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棉县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石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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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棉县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石棉县人民政府

一、制定依据和必要性

为进一步完善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石棉县县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石委办发〔202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石棉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和征求意见情况

石棉县重大项目推进办公室牵头编制了《石棉县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并向相关部门、乡镇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并完成合法性审查,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于2024年4月3日印发。《管理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原《石棉县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石府办发〔2022〕39号)同时废止。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认定范围。

《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明确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道路、桥梁、港口、航道(含航运枢纽)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水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和堰塞湖等涉水工程抢险加固项目;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 (略) 政、环卫、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防止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扩散,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等生态环境抢险修复工程项目;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工程项目;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明确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二)规范抢险救灾工程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可能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工程,满足抢险救灾工程条件的,估算金额在不满*元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项目主管部门联同应急管理部门初审,报县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同意后实施;估算金额在 100 万元(含*元)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项目主管部门联同应急管理部门初审,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后实施。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项目主管部门联同应急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查,由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或县政府牵头召开紧急会议审定。

(三)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认定程序。

《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除在建工程可由原实施单位承担外,其余项目应当在储备库中随机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未建立储备库的可以在上级单位建立的储备库中随机确定。因工程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可在储备库以外确定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使用其他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资金提供方有具体要求的,可以满足其要求,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四)明确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储备库的建立方式。

《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相应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储备库。储备库包括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储备库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参与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区或者所有制的限制,储备库中每种类的队*数量一般不少于3家,储备库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

(五)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结算程序,增强可操作性。

《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对工程结算作出规定,具体是:

第十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施工根据工程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可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计日工计量计价方式,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计价方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造价等信息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第十五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估算金额下达专项预拨付预算指标,并支付款项的60% 。项目业主将工程建设内容、技术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内容涉及单价报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工程完工后,项目业主依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财政评审中心核定的价办理项目结算。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的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

(六)其它。

本《管理办法(试行)》对抢险救灾项目管理责任进行明确,具体是:

第十七条 严格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审批,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对违规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和险(灾) 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与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有关的应急救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制定依据和必要性

为进一步完善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石棉县县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石委办发〔202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石棉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和征求意见情况

石棉县重大项目推进办公室牵头编制了《石棉县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并向相关部门、乡镇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并完成合法性审查,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于2024年4月3日印发。《管理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原《石棉县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石府办发〔2022〕39号)同时废止。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认定范围。

《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明确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道路、桥梁、港口、航道(含航运枢纽)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水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和堰塞湖等涉水工程抢险加固项目;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 (略) 政、环卫、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防止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扩散,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等生态环境抢险修复工程项目;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工程项目;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明确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二)规范抢险救灾工程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可能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工程,满足抢险救灾工程条件的,估算金额在不满*元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项目主管部门联同应急管理部门初审,报县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同意后实施;估算金额在 100 万元(含*元)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项目主管部门联同应急管理部门初审,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后实施。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项目主管部门联同应急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查,由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或县政府牵头召开紧急会议审定。

(三)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认定程序。

《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除在建工程可由原实施单位承担外,其余项目应当在储备库中随机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未建立储备库的可以在上级单位建立的储备库中随机确定。因工程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可在储备库以外确定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使用其他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资金提供方有具体要求的,可以满足其要求,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四)明确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储备库的建立方式。

《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相应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储备库。储备库包括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储备库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参与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区或者所有制的限制,储备库中每种类的队*数量一般不少于3家,储备库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

(五)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结算程序,增强可操作性。

《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对工程结算作出规定,具体是:

第十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施工根据工程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可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计日工计量计价方式,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计价方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造价等信息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第十五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估算金额下达专项预拨付预算指标,并支付款项的60% 。项目业主将工程建设内容、技术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内容涉及单价报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工程完工后,项目业主依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财政评审中心核定的价办理项目结算。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的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

(六)其它。

本《管理办法(试行)》对抢险救灾项目管理责任进行明确,具体是:

第十七条 严格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审批,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对违规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和险(灾) 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与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有关的应急救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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