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兴安县茄子塘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二期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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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兴安县茄子塘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二期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广西兴安县茄子塘建筑石料用灰岩矿

(二期)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兴 (略) :

你公司报批的《广西兴安县茄子塘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二期)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编写基本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技术导则和规范,项目表述清楚,评价标准准确,环境影响分析内容较全面,环境保护目标适当,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有一定的可行性、针对性,环境可行性结论明确,评价结果基本可信,该《报告表》可作为本项目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项目为扩建,代码为2403-*-04-01-*, (略) 兴安县兴安镇福在村委茄子塘村,总矿区面积0.2475km2,扩建后开采总规模为*吨/年,其中原项目开采规模*吨/年,新增开采规模*吨/年。

项目原核定矿区面积为0.1174km2,矿区范围由5个拐点坐标圈定,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开采深度:+336.72m~+225m,开采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年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吨。采矿场、生产加工区、原料区、临时表土场、生活区及配套环保设施已建成,并投产使用。

扩建后项目开采矿区范围由20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0.2475km2,开采标高:+415.62m~+288m。生产规模扩大到年开采*吨石灰石矿,服务年限为11.3年,开采矿种不变。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依托原项目采矿场、生产加工区、临时表土场、办公生活区等。总投资为*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列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生态保护措施

项目严格按照广西地方标准《砂石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B45/T1945-2019)和《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编制提纲》的要求进行建设,应符合绿色矿山政策要求。

严格按照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扩大矿区范围;优化矿区布局,合理优化施工工序,减少对周边居民的环境影响;按照“三线一单”管控要求,项目建设、生产和闭矿后等各阶段,应落实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绿化优选用本地物种,禁止使用国家公布的外来入侵性物种。

服务期满后,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应符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等规范的要求。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采用自上而下、倾斜深孔台阶崩矿的采矿方法,凿岩穿孔、爆破,爆破后装车运输至加工场进行破碎,采区钻孔、爆破、采装、运输分阶段交替进行,避免交叉作业。

采剥过程中主要是采用挖掘机进行开挖表土或挖采石料,采剥过道中产生的扬尘,采用洒水等有效方式,减少粉尘产生。

项目应采取湿式作业,选用钻机穿孔、凿岩设备均采用带捕尘装置的设备和湿式凿岩,在作业过程应增加洒水次数,有效减少粉尘产生。

矿山应合理 (略) 度微差松动爆破,禁止采用爆破法破碎大块矿石,同时对爆破面采取洒水措施增加湿度,减少粉尘产生;对大块矿石采用液压锤破碎,破碎过程中采取水喷淋降尘,有效抑制粉尘产生。

依托原有的加工生产区、生产设备及配套的环保措施,破碎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筛分、制砂、皮带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密闭+喷雾洒水措施处理后,呈无组织排放,无组织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物料运输过程中采取帆布遮盖、物料加湿等措施后,有效减少扬尘产生;运输车辆驶出矿区前通过车辆清洗装置进行冲洗,防 (略) ,途经村庄时应减速慢行,同 (略) 洒水降尘,避免影响居民环境。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应选用高效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2类标准。

运输车辆途经居民点时应采取禁鸣喇叭、减速慢行;避免在居民休息时间运输,尽量减轻交通噪声对沿线村庄等敏感点的影响。

(四)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加工区初期雨水经1#、2#沉淀池收集处理,回用加 (略) 抑尘,不外排;开采区初期雨水引入3#沉淀池处理后,部分回用开 (略) 抑尘,部分排入汽车产业 (略) ;运输车轮轮胎清洗水,依托原有洗车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五)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采石场剥离下来的表土,依托原项目临时表土场进行暂存,后期用于采空区回填、绿化覆土;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作为石粉外售;沉淀池沉渣应定期清掏,收集后统一外售。

项目机械设备维护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及废机油桶,依托原项目危废暂存间进行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六)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一旦出现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并及时向我局报告。

