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石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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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石棉县人民政府

一、制定依据和必要性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监督和管理,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石棉县县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石委办发〔2024〕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二、起草和征求意见情况

石棉县重大项目推进办公室牵头编制了《石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并向相关部门、乡镇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并完成合法性审查,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于2024年4月3日印发。《管理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原《石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石府办函〔2023〕4号)同时废止。

三、主要内容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石棉县县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石委办发〔2024〕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管理办法(试行)》。(二)政府投资项目的定义。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或者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包括政府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的项目。

(三)工程变更审核认定机构和工程变更的范围。

由石棉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工管办)负责对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事项进行审核认定,对重大变更事项实施过程开展现场监督。

工程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引起的与原设计图纸工程量的变化、施工措施变更和设计方案调整。

(四)工程变更的要求。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变更原因分析,首先必须认定责任,明确相应的责任承担办法,相关各方签字认可。按程序履行事前报批手续。

(五)工程变更的程序。

首先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事项,经监理单位初审后报建设单位审定上报县工管办。其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上报县工管办前还需县自规部门核实用地性质,并同意用地选址。县工管办收到建设单位的变更申请后,通过踏勘现场,审阅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施工合同等文件资料,从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审查意见。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县工管办审查意见补充完善勘察、设计等文件资料,施工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提出变更工程预算造价。

单项变更或累计变更增加额在中标价不满5%或不满 *元的,经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参建方充分论证报县工管办初审后,由项目主管和行业主管等部门研究审定;单项变更或累计变更增加额在中标价5%以上(含)不满10%或*元以上(含)不满*元的,经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参建方充分论证报县工管办初审后,向县政府提交变更申请报告,由分管县领导召集发展改革、财政、项目主管和行业主管等部门研究审定;单项变更或累计变更增加额在中标价10%以上(含)不满30%或*元以上(含)不满*元的,经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参建方充分论证报县工管办初审后,向县政府提交变更申请报告,经分管县领导召集发展改革、财政、项目主管和行业主管等部门研究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单项变更或累计变更增加额在中标价30%以上(含)或*元以上(含)的,经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参建方充分论证报县工管办初审后,向县政府提交变更申请报告,经分管县领导召集发展改革、财政、项目主管和行业主管等部门研究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所有变更事项事前经报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事前审批同意的工程变更事项财政评审中心不予评审,结算审核时不予认可。

(六)工程变更的监督。

单项变更预算金额在*元(含*元)以上的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现场监督申请,县工管办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根据已批准的变更方案到现场开展监督,核定相关项目变更工程量。参与现场监督的相关人员须在工程变更现场监督勘验单上签署意见,未签署意见的一律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工程单项变更预算金额在*元以下的,不再进行现场监督,但建设单位必须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签证。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均应有2人以上在工程变更签证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涉及隐蔽工程的变更还应提供变更部位施工前、施工后的影像资料,影像资料应能准确反映隐蔽部位的结构尺寸等,未提供的,财政评审和结算审核时不予认可。

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质量和价格变化较大,需要*方认质认价的材料和设备,须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县工管办共同参与确认后,方可在施工中使用并作为结算依据。对于工艺品、艺术品等无法开展认质认价的,由建设单位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专家评审。需要认质认价的分项工程实施完成后未进行认质认价程序的原则上不予认可。

建设单位须将工程变更资料报县财评中心进行评审。未经财政评审的工程变更在工程结算审核时不予认可。其中,工程变更不涉及新增单价的可不再报送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工程变更经批准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报项目审批部门出具变更批复文件。

(七)工程变更的纪律要求。

项目工程变更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终身责任制。对工程变更因勘察、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原因引起的,项目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对工程变更中,项目业主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认真履职、把关不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它。

《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建设单位在发布招标文件及签订施工合同时,须将本办法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并告知施工单位。

一、制定依据和必要性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监督和管理,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石棉县县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石委办发〔2024〕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二、起草和征求意见情况

石棉县重大项目推进办公室牵头编制了《石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并向相关部门、乡镇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并完成合法性审查,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于2024年4月3日印发。《管理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原《石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石府办函〔2023〕4号)同时废止。

三、主要内容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石棉县县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石委办发〔2024〕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管理办法(试行)》。(二)政府投资项目的定义。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或者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包括政府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的项目。

(三)工程变更审核认定机构和工程变更的范围。

由石棉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工管办)负责对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事项进行审核认定,对重大变更事项实施过程开展现场监督。

工程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引起的与原设计图纸工程量的变化、施工措施变更和设计方案调整。

(四)工程变更的要求。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变更原因分析,首先必须认定责任,明确相应的责任承担办法,相关各方签字认可。按程序履行事前报批手续。

(五)工程变更的程序。

首先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事项,经监理单位初审后报建设单位审定上报县工管办。其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上报县工管办前还需县自规部门核实用地性质,并同意用地选址。县工管办收到建设单位的变更申请后,通过踏勘现场,审阅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施工合同等文件资料,从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审查意见。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县工管办审查意见补充完善勘察、设计等文件资料,施工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提出变更工程预算造价。

单项变更或累计变更增加额在中标价不满5%或不满 *元的,经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参建方充分论证报县工管办初审后,由项目主管和行业主管等部门研究审定;单项变更或累计变更增加额在中标价5%以上(含)不满10%或*元以上(含)不满*元的,经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参建方充分论证报县工管办初审后,向县政府提交变更申请报告,由分管县领导召集发展改革、财政、项目主管和行业主管等部门研究审定;单项变更或累计变更增加额在中标价10%以上(含)不满30%或*元以上(含)不满*元的,经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参建方充分论证报县工管办初审后,向县政府提交变更申请报告,经分管县领导召集发展改革、财政、项目主管和行业主管等部门研究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单项变更或累计变更增加额在中标价30%以上(含)或*元以上(含)的,经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参建方充分论证报县工管办初审后,向县政府提交变更申请报告,经分管县领导召集发展改革、财政、项目主管和行业主管等部门研究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所有变更事项事前经报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事前审批同意的工程变更事项财政评审中心不予评审,结算审核时不予认可。

(六)工程变更的监督。

单项变更预算金额在*元(含*元)以上的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现场监督申请,县工管办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根据已批准的变更方案到现场开展监督,核定相关项目变更工程量。参与现场监督的相关人员须在工程变更现场监督勘验单上签署意见,未签署意见的一律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工程单项变更预算金额在*元以下的,不再进行现场监督,但建设单位必须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签证。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均应有2人以上在工程变更签证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涉及隐蔽工程的变更还应提供变更部位施工前、施工后的影像资料,影像资料应能准确反映隐蔽部位的结构尺寸等,未提供的,财政评审和结算审核时不予认可。

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质量和价格变化较大,需要*方认质认价的材料和设备,须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县工管办共同参与确认后,方可在施工中使用并作为结算依据。对于工艺品、艺术品等无法开展认质认价的,由建设单位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专家评审。需要认质认价的分项工程实施完成后未进行认质认价程序的原则上不予认可。

建设单位须将工程变更资料报县财评中心进行评审。未经财政评审的工程变更在工程结算审核时不予认可。其中,工程变更不涉及新增单价的可不再报送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工程变更经批准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报项目审批部门出具变更批复文件。

(七)工程变更的纪律要求。

项目工程变更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终身责任制。对工程变更因勘察、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原因引起的,项目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对工程变更中,项目业主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认真履职、把关不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它。

《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建设单位在发布招标文件及签订施工合同时,须将本办法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并告知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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