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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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14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4〕14 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 (略)

法定代表人: 李红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0FERF2J

注 册 地 址: (略) 永川区中山路街道

**日9时30分,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略) 进行了现场检查, (略) 电动车、摩托车车架(4号车间)正在生产,其焊接工序配套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集气罩+滤筒除尘器”未运行,焊接废气在车间内散排。经进一步核实,你公司于**日中午发现电动车、摩托车车架(4号车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滤筒除尘器继电器(控制器)连接线出现损坏,已无法开启,但在废气污染 (略) 未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告,也未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4 (略) 办公室主任彭瑶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 (略) 办公室主任彭瑶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等视听资料证据;

5、202 (略) 办公室主任彭瑶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节选;

6、202 (略) 办公室主任彭瑶提供的《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永)环准〔2019〕118号);

7、202 (略) 办公室主任彭瑶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回执》(登记编号:*MA60FER

F2J001W);

8、202 (略) 办公室主任彭瑶提供的《鸿菲利**日、25日生产计划表》;

9、202 (略) 办公室主任彭瑶提供的修理4号车间滤筒除尘器所需物资的采购申请单、送货单;

证据1、2、3、4、5、6、7、8、9证明重 (略) 构成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环境违法事实。

10、202 (略) 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1、202 (略) 办公室主任彭瑶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2、202 (略) 办公室主任彭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李红军身份证复印件;

13、202 (略) 办公室主任彭瑶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4、**日制作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10、11、12、13、14证明违法主体为重 (略) 。

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拆除、闲置、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因故障、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在停运后立即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核实处理”、第三款“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略)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保证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江 (略) 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日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4〕14 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 (略)

法定代表人: 李红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0FERF2J

注 册 地 址: (略) 永川区中山路街道

**日9时30分,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略) 进行了现场检查, (略) 电动车、摩托车车架(4号车间)正在生产,其焊接工序配套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集气罩+滤筒除尘器”未运行,焊接废气在车间内散排。经进一步核实,你公司于**日中午发现电动车、摩托车车架(4号车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滤筒除尘器继电器(控制器)连接线出现损坏,已无法开启,但在废气污染 (略) 未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告,也未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4 (略) 办公室主任彭瑶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 (略) 办公室主任彭瑶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等视听资料证据;

5、202 (略) 办公室主任彭瑶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节选;

6、202 (略) 办公室主任彭瑶提供的《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永)环准〔2019〕118号);

7、202 (略) 办公室主任彭瑶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回执》(登记编号:*MA60FER

F2J001W);

8、202 (略) 办公室主任彭瑶提供的《鸿菲利**日、25日生产计划表》;

9、202 (略) 办公室主任彭瑶提供的修理4号车间滤筒除尘器所需物资的采购申请单、送货单;

证据1、2、3、4、5、6、7、8、9证明重 (略) 构成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环境违法事实。

10、202 (略) 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1、202 (略) 办公室主任彭瑶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2、202 (略) 办公室主任彭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李红军身份证复印件;

13、202 (略) 办公室主任彭瑶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4、**日制作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10、11、12、13、14证明违法主体为重 (略) 。

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拆除、闲置、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因故障、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在停运后立即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核实处理”、第三款“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略)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保证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江 (略) 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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