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铜环义罚〔2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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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铜环义罚〔2024〕6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铜环(义)罚〔2024〕6号

(略) (略) 红星选矿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5,法定代表人:陈饶平,地址: (略) 义安区顺安镇金港村委会顺安镇金港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曾小飞环境违法 (略) (略) 红星选矿厂开展固体废物溯源。经现场核查,你公司未对曾小飞个人处理固体废物的相关行业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未与曾小飞个人签订尾砂运输合同,将公司选矿尾砂口头委托给曾小飞个人运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略) (略) 红星选矿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略) (略) (略) 场主体经营的身份和经营范围的事实;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陈饶平的身份;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任仕斌的身份;
(4)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公司委托代理任仕斌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5)2024年2月29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略) 现场检查时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未与曾小飞个人签订尾渣运输合同,将该公司选矿尾砂口头委托给曾小飞个人运输的事实;
(6)2024年2月29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略) 生产负责人任仕斌开展调查询问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未与曾小飞个人签订尾渣运输合同,将该公司选矿尾砂口头委托给曾小飞个人运输,于2024年1月9日至12日分4次拉运了500吨的事实,并予以确认签字;
(7) (略) (略) 红星选矿厂《 (略) (略) 红星选矿厂年选铅、锌*吨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已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审批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原铜陵县环保局),审批文号为铜环字【2007】103号;
(8) (略) (略) 红星选矿厂《 (略) (略) 红星选矿厂年选铅、锌*吨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年选*吨铅锌矿项目已开展“三同时”验收并通过评审,审批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 (略) 义安区环境保护局),审批文号为铜环验【2013】17号;
(9)2024年1月17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曾小飞开展调查询问,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曾小飞堆场部分物 (略) (略) 红星选矿厂运输的事实,并予以确认签字;
(10) (略) (略) 红星选矿厂提供铜陵安阳矿业称重单复印件7张,证明曾小飞堆场部分物料是安阳矿业的事实;
(1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回执打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排污许可办理情况;
(12)土地使用权证2份, (略) (略) 红星选矿厂生产用地为工业用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范围内;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义)罚告〔2024〕006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建议责令改正 ;
2、罚款人民币**万元整(¥*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行铜陵义安支行 户名: (略) 义安区财政局 账号:9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铜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7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铜环(义)罚〔2024〕6号

(略) (略) 红星选矿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5,法定代表人:陈饶平,地址: (略) 义安区顺安镇金港村委会顺安镇金港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曾小飞环境违法 (略) (略) 红星选矿厂开展固体废物溯源。经现场核查,你公司未对曾小飞个人处理固体废物的相关行业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未与曾小飞个人签订尾砂运输合同,将公司选矿尾砂口头委托给曾小飞个人运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略) (略) 红星选矿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略) (略) (略) 场主体经营的身份和经营范围的事实;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陈饶平的身份;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任仕斌的身份;
(4)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公司委托代理任仕斌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5)2024年2月29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略) 现场检查时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未与曾小飞个人签订尾渣运输合同,将该公司选矿尾砂口头委托给曾小飞个人运输的事实;
(6)2024年2月29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略) 生产负责人任仕斌开展调查询问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未与曾小飞个人签订尾渣运输合同,将该公司选矿尾砂口头委托给曾小飞个人运输,于2024年1月9日至12日分4次拉运了500吨的事实,并予以确认签字;
(7) (略) (略) 红星选矿厂《 (略) (略) 红星选矿厂年选铅、锌*吨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已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审批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原铜陵县环保局),审批文号为铜环字【2007】103号;
(8) (略) (略) 红星选矿厂《 (略) (略) 红星选矿厂年选铅、锌*吨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年选*吨铅锌矿项目已开展“三同时”验收并通过评审,审批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 (略) 义安区环境保护局),审批文号为铜环验【2013】17号;
(9)2024年1月17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曾小飞开展调查询问,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曾小飞堆场部分物 (略) (略) 红星选矿厂运输的事实,并予以确认签字;
(10) (略) (略) 红星选矿厂提供铜陵安阳矿业称重单复印件7张,证明曾小飞堆场部分物料是安阳矿业的事实;
(1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回执打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排污许可办理情况;
(12)土地使用权证2份, (略) (略) 红星选矿厂生产用地为工业用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范围内;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义)罚告〔2024〕006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建议责令改正 ;
2、罚款人民币**万元整(¥*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行铜陵义安支行 户名: (略) 义安区财政局 账号:9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铜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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