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婺城分局关于2024年4月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婺城分局关于2024年4月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略) 金 (略) 医学实验室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婺〔2024〕22号 | 2024年4月8日 | 见附件 |
2 | 关于浙江 (略) 年回收加工塑料片5000吨、废铜线废铝线3000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婺〔2024〕23号 | 2024年4月8日 | 见附件 |
公告期为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7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金环建婺〔2024〕23号—浙江 (略) .pdf金环建婺〔2024〕22号— (略) 金 (略) .pdf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略) 金 (略) 医学实验室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婺〔2024〕22号 | 2024年4月8日 | 见附件 |
2 | 关于浙江 (略) 年回收加工塑料片5000吨、废铜线废铝线3000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婺〔2024〕23号 | 2024年4月8日 | 见附件 |
公告期为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7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金环建婺〔2024〕23号—浙江 (略) .pdf金环建婺〔2024〕22号— (略) 金 (略)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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