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化剂性能研究和新材料工程化实验楼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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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化剂性能研究和新材料工程化实验楼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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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
上 海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沪环保许评[2024]13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催化剂性能研究和新材料
工程化实验楼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告知承诺决定
中石化(上海)石 (略) :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
告知承诺书及《催化剂性能研究和新材料工程化实验楼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相关材料收悉并受理,
现已审理完结。
一、你单位申报情况:
(一)你单位自愿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并已经
知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并能满足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告知的条件,承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义务,接受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 (略) 编制了《报告
表》。
(三)你单位承诺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内容、规模、
地点、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进行建设及
运营。
二、我局决定:
(一)根据《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以及你单位作出的承
诺,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项目建设。
(二)在项目设计、施工、运行中应按照《报告表》所述内
容进行建设及运营,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
达标排放。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建设项目不符合
告知承诺有关规定的,将依法撤销告知承诺决定。
(四)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
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
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
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
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的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六)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
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
可证。
三、请市环境执法总队、上海化工区管委会负责项目施工期
间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
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 号)及行政复议体
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
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
日起六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
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略) 生态环境局
*@*
2024 年 4 月 7 日
抄送:市环境执法总队、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上海环境科学学会、
上海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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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沪环保许评[2024]13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催化剂性能研究和新材料
工程化实验楼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告知承诺决定
中石化(上海)石 (略) :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
告知承诺书及《催化剂性能研究和新材料工程化实验楼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相关材料收悉并受理,
现已审理完结。
一、你单位申报情况:
(一)你单位自愿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并已经
知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并能满足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告知的条件,承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义务,接受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 (略) 编制了《报告
表》。
(三)你单位承诺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内容、规模、
地点、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进行建设及
运营。
二、我局决定:
(一)根据《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以及你单位作出的承
诺,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项目建设。
(二)在项目设计、施工、运行中应按照《报告表》所述内
容进行建设及运营,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
达标排放。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建设项目不符合
告知承诺有关规定的,将依法撤销告知承诺决定。
(四)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
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
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
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
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的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六)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
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
可证。
三、请市环境执法总队、上海化工区管委会负责项目施工期
间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
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 号)及行政复议体
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
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
日起六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
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略) 生态环境局
*@*
2024 年 4 月 7 日
抄送:市环境执法总队、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上海环境科学学会、
上海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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