(七)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项目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服从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监管。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如应满足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略) 兴安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8日


关于广西兴安县茄子塘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二期)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兴环审﹝2024﹞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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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兴 (略) :

你公司报批的《广西兴安县茄子塘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二期)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编写基本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技术导则和规范,项目表述清楚,评价标准准确,环境影响分析内容较全面,环境保护目标适当,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有一定的可行性、针对性,环境可行性结论明确,评价结果基本可信,该《报告表》可作为本项目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项目为扩建,代码为2403-*-04-01-*, (略) 兴安县兴安镇福在村委茄子塘村,总矿区面积0.2475km2,扩建后开采总规模为*吨/年,其中原项目开采规模*吨/年,新增开采规模*吨/年。

项目原核定矿区面积为0.1174km2,矿区范围由5个拐点坐标圈定,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开采深度:+336.72m~+225m,开采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年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吨。采矿场、生产加工区、原料区、临时表土场、生活区及配套环保设施已建成,并投产使用。

扩建后项目开采矿区范围由20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0.2475km2,开采标高:+415.62m~+288m。生产规模扩大到年开采*吨石灰石矿,服务年限为11.3年,开采矿种不变。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依托原项目采矿场、生产加工区、临时表土场、办公生活区等。总投资为*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列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生态保护措施

项目严格按照广西地方标准《砂石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B45/T1945-2019)和《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编制提纲》的要求进行建设,应符合绿色矿山政策要求。

严格按照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扩大矿区范围;优化矿区布局,合理优化施工工序,减少对周边居民的环境影响;按照“三线一单”管控要求,项目建设、生产和闭矿后等各阶段,应落实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绿化优选用本地物种,禁止使用国家公布的外来入侵性物种。

服务期满后,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应符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等规范的要求。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采用自上而下、倾斜深孔台阶崩矿的采矿方法,凿岩穿孔、爆破,爆破后装车运输至加工场进行破碎,采区钻孔、爆破、采装、运输分阶段交替进行,避免交叉作业。

采剥过程中主要是采用挖掘机进行开挖表土或挖采石料,采剥过道中产生的扬尘,采用洒水等有效方式,减少粉尘产生。

项目应采取湿式作业,选用钻机穿孔、凿岩设备均采用带捕尘装置的设备和湿式凿岩,在作业过程应增加洒水次数,有效减少粉尘产生。

矿山应合理 (略) 度微差松动爆破,禁止采用爆破法破碎大块矿石,同时对爆破面采取洒水措施增加湿度,减少粉尘产生;对大块矿石采用液压锤破碎,破碎过程中采取水喷淋降尘,有效抑制粉尘产生。

依托原有的加工生产区、生产设备及配套的环保措施,破碎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筛分、制砂、皮带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密闭+喷雾洒水措施处理后,呈无组织排放,无组织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物料运输过程中采取帆布遮盖、物料加湿等措施后,有效减少扬尘产生;运输车辆驶出矿区前通过车辆清洗装置进行冲洗,防 (略) ,途经村庄时应减速慢行,同 (略) 洒水降尘,避免影响居民环境。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应选用高效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2类标准。

运输车辆途经居民点时应采取禁鸣喇叭、减速慢行;避免在居民休息时间运输,尽量减轻交通噪声对沿线村庄等敏感点的影响。

(四)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加工区初期雨水经1#、2#沉淀池收集处理,回用加 (略) 抑尘,不外排;开采区初期雨水引入3#沉淀池处理后,部分回用开 (略) 抑尘,部分排入汽车产业 (略) ;运输车轮轮胎清洗水,依托原有洗车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五)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采石场剥离下来的表土,依托原项目临时表土场进行暂存,后期用于采空区回填、绿化覆土;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作为石粉外售;沉淀池沉渣应定期清掏,收集后统一外售。

项目机械设备维护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及废机油桶,依托原项目危废暂存间进行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六)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一旦出现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并及时向我局报告。

