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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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宜环(桐)罚〔2024〕9号

(略) 金涛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RH5Q74F,法定代表人:季智强,地址 (略) (略) 范 (略) 1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3年12月26日, (略) 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23年11月25日、12月2日、12月5日-12日污水总排口有废水排放,排放时间约为8时-18时,16时以后仍有废水外排,16时以后外排的废水未进行人工/自动采样监测;2023年11月21日、12月6日、12月11日车间排口有废水排放,11时以后仍有废水外排,11时以后外排的废水未进行人工/自动采样监测。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6份,授权委托书4份;

2.2023年12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4份,2024年1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问题;

3.你公司污水总排口在线监测站房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历史数据,证明2023年12月13日以前废水自动监测时间为8时-16时;

4.你公司车间排口在线监测站房总镍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历史数据,证明2023年12月13日以前废水自动监测时间为9时-11时;

5.你公司污水总排口视频监控,证明2023年11月25日、12月2日、12月5日-12日污水总排口有废水排放,排放时间约为8时-18时,16时以后仍有废水外排,16时以后外排的废水未进行人工/自动采样监测;

6.你公司车间排口视频监控,证明2023年11月21日、12月6日、12月11日车间排口有废水排放,11时以后仍有废水外排,11时以后外排的废水未进行人工/自动采样监测;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刘年所、章之愚有执法资格;

8. (略) 金涛 (略) 环评批复、验收报告、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9. (略) 金涛 (略)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报告;

10.污水总排口污水处理设施2023年11月25日、12月2日、12月5日-12日运行记录和加药记录,车间排口污水处理设施2023年11月21日、12月6日、12月11日运行记录和加药记录;

11.2023年6 (略) 金涛 (略) (略) (略) 生态环境分局“关于金涛产业园污水排放时间调整的说明”。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 (略)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宜环(桐)罚告〔2024〕9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 (略) ,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 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2/20×100%=10%,裁量百分值总和为5%,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5%)×(1-10%)]×*=*元,我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元人民币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 (略) 安庆东湖支行 户名: (略) 非税收管理服务中心 账号:*018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迎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迎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 3月29日

安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宜环(桐)罚〔2024〕9号

(略) 金涛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RH5Q74F,法定代表人:季智强,地址 (略) (略) 范 (略) 1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3年12月26日, (略) 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23年11月25日、12月2日、12月5日-12日污水总排口有废水排放,排放时间约为8时-18时,16时以后仍有废水外排,16时以后外排的废水未进行人工/自动采样监测;2023年11月21日、12月6日、12月11日车间排口有废水排放,11时以后仍有废水外排,11时以后外排的废水未进行人工/自动采样监测。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6份,授权委托书4份;

2.2023年12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4份,2024年1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问题;

3.你公司污水总排口在线监测站房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历史数据,证明2023年12月13日以前废水自动监测时间为8时-16时;

4.你公司车间排口在线监测站房总镍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历史数据,证明2023年12月13日以前废水自动监测时间为9时-11时;

5.你公司污水总排口视频监控,证明2023年11月25日、12月2日、12月5日-12日污水总排口有废水排放,排放时间约为8时-18时,16时以后仍有废水外排,16时以后外排的废水未进行人工/自动采样监测;

6.你公司车间排口视频监控,证明2023年11月21日、12月6日、12月11日车间排口有废水排放,11时以后仍有废水外排,11时以后外排的废水未进行人工/自动采样监测;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刘年所、章之愚有执法资格;

8. (略) 金涛 (略) 环评批复、验收报告、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9. (略) 金涛 (略)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报告;

10.污水总排口污水处理设施2023年11月25日、12月2日、12月5日-12日运行记录和加药记录,车间排口污水处理设施2023年11月21日、12月6日、12月11日运行记录和加药记录;

11.2023年6 (略) 金涛 (略) (略) (略) 生态环境分局“关于金涛产业园污水排放时间调整的说明”。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 (略)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宜环(桐)罚告〔2024〕9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 (略) ,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 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2/20×100%=10%,裁量百分值总和为5%,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5%)×(1-10%)]×*=*元,我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元人民币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 (略) 安庆东湖支行 户名: (略) 非税收管理服务中心 账号:*018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迎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迎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 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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