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2024年4月8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市广兴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废矿物油回收中转项目
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2024年4月8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市广兴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废矿物油回收中转项目
公示时间:2024年4月8日—4月15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略) 废矿物油回收中转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略) 镇庄田村下庄285号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华大环 (略)
五、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 (略) 镇庄田村下庄285号,租用维龙(泉州) (略) 现有的闲置厂房。项目服务范围为洛江区,拟建8个30m3储罐,年回收中转HW08类(900-214-08)危险废物400吨(仅限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项目仅对废矿物油的贮存,不对其进行加工或处置,定期委托专门运输单位将废矿物油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再利用。具体建设内容和生产设备以报告表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应配套事故废水截流、 (略) 和控制措施,并设置容积不小于68.9m3的事故应急池。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指标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的B级标准, (略) (略) 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2、项目废油储罐装卸废气应进行收集,并设置净化装置,尾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同时,应加强对罐体的检修与维护,避免控制阀门、管线、泵等在运行中因跑、冒、滴、漏导致污染物逸散。项目废气中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限值标准要求,同时非*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处浓度值还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要求。
3、主要噪声源必须采取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4、项目应按要求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场所,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规定收集、贮存。生活垃圾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相关规定。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5、项目应配备专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进行废油收集并按相关规定悬挂相应标志,运输单位应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和对危险废物泄露事故进行处理的能力,运输车辆应避免经过人口密集区,避开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域。
6、项目应制定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施和装备,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和培训,一旦发生风险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控制并削减对外环境的污染影响。
七、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八、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于2023年1 (略) 上进行第一次环评公示,信息公开期间,没有收到相关群众的反馈意见。项目环评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于2023年 (略) 上对本项目环评报告进行全文公示,信息公开期间,没有收到相关群众的反馈意见。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传真:0595-*
地址:洛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二楼投资建设类6号窗口
邮编:*
公示时间:2024年4月8日—4月15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略) 废矿物油回收中转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略) 镇庄田村下庄285号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华大环 (略)
五、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 (略) 镇庄田村下庄285号,租用维龙(泉州) (略) 现有的闲置厂房。项目服务范围为洛江区,拟建8个30m3储罐,年回收中转HW08类(900-214-08)危险废物400吨(仅限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项目仅对废矿物油的贮存,不对其进行加工或处置,定期委托专门运输单位将废矿物油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再利用。具体建设内容和生产设备以报告表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应配套事故废水截流、 (略) 和控制措施,并设置容积不小于68.9m3的事故应急池。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指标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的B级标准, (略) (略) 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2、项目废油储罐装卸废气应进行收集,并设置净化装置,尾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同时,应加强对罐体的检修与维护,避免控制阀门、管线、泵等在运行中因跑、冒、滴、漏导致污染物逸散。项目废气中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限值标准要求,同时非*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处浓度值还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要求。
3、主要噪声源必须采取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4、项目应按要求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场所,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规定收集、贮存。生活垃圾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相关规定。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5、项目应配备专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进行废油收集并按相关规定悬挂相应标志,运输单位应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和对危险废物泄露事故进行处理的能力,运输车辆应避免经过人口密集区,避开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域。
6、项目应制定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施和装备,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和培训,一旦发生风险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控制并削减对外环境的污染影响。
七、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八、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于2023年1 (略) 上进行第一次环评公示,信息公开期间,没有收到相关群众的反馈意见。项目环评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于2023年 (略) 上对本项目环评报告进行全文公示,信息公开期间,没有收到相关群众的反馈意见。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传真:0595-*
地址:洛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二楼投资建设类6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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