漆等使用产生的原料空桶、有机废气治理过程产生的废过滤棉、废活性炭、维护保养产生的废润滑油,这部分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的要求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项目固体废物若能及时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7.公众参与情况:环评文件编制期间, (略) 上公示的形式开展公众参与,期间没有居民反对本次项目。

8.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4年04月07日—2024年04月11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环评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20240407

项目一

1.项目名称:福 (略) 年回收加工废玻璃*吨项目

2.建设地点: (略) 内坑镇白垵开发区(内 (略) 155号)

3.建设单位:福 (略)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5.项目概况:福 (略) 拟选址于 (略) (略) 内坑镇白垵开发区(内 (略) 155号),生产厂房拟租赁“ (略) (略) ”的闲置厂房,租赁已建生产厂房建筑面积3896㎡(不含办公宿舍面积),项目总投资*元,主要从事废玻璃回收加工生产,职工人数定员为20人,预计年回收加工废玻璃*吨。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拟依托出租方现有的“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 (略) 政废水排污井,生活污水预处理后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B等级 (略) 西北片区污水处理厂水质要求, (略) (略) , (略) 西北片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负荷影响不大。

(2)废气

烘干燃料废气G1外排废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新建燃气锅炉排放标准(燃气锅炉限值,二氧化硫浓度≤50mg/m3,氮氧化物浓度≤200mg/m3,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1),排气筒高度符合15m的最低要求,达标排放。烘干粉尘废气经“除尘系统”(旋风除尘器+脉冲袋式除尘器,TA001)净化处理后,外排废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气筒高度15m,未能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即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75kg/h),排气筒高度符合15m的最低要求,达标排放;分选粉尘废气G3经“除尘系统”(脉冲袋式除尘器,TA002)净化处理后,外排废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气筒高度15m,未能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即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75kg/h),排气筒高度符合15m的最低要求,达标排放。

(3)噪声

选购低噪声设备;设备安装减振垫;加强设备维护,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项目生产设备在边界处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不影响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达功能区标准。

(4)固废

项目固废经采取有效措施,不排放,不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7.公众参与情况: (略) 络上对本项目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无人员反馈意见。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福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环保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4年04月07日—2024年04月11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

项目二

1. 项目名称: (略) (略) 年产鞋材机械200套生产项目

2.建设地点: (略) 安海镇桐林村

3.建设单位: (略) (略)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厦门欣 (略)

5. 项目概况: (略) (略) 年产鞋材机械200套生产项目位于 (略) (略) 安海镇桐林村,为自有厂房,厂房占地面积8559m2。项目总投资*元,设计年产鞋材机械200套。拟聘员工100人,年工作300天,日工作8小时,夜间不生产。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排放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中B级标准及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后, (略) (略) 排入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其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对区域水环境影响不大。

(2)废气

项目废气主要为焊接烟尘、调漆、喷漆、晾干工序产生的喷漆废气以及喷枪清洗产生的有机废气。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项目有机废气采用“集气系统+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中污染物二*苯、苯系物、*酸*酯和*酸*酯合计、非*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排放能够达到《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表 2 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部分未收集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物中二*苯、*酸*酯、非*烷总烃能够达到《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35/1783-2018)表3、表4标准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 排放限值,颗粒物能够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排放限值。

在采取上述相应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运营后废气可达标排放,项目正常运营对周围空气环境影响不大。

(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来自于各类生产设备,各噪声源强约为70~88dB(A),做好隔声减噪等措施后,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以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防止设备运转不正常噪声异常增高,确保生产噪声满足厂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项目的正常运营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

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钢材边角料、钢屑收集后外售给具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相关单位进行处置;厂区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每天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机加工过程产生的废切削液、含油金属屑、油漆等使用产生的原料空桶、有机废气治理过程产生的废过滤棉、废活性炭、维护保养产生的废润滑油,这部分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的要求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项目固体废物若能及时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7.公众参与情况:环评文件编制期间, (略) 上公示的形式开展公众参与,期间没有居民反对本次项目。

