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水利局关于温瑞大道南段快速路一期工程瓯海大道至温州南涉河涉堤建设方案变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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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水利局关于温瑞大道南段快速路一期工程瓯海大道至温州南涉河涉堤建设方案变更的批复

(略) (略) :

公司《关于要求审批温瑞大道 (略) 一期工程(瓯海大道至温州南)涉河涉堤建设方案变更的函》(温城发司函〔2023〕192号)及《温瑞大道 (略) 一期工程(瓯海大道至温州南)防洪评价变更报告(报批稿)》等材料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结合瓯海区水利局的初审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水域补偿变更方案。该项目塔下河处原批复要求开挖水域3337.32m2, (略) 红线外2190.93m2水域补偿面积因征地等原因,无法进行水域开挖,故同意塔下河处水域开挖面积调整为1146.39m2。同时,在*岙河南侧新增2处补偿水域,面积共310.69m2。其他内容按照我局温水许〔2019〕62号批复要求实施。(详见附件)

二、水域补偿方案调整后,本项目共占用水域2304.49m2,总开挖补偿水域*.51m2,其中蓝线内开挖3214.16m2,蓝线外开挖*.35m2。

三、请你单位务必按照经批准的涉河涉堤建设方案实施,确保水域补偿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1.塔下河新补偿水域图

2.*岙河新补偿水域图

(略) 水利局

2023年12月28日

抄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政服务管理中心,瓯海区水利局,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略) 水利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印发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

修建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损害生态环境。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被占用水域的面积、容积和功能,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方案。

(略) (略) :

公司《关于要求审批温瑞大道 (略) 一期工程(瓯海大道至温州南)涉河涉堤建设方案变更的函》(温城发司函〔2023〕192号)及《温瑞大道 (略) 一期工程(瓯海大道至温州南)防洪评价变更报告(报批稿)》等材料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结合瓯海区水利局的初审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水域补偿变更方案。该项目塔下河处原批复要求开挖水域3337.32m2, (略) 红线外2190.93m2水域补偿面积因征地等原因,无法进行水域开挖,故同意塔下河处水域开挖面积调整为1146.39m2。同时,在*岙河南侧新增2处补偿水域,面积共310.69m2。其他内容按照我局温水许〔2019〕62号批复要求实施。(详见附件)

二、水域补偿方案调整后,本项目共占用水域2304.49m2,总开挖补偿水域*.51m2,其中蓝线内开挖3214.16m2,蓝线外开挖*.35m2。

三、请你单位务必按照经批准的涉河涉堤建设方案实施,确保水域补偿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1.塔下河新补偿水域图

2.*岙河新补偿水域图

(略) 水利局

2023年12月28日

抄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政服务管理中心,瓯海区水利局,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略) 水利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印发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

修建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损害生态环境。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被占用水域的面积、容积和功能,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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