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按照《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名府公〔2022〕17号)、《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名府公〔2022〕48号)、《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名府公〔2023〕63号),我区 (略) 名山区永兴街道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了《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名府公〔2022〕34号)、《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名府公〔2022〕56号)、《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名府公〔2024〕4号),因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保障的项目投资意向发生变化等原因,需对用地范围和补偿标准等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方案和有关事项予以第二次公告。
一、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市、区具体补偿标准拟定。
二、本方案涉及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的确定标准,按照《 (略) (略) 规划区集体土地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名府发〔2022〕1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书面 (略) 名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异议反馈渠道: (略) 名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5楼(土地统征储备交易事务中心),联系地址: (略) 名山区蒙阳街道茶都大道449号,联系电话:0835-*。
四、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 (略) 名山区永兴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具体 (略) 名山区永兴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或无登记材料的,以土地勘测定界和现状调查为准。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日,期满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附件: (略) 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8日
附件
(略) 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方案按照《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名府公〔2022〕17号)、《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名府公〔2022〕48号)、《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名府公〔2023〕63号)公告内容,根据项目调整涉及的征地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土地现状调查的结果,依照《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关 (略) 名山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名府函〔2023〕125号)、《 (略) (略) 规划区集体土地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名府发〔2022〕14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文件制定。
一、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略) 名山区永兴街道三岔村3组,双墙村5、6、7组共39.7174公顷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34.5709公顷,建设用地4.5532公顷,未利用地0.5933公顷。具体范 (略) 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范围位置示意图(名山区)。
二、征收土地目的
(略) 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拟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防护绿地、公园绿地等。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关 (略) 名山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名府函〔2023〕125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征收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为Ⅰ区片*元/亩;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Ⅰ区片*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 (略) (略) 规划区集体土地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名府发〔2022〕1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果木等。
2.不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建(构)筑物;抢修抢建、违法、违规建(构)筑物。
3.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
4.无权属的建(构)筑物及其设施。
5.屋顶种植的果树、花草、树木和屋顶鱼池、鸽笼等种养殖物及设施。
6.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不予补偿的。
四、安置对象
按照《 (略) (略) 规划区集体土地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名府发〔2022〕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安置方式
按照《 (略) (略) 规划区集体土地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名府发〔2022〕14号)的有关规定,本次采用安置房安置或货币安置的方式,搬迁户以户为单位有权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选择安置房安置的,可在三岔安置房中选择符合条件的户型。
(二)社会保障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执行。
附件: (略) 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范围位置示意图(名山区)
附件
按照《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名府公〔2022〕17号)、《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名府公〔2022〕48号)、《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名府公〔2023〕63号),我区 (略) 名山区永兴街道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了《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名府公〔2022〕34号)、《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名府公〔2022〕56号)、《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名府公〔2024〕4号),因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保障的项目投资意向发生变化等原因,需对用地范围和补偿标准等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方案和有关事项予以第二次公告。
一、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市、区具体补偿标准拟定。
二、本方案涉及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的确定标准,按照《 (略) (略) 规划区集体土地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名府发〔2022〕1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书面 (略) 名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异议反馈渠道: (略) 名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5楼(土地统征储备交易事务中心),联系地址: (略) 名山区蒙阳街道茶都大道449号,联系电话:0835-*。
四、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 (略) 名山区永兴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具体 (略) 名山区永兴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或无登记材料的,以土地勘测定界和现状调查为准。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日,期满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附件: (略) 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8日
附件
(略) 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方案按照《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名府公〔2022〕17号)、《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名府公〔2022〕48号)、《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名府公〔2023〕63号)公告内容,根据项目调整涉及的征地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土地现状调查的结果,依照《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关 (略) 名山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名府函〔2023〕125号)、《 (略) (略) 规划区集体土地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名府发〔2022〕14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文件制定。
一、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略) 名山区永兴街道三岔村3组,双墙村5、6、7组共39.7174公顷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34.5709公顷,建设用地4.5532公顷,未利用地0.5933公顷。具体范 (略) 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范围位置示意图(名山区)。
二、征收土地目的
(略) 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拟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防护绿地、公园绿地等。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关 (略) 名山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名府函〔2023〕125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征收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为Ⅰ区片*元/亩;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Ⅰ区片*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 (略) (略) 规划区集体土地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名府发〔2022〕1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果木等。
2.不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建(构)筑物;抢修抢建、违法、违规建(构)筑物。
3.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
4.无权属的建(构)筑物及其设施。
5.屋顶种植的果树、花草、树木和屋顶鱼池、鸽笼等种养殖物及设施。
6.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不予补偿的。
四、安置对象
按照《 (略) (略) 规划区集体土地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名府发〔2022〕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安置方式
按照《 (略) (略) 规划区集体土地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名府发〔2022〕14号)的有关规定,本次采用安置房安置或货币安置的方式,搬迁户以户为单位有权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选择安置房安置的,可在三岔安置房中选择符合条件的户型。
(二)社会保障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执行。
附件: (略) 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范围位置示意图(名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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