(七)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项目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服从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监管。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如应满足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略) 兴安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8日


关于广西兴安县茄子塘建筑石料用灰岩矿

(二期)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兴 (略) :

你公司报批的《广西兴安县茄子塘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二期)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编写基本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技术导则和规范,项目表述清楚,评价标准准确,环境影响分析内容较全面,环境保护目标适当,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有一定的可行性、针对性,环境可行性结论明确,评价结果基本可信,该《报告表》可作为本项目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项目为扩建,代码为2403-*-04-01-*, (略) 兴安县兴安镇福在村委茄子塘村,总矿区面积0.2475km2,扩建后开采总规模为*吨/年,其中原项目开采规模*吨/年,新增开采规模*吨/年。

项目原核定矿区面积为0.1174km2,矿区范围由5个拐点坐标圈定,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开采深度:+336.72m~+225m,开采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年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吨。采矿场、生产加工区、原料区、临时表土场、生活区及配套环保设施已建成,并投产使用。

扩建后项目开采矿区范围由20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0.2475km2,开采标高:+415.62m~+288m。生产规模扩大到年开采*吨石灰石矿,服务年限为11.3年,开采矿种不变。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依托原项目采矿场、生产加工区、临时表土场、办公生活区等。总投资为*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列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生态保护措施

项目严格按照广西地方标准《砂石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B45/T1945-2019)和《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编制提纲》的要求进行建设,应符合绿色矿山政策要求。

严格按照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扩大矿区范围;优化矿区布局,合理优化施工工序,减少对周边居民的环境影响;按照“三线一单”管控要求,项目建设、生产和闭矿后等各阶段,应落实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绿化优选用本地物种,禁止使用国家公布的外来入侵性物种。

服务期满后,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应符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等规范的要求。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采用自上而下、倾斜深孔台阶崩矿的采矿方法,凿岩穿孔、爆破,爆破后装车运输至加工场进行破碎,采区钻孔、爆破、采装、运输分阶段交替进行,避免交叉作业。

采剥过程中主要是采用挖掘机进行开挖表土或挖采石料,采剥过道中产生的扬尘,采用洒水等有效方式,减少粉尘产生。

项目应采取湿式作业,选用钻机穿孔、凿岩设备均采用带捕尘装置的设备和湿式凿岩,在作业过程应增加洒水次数,有效减少粉尘产生。

矿山应合理 (略) 度微差松动爆破,禁止采用爆破法破碎大块矿石,同时对爆破面采取洒水措施增加湿度,减少粉尘产生;对大块矿石采用液压锤破碎,破碎过程中采取水喷淋降尘,有效抑制粉尘产生。

依托原有的加工生产区、生产设备及配套的环保措施,破碎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筛分、制砂、皮带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密闭+喷雾洒水措施处理后,呈无组织排放,无组织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物料运输过程中采取帆布遮盖、物料加湿等措施后,有效减少扬尘产生;运输车辆驶出矿区前通过车辆清洗装置进行冲洗,防 (略) ,途经村庄时应减速慢行,同 (略) 洒水降尘,避免影响居民环境。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应选用高效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2类标准。

运输车辆途经居民点时应采取禁鸣喇叭、减速慢行;避免在居民休息时间运输,尽量减轻交通噪声对沿线村庄等敏感点的影响。

(四)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加工区初期雨水经1#、2#沉淀池收集处理,回用加 (略) 抑尘,不外排;开采区初期雨水引入3#沉淀池处理后,部分回用开 (略) 抑尘,部分排入汽车产业 (略) ;运输车轮轮胎清洗水,依托原有洗车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五)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采石场剥离下来的表土,依托原项目临时表土场进行暂存,后期用于采空区回填、绿化覆土;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作为石粉外售;沉淀池沉渣应定期清掏,收集后统一外售。

项目机械设备维护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及废机油桶,依托原项目危废暂存间进行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六)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一旦出现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并及时向我局报告。

