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市体育中心全民健身公共设施建设工程一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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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市体育中心全民健身公共设施建设工程一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珠发改投审〔2024〕16号

(略)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 (略) 体育中心全民健身公共设施建设工程(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报批。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事前绩效评估审核及联审决策会议研究通过,现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是为消除珠海体育中心内体育场、游泳馆、训练馆存在的安全隐患,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项目建成后将进一步提升服务功能,为市民提供良好公共健身锻炼场所, (略) 承接大型体育赛事、文化活动提供场地支持。因此,该项目建设是必要的,经事前绩效评估审核,项目方案可行,我局同 (略) 体育中心全民健身公共设施建设工程(一期)项目。(项目代码:2312-*-04-01-*)

  二、该项目位于香 (略) 163号,市体育中心现有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项目主要包括对珠海体育中心内体育场、游泳馆、训练馆等场馆的屋面附属钢 (略) 架改造、消防安全改造、混凝土结构加固及各服务功能提升等内容。主要建设规模及内容如下:

  (一)屋面附属钢 (略) 架改造:体育场拆除面积约*平方米,游泳馆拆除重建面积约9218平方米,训练馆拆除重建面积约3655平方米。

  (二)对体育场、游泳馆及训练馆根据现行消防规范进行消防安全改造。

  (三)混凝土结构加固:根据体育场、游泳馆、训练馆的混凝土结构安全鉴定报告,按现行有关规范,对三个场馆存在的缺陷采取加固措施。

  (四)服务功能提升:对体育场、训练馆室内卫生间等进行改造或修复;修复体育场的足球场草坪及更换 (略) ;对东大门进行修复;更新监控系统、室外应急广播系统;对体育中心东广场增加室外供电点位;增加或增强场地内照明、建筑泛光等。

  三、该项目总投资估算控制在*.*元内,其中工程费用*.*元,工程建设其他费1578.*元,预备费658.*元。项目 (略) 政府统筹安排。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一是建议项目主管部门进一步做好设计优化工作,严格控制投资;二是请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后续阶段要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方案,严格落实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切实保障相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有效期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超出时限未开工项目需重新申请。

(略) 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3月28日



珠发改投审〔2024〕16号

(略)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 (略) 体育中心全民健身公共设施建设工程(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报批。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事前绩效评估审核及联审决策会议研究通过,现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是为消除珠海体育中心内体育场、游泳馆、训练馆存在的安全隐患,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项目建成后将进一步提升服务功能,为市民提供良好公共健身锻炼场所, (略) 承接大型体育赛事、文化活动提供场地支持。因此,该项目建设是必要的,经事前绩效评估审核,项目方案可行,我局同 (略) 体育中心全民健身公共设施建设工程(一期)项目。(项目代码:2312-*-04-01-*)

  二、该项目位于香 (略) 163号,市体育中心现有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项目主要包括对珠海体育中心内体育场、游泳馆、训练馆等场馆的屋面附属钢 (略) 架改造、消防安全改造、混凝土结构加固及各服务功能提升等内容。主要建设规模及内容如下:

  (一)屋面附属钢 (略) 架改造:体育场拆除面积约*平方米,游泳馆拆除重建面积约9218平方米,训练馆拆除重建面积约3655平方米。

  (二)对体育场、游泳馆及训练馆根据现行消防规范进行消防安全改造。

  (三)混凝土结构加固:根据体育场、游泳馆、训练馆的混凝土结构安全鉴定报告,按现行有关规范,对三个场馆存在的缺陷采取加固措施。

  (四)服务功能提升:对体育场、训练馆室内卫生间等进行改造或修复;修复体育场的足球场草坪及更换 (略) ;对东大门进行修复;更新监控系统、室外应急广播系统;对体育中心东广场增加室外供电点位;增加或增强场地内照明、建筑泛光等。

  三、该项目总投资估算控制在*.*元内,其中工程费用*.*元,工程建设其他费1578.*元,预备费658.*元。项目 (略) 政府统筹安排。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一是建议项目主管部门进一步做好设计优化工作,严格控制投资;二是请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后续阶段要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方案,严格落实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切实保障相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有效期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超出时限未开工项目需重新申请。

(略) 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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