8.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4年04月07日—2024年04月11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环评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20240407

项目一

1.项目名称:福 (略) 年回收加工废玻璃*吨项目

2.建设地点: (略) 内坑镇白垵开发区(内 (略) 155号)

3.建设单位:福 (略)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5.项目概况:福 (略) 拟选址于 (略) (略) 内坑镇白垵开发区(内 (略) 155号),生产厂房拟租赁“ (略) (略) ”的闲置厂房,租赁已建生产厂房建筑面积3896㎡(不含办公宿舍面积),项目总投资*元,主要从事废玻璃回收加工生产,职工人数定员为20人,预计年回收加工废玻璃*吨。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拟依托出租方现有的“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 (略) 政废水排污井,生活污水预处理后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B等级 (略) 西北片区污水处理厂水质要求, (略) (略) , (略) 西北片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负荷影响不大。

(2)废气

烘干燃料废气G1外排废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新建燃气锅炉排放标准(燃气锅炉限值,二氧化硫浓度≤50mg/m3,氮氧化物浓度≤200mg/m3,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1),排气筒高度符合15m的最低要求,达标排放。烘干粉尘废气经“除尘系统”(旋风除尘器+脉冲袋式除尘器,TA001)净化处理后,外排废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气筒高度15m,未能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即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75kg/h),排气筒高度符合15m的最低要求,达标排放;分选粉尘废气G3经“除尘系统”(脉冲袋式除尘器,TA002)净化处理后,外排废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气筒高度15m,未能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即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75kg/h),排气筒高度符合15m的最低要求,达标排放。

(3)噪声

选购低噪声设备;设备安装减振垫;加强设备维护,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项目生产设备在边界处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不影响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达功能区标准。

(4)固废

项目固废经采取有效措施,不排放,不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7.公众参与情况: (略) 络上对本项目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无人员反馈意见。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福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环保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4年04月07日—2024年04月11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

项目二

1. 项目名称: (略) (略) 年产鞋材机械200套生产项目

2.建设地点: (略) 安海镇桐林村

3.建设单位: (略) (略)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厦门欣 (略)

5. 项目概况: (略) (略) 年产鞋材机械200套生产项目位于 (略) (略) 安海镇桐林村,为自有厂房,厂房占地面积8559m2。项目总投资*元,设计年产鞋材机械200套。拟聘员工100人,年工作300天,日工作8小时,夜间不生产。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排放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中B级标准及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后, (略) (略) 排入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其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对区域水环境影响不大。

(2)废气

项目废气主要为焊接烟尘、调漆、喷漆、晾干工序产生的喷漆废气以及喷枪清洗产生的有机废气。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项目有机废气采用“集气系统+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中污染物二*苯、苯系物、*酸*酯和*酸*酯合计、非*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排放能够达到《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表 2 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部分未收集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物中二*苯、*酸*酯、非*烷总烃能够达到《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35/1783-2018)表3、表4标准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 排放限值,颗粒物能够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排放限值。

在采取上述相应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运营后废气可达标排放,项目正常运营对周围空气环境影响不大。

(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来自于各类生产设备,各噪声源强约为70~88dB(A),做好隔声减噪等措施后,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以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防止设备运转不正常噪声异常增高,确保生产噪声满足厂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项目的正常运营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

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钢材边角料、钢屑收集后外售给具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相关单位进行处置;厂区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每天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机加工过程产生的废切削液、含油金属屑、油漆等使用产生的原料空桶、有机废气治理过程产生的废过滤棉、废活性炭、维护保养产生的废润滑油,这部分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的要求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项目固体废物若能及时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7.公众参与情况:环评文件编制期间, (略) 上公示的形式开展公众参与,期间没有居民反对本次项目。

8.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4年04月07日—2024年04月11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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