(七)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项目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服从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监管。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如应满足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略) 兴安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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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兴 (略) :

你公司报批的《广西兴安县茄子塘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二期)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编写基本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技术导则和规范,项目表述清楚,评价标准准确,环境影响分析内容较全面,环境保护目标适当,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有一定的可行性、针对性,环境可行性结论明确,评价结果基本可信,该《报告表》可作为本项目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项目为扩建,代码为2403-*-04-01-*, (略) 兴安县兴安镇福在村委茄子塘村,总矿区面积0.2475km2,扩建后开采总规模为*吨/年,其中原项目开采规模*吨/年,新增开采规模*吨/年。

项目原核定矿区面积为0.1174km2,矿区范围由5个拐点坐标圈定,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开采深度:+336.72m~+225m,开采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年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吨。采矿场、生产加工区、原料区、临时表土场、生活区及配套环保设施已建成,并投产使用。

扩建后项目开采矿区范围由20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0.2475km2,开采标高:+415.62m~+288m。生产规模扩大到年开采*吨石灰石矿,服务年限为11.3年,开采矿种不变。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依托原项目采矿场、生产加工区、临时表土场、办公生活区等。总投资为*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列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生态保护措施

项目严格按照广西地方标准《砂石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B45/T1945-2019)和《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编制提纲》的要求进行建设,应符合绿色矿山政策要求。

严格按照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扩大矿区范围;优化矿区布局,合理优化施工工序,减少对周边居民的环境影响;按照“三线一单”管控要求,项目建设、生产和闭矿后等各阶段,应落实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绿化优选用本地物种,禁止使用国家公布的外来入侵性物种。

服务期满后,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应符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等规范的要求。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采用自上而下、倾斜深孔台阶崩矿的采矿方法,凿岩穿孔、爆破,爆破后装车运输至加工场进行破碎,采区钻孔、爆破、采装、运输分阶段交替进行,避免交叉作业。

采剥过程中主要是采用挖掘机进行开挖表土或挖采石料,采剥过道中产生的扬尘,采用洒水等有效方式,减少粉尘产生。

项目应采取湿式作业,选用钻机穿孔、凿岩设备均采用带捕尘装置的设备和湿式凿岩,在作业过程应增加洒水次数,有效减少粉尘产生。

矿山应合理 (略) 度微差松动爆破,禁止采用爆破法破碎大块矿石,同时对爆破面采取洒水措施增加湿度,减少粉尘产生;对大块矿石采用液压锤破碎,破碎过程中采取水喷淋降尘,有效抑制粉尘产生。

依托原有的加工生产区、生产设备及配套的环保措施,破碎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筛分、制砂、皮带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密闭+喷雾洒水措施处理后,呈无组织排放,无组织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物料运输过程中采取帆布遮盖、物料加湿等措施后,有效减少扬尘产生;运输车辆驶出矿区前通过车辆清洗装置进行冲洗,防 (略) ,途经村庄时应减速慢行,同 (略) 洒水降尘,避免影响居民环境。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应选用高效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2类标准。

运输车辆途经居民点时应采取禁鸣喇叭、减速慢行;避免在居民休息时间运输,尽量减轻交通噪声对沿线村庄等敏感点的影响。

(四)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加工区初期雨水经1#、2#沉淀池收集处理,回用加 (略) 抑尘,不外排;开采区初期雨水引入3#沉淀池处理后,部分回用开 (略) 抑尘,部分排入汽车产业 (略) ;运输车轮轮胎清洗水,依托原有洗车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五)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采石场剥离下来的表土,依托原项目临时表土场进行暂存,后期用于采空区回填、绿化覆土;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作为石粉外售;沉淀池沉渣应定期清掏,收集后统一外售。

项目机械设备维护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及废机油桶,依托原项目危废暂存间进行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六)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一旦出现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并及时向我局报告。

(七)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项目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服从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监管。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如应满足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略) 兴安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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