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扬州景泰表面精饰有限公司汽车配件、电子配件加工生产线及污水处理设施技术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扬州景泰表面精饰有限公司汽车配件、电子配件加工生产线及污水处理设施技术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自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4-*
通信地址:江 (略) 137号
邮编:225200?
项目代码:2207-*-89-02-*
关于扬州 (略) 汽车配件、
电子配件加工生产线及污水处理设施
技术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扬州 (略) :
????你单位报送的《汽车配件、电子配件加工生产线及污水处理设施技术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我局委托扬州美境 (略) 对《报告书》进行了技术评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在现有厂区内( (略) 江都区小 (略) 280号)对厂区平面布局进行优化调整,对汽车配件、电子配件加工生产及配套的表面处理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淘汰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一套,升级改造废气处理工艺。技改后产品、产能、工艺及配套电镀面积均维持不变。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能够做到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结合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相关法定规划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风险防范及“以新带老”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厂区排水系统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各类废水采用“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方案建设,废水管线采用明管套明沟方式。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预处理符合接管标准后送小纪镇玉澄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深度处理。
车间设施排口六价铬、总镍和污水总排口总铜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电镀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相关排放限值,车间设施排口总铬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02)表1中一级A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440-2022)表3中排放限值,其余污染物排放执行与扬州 (略) 签订的接管协议标准。
(二)镀铬产生的硫酸雾和铬酸雾经铬雾回收器+三级碱液喷淋塔处理达标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1),镀镍、危废库产生的硫酸雾经三级碱液喷淋塔处理达标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2),粗化产生的硫酸雾和铬酸雾经铬雾回收器+三级碱液喷淋塔处理达标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3),中和、活性化、镀铜产生的硫酸雾和氯化氢经三级碱液喷淋塔处理达标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4),天然气锅炉安装低氮燃烧器,燃烧废气达标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5),注塑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6)。
电镀相关工序产生的硫酸雾、铬酸雾、氯化氢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08)表5及表6中相关标准;锅炉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执行江苏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385-2022)表1燃气锅炉标准限值;注塑废气中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5、表9中相关标准;注塑废气中苯*烯、*烯腈、*苯、*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5中相关标准;苯*烯、*烯腈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中相关标准;苯*烯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中相关标准;硫酸雾、铬酸雾、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中相关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中相关标准。
(三)合理厂区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落实噪声控制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表1中2类标准。
(四)遵循“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的各项法规和标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做到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安全处置。
(五)以生产车间二为边界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存在居民等环境敏感目标。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工作,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配套建设相应容积的初期雨水池和应急事故池,规范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七)总量控制。技改后全厂不新增总量。
(八)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以新带老”措施。技改项目投运前,原有电镀生产线须停止生产并按照相关要求规范化拆除。
三、你单位应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排污口,各类环保设施应设立标准的图形标志。污水、雨水排口应按照《苏中、苏北地区电镀企业环保整治方案》(苏环委〔2014〕29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等电镀行业相关要求,规范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 (略) 。
四、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736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做到依法排污。按照《报告书》和排污许可等相关要求开展环境监测。
五、本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你单位应加强环境管理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六类环保设施安全检查,严防环境安全事故发生。 (略) 江都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本项目现场环境监管。
六、你单位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其他各项行政许可及相关手续,在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后,依法依规进行建设与运营,并严格落实相关部门的各项管理要求与规定。
七、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建立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高度关注并妥善解决公众反映的本项目有关环境问题,履行好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八、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8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8日印发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自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4-*
通信地址:江 (略) 137号
邮编:225200?
项目代码:2207-*-89-02-*
关于扬州 (略) 汽车配件、
电子配件加工生产线及污水处理设施
技术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扬州 (略) :
????你单位报送的《汽车配件、电子配件加工生产线及污水处理设施技术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我局委托扬州美境 (略) 对《报告书》进行了技术评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在现有厂区内( (略) 江都区小 (略) 280号)对厂区平面布局进行优化调整,对汽车配件、电子配件加工生产及配套的表面处理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淘汰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一套,升级改造废气处理工艺。技改后产品、产能、工艺及配套电镀面积均维持不变。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能够做到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结合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相关法定规划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风险防范及“以新带老”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厂区排水系统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各类废水采用“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方案建设,废水管线采用明管套明沟方式。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预处理符合接管标准后送小纪镇玉澄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深度处理。
车间设施排口六价铬、总镍和污水总排口总铜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电镀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相关排放限值,车间设施排口总铬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02)表1中一级A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440-2022)表3中排放限值,其余污染物排放执行与扬州 (略) 签订的接管协议标准。
(二)镀铬产生的硫酸雾和铬酸雾经铬雾回收器+三级碱液喷淋塔处理达标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1),镀镍、危废库产生的硫酸雾经三级碱液喷淋塔处理达标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2),粗化产生的硫酸雾和铬酸雾经铬雾回收器+三级碱液喷淋塔处理达标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3),中和、活性化、镀铜产生的硫酸雾和氯化氢经三级碱液喷淋塔处理达标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4),天然气锅炉安装低氮燃烧器,燃烧废气达标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5),注塑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6)。
电镀相关工序产生的硫酸雾、铬酸雾、氯化氢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08)表5及表6中相关标准;锅炉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执行江苏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385-2022)表1燃气锅炉标准限值;注塑废气中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5、表9中相关标准;注塑废气中苯*烯、*烯腈、*苯、*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5中相关标准;苯*烯、*烯腈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中相关标准;苯*烯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中相关标准;硫酸雾、铬酸雾、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中相关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中相关标准。
(三)合理厂区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落实噪声控制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表1中2类标准。
(四)遵循“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的各项法规和标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做到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安全处置。
(五)以生产车间二为边界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存在居民等环境敏感目标。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工作,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配套建设相应容积的初期雨水池和应急事故池,规范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七)总量控制。技改后全厂不新增总量。
(八)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以新带老”措施。技改项目投运前,原有电镀生产线须停止生产并按照相关要求规范化拆除。
三、你单位应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排污口,各类环保设施应设立标准的图形标志。污水、雨水排口应按照《苏中、苏北地区电镀企业环保整治方案》(苏环委〔2014〕29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等电镀行业相关要求,规范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 (略) 。
四、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736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做到依法排污。按照《报告书》和排污许可等相关要求开展环境监测。
五、本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你单位应加强环境管理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六类环保设施安全检查,严防环境安全事故发生。 (略) 江都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本项目现场环境监管。
六、你单位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其他各项行政许可及相关手续,在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后,依法依规进行建设与运营,并严格落实相关部门的各项管理要求与规定。
七、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建立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高度关注并妥善解决公众反映的本项目有关环境问题,履行好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八、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8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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