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2024年4月8日拟审批项目公示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2024年4月8日拟审批项目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4月8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 ||||||
公示时间 | 2024年4月8日起5个工作日 |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间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
1 | 额济纳旗 (略) 额济纳旗红柳沟矿2000t/d萤石矿选矿厂建设项目 | 额济纳旗哈日布日格德音乌拉镇红柳沟矿区 | 额济纳旗 (略) | |||
项目概况 | 项目类别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众参与情况 | |||
该项目位于额济纳旗哈日布日格德音乌拉镇红柳沟矿区,中心坐标为:东经:97°56′50″,北纬:42°2′20″。项目占地面积3.7928hm2,选厂建成后日入选萤石2000t/d,年选矿石60.*t。建设内容包括:原矿破碎筛分工段、选矿车间、办公生活及辅助生产区等。储运工程包括原矿堆场、尾矿仓库、精矿储存区、皮带廊、药品库 (略) ,选 (略) 新建约62 (略) ,其 (略) 依托现有 (略) 。公用工程包括给水、供电、供热(空气能锅炉)。环保工程为废气治理、废水治理、噪声治理、固废治理、地下水防渗、环境风险防范等工程。本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2.9%。 | 报告书 | 内蒙古博海 (略) | 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粗破、中细破、筛分工段产生粉尘分别经收集、处理后,各由1根15m高排气简排放(共3根)。原矿堆存、矿石装卸、道路运输、采坑回填等环节均应采取有效的洒水抑尘、 (略) 苫盖等措施,并加强工程管理措施。上述颗粒物有组织及无组织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表2相应浓度限值要求。 2、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选矿废水、尾矿浓缩溢流水、压滤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在满足《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 *-2020) (略) 清扫用水标准后,回用于厂区抑尘。 3、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各类噪声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2类区标准要求。 4、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机油、化验室废液属于危险废物,需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要求收集,暂存于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中的相关规定的厂区危废暂存间内,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项目运营期前三年产生的尾矿经鉴定属于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后,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技术规范》(DB 15/T2763-2022)及额济纳旗自然资源局有关要求,用于红柳沟矿区内现有2处历史遗留采坑的回填及土地复垦任务,并对回填采坑采取有效防渗措施,采坑回填完成后,应根据有关技术要求,对回填区域采取封闭工程措施。鉴于本项目选矿矿源较多,因此需定期对尾矿进行属性鉴定,如尾矿属性鉴定不能达到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标准,则必须停止生产,并配套建设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有关要求的尾矿库,并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运营期三年后的尾矿实现采坑的内排,即边开采边回填。 布袋除尘器收集下来的除尘灰集中收集后送选矿车间回用于生产;电除铁器吸收下来的铁粉集中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定期拉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理。 5、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影响减缓和恢复措施。该项目位于生态脆弱区且紧邻生态保护红线,项目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占地范围,不得对占地范围以外的自然生境,尤其是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待项目服务期满后,应对选厂车间、办公生活区、道路等建设内容进行拆除清理。对完成回填区域封闭后的采坑及项目服务期结束后的人为扰动区域开展生态恢复措施时,要遵循因地制宜、乡土适生植物优先、构建近自然植物群落的原则,以工程措施和自然恢复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最终形成与周边相适应的稳定生态系统。 6、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在环保设施的安装、运行过程中应做好相关安全防范措施,环境保护管理过程中应同步落实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要求。 | ||||||
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采取信函、传真或留言方式,向我局提出建设项目审批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注明“对某项目环评审批的意见或建议”,并留下联系方式(姓名、地址、电话,或者邮箱等),以便我们及时答复反馈。 | ||||||
受理单位 |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 | |||||
邮政编码 | * | |||||
邮寄地址 |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窗口 | |||||
电话 | 0483-*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4月8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 ||||||
公示时间 | 2024年4月8日起5个工作日 |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间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
1 | 额济纳旗 (略) 额济纳旗红柳沟矿2000t/d萤石矿选矿厂建设项目 | 额济纳旗哈日布日格德音乌拉镇红柳沟矿区 | 额济纳旗 (略) | |||
项目概况 | 项目类别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众参与情况 | |||
该项目位于额济纳旗哈日布日格德音乌拉镇红柳沟矿区,中心坐标为:东经:97°56′50″,北纬:42°2′20″。项目占地面积3.7928hm2,选厂建成后日入选萤石2000t/d,年选矿石60.*t。建设内容包括:原矿破碎筛分工段、选矿车间、办公生活及辅助生产区等。储运工程包括原矿堆场、尾矿仓库、精矿储存区、皮带廊、药品库 (略) ,选 (略) 新建约62 (略) ,其 (略) 依托现有 (略) 。公用工程包括给水、供电、供热(空气能锅炉)。环保工程为废气治理、废水治理、噪声治理、固废治理、地下水防渗、环境风险防范等工程。本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2.9%。 | 报告书 | 内蒙古博海 (略) | 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粗破、中细破、筛分工段产生粉尘分别经收集、处理后,各由1根15m高排气简排放(共3根)。原矿堆存、矿石装卸、道路运输、采坑回填等环节均应采取有效的洒水抑尘、 (略) 苫盖等措施,并加强工程管理措施。上述颗粒物有组织及无组织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表2相应浓度限值要求。 2、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选矿废水、尾矿浓缩溢流水、压滤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在满足《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 *-2020) (略) 清扫用水标准后,回用于厂区抑尘。 3、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各类噪声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2类区标准要求。 4、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机油、化验室废液属于危险废物,需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要求收集,暂存于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中的相关规定的厂区危废暂存间内,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项目运营期前三年产生的尾矿经鉴定属于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后,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技术规范》(DB 15/T2763-2022)及额济纳旗自然资源局有关要求,用于红柳沟矿区内现有2处历史遗留采坑的回填及土地复垦任务,并对回填采坑采取有效防渗措施,采坑回填完成后,应根据有关技术要求,对回填区域采取封闭工程措施。鉴于本项目选矿矿源较多,因此需定期对尾矿进行属性鉴定,如尾矿属性鉴定不能达到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标准,则必须停止生产,并配套建设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有关要求的尾矿库,并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运营期三年后的尾矿实现采坑的内排,即边开采边回填。 布袋除尘器收集下来的除尘灰集中收集后送选矿车间回用于生产;电除铁器吸收下来的铁粉集中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定期拉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理。 5、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影响减缓和恢复措施。该项目位于生态脆弱区且紧邻生态保护红线,项目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占地范围,不得对占地范围以外的自然生境,尤其是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待项目服务期满后,应对选厂车间、办公生活区、道路等建设内容进行拆除清理。对完成回填区域封闭后的采坑及项目服务期结束后的人为扰动区域开展生态恢复措施时,要遵循因地制宜、乡土适生植物优先、构建近自然植物群落的原则,以工程措施和自然恢复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最终形成与周边相适应的稳定生态系统。 6、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在环保设施的安装、运行过程中应做好相关安全防范措施,环境保护管理过程中应同步落实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要求。 | ||||||
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采取信函、传真或留言方式,向我局提出建设项目审批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注明“对某项目环评审批的意见或建议”,并留下联系方式(姓名、地址、电话,或者邮箱等),以便我们及时答复反馈。 | ||||||
受理单位 |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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