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兴茂压铸有限公司精密压铸智能制造项目
东莞市兴茂压铸有限公司精密压铸智能制造项目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兴茂压铸有限公司精密压铸智能制造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企 (略) 9号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清慧综合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兴茂压铸有限公司精密压铸智能制造项目位于 (略) 企 (略) 9号(北纬23°04′29.050″,东经114°03′50.390″),主要从事金属压铸件的生产。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项目的占地面积为*.69m2;建筑面积为*.95m2。预计年产金属压铸件7433.0963吨/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熔化、压铸工序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少量颗粒物,项目熔化、压铸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水喷淋装置”处理后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可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0)表1电弧炉、感应电炉、精炼炉等其它熔炼(化)炉、保温炉和浇铸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项目喷粉工序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少量颗粒物,项目喷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二级滤芯过滤器”处理后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可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0)表1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项目烤粉、天然气燃烧工序过程中会产生少量非*烷总烃、臭气浓度、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项目烤粉、天然气燃烧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0)表1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可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0)表1燃气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项目打磨、抛光工序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少量颗粒物,项目打磨、抛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水喷淋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可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0)表1其他生产工序或设备、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项目清洗烘干天然气燃烧工序会产生少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项目清洗烘干天然气燃烧工序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后高空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干燥炉二级排放浓度限值,同时应满足《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要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项目厨房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高空排放,可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2001)的小型规模标准;项目抛丸、喷砂过程中会产生少量颗粒物,项目抛丸、喷砂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滤芯过滤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 等级标准中 (略) (略) , (略) 企石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造成影响;压铸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水喷淋废水、研磨废水、清洗废水 (略) 处理,不外排。 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 (略) 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危险废物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 项目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得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4-04-08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松山湖直属分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松山湖 (略) 6号创新科技园10号楼228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兴茂压铸有限公司精密压铸智能制造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企 (略) 9号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清慧综合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兴茂压铸有限公司精密压铸智能制造项目位于 (略) 企 (略) 9号(北纬23°04′29.050″,东经114°03′50.390″),主要从事金属压铸件的生产。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项目的占地面积为*.69m2;建筑面积为*.95m2。预计年产金属压铸件7433.0963吨/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熔化、压铸工序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少量颗粒物,项目熔化、压铸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水喷淋装置”处理后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可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0)表1电弧炉、感应电炉、精炼炉等其它熔炼(化)炉、保温炉和浇铸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项目喷粉工序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少量颗粒物,项目喷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二级滤芯过滤器”处理后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可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0)表1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项目烤粉、天然气燃烧工序过程中会产生少量非*烷总烃、臭气浓度、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项目烤粉、天然气燃烧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0)表1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可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0)表1燃气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项目打磨、抛光工序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少量颗粒物,项目打磨、抛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水喷淋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可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0)表1其他生产工序或设备、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项目清洗烘干天然气燃烧工序会产生少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项目清洗烘干天然气燃烧工序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后高空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干燥炉二级排放浓度限值,同时应满足《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要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项目厨房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高空排放,可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2001)的小型规模标准;项目抛丸、喷砂过程中会产生少量颗粒物,项目抛丸、喷砂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滤芯过滤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 等级标准中 (略) (略) , (略) 企石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造成影响;压铸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水喷淋废水、研磨废水、清洗废水 (略) 处理,不外排。 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 (略) 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危险废物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 项目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得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4-04-08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松山湖直属分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松山湖 (略) 6号创新科技园10号楼228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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