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生态环境局机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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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大丰生态环境局机构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 实施驻在地、重点区域、流域、海域及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牵头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攻坚战。

(三)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较大 及以下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 开展较大及以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预警工作,统筹 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四)负责监督检查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地和海洋

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

(五)参与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 资金安排工作。参与编报生态文明政策性引导资金使用计划,参

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 市关于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 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 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 作,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 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工作。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参与编制生态保 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 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参与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和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和生态保护补

偿工作。

(八)配合省、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 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 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参与核 事故应急处置,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配合废旧放射 源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配合辐射环境监测。配合上级部门对本 区域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

理。

(九)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 (略) 生态环境 局的委托,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

(十)负责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工作。组织开展企

业环境污染责任险相关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计划,建立生态环境监测 网络。组织开展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组织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 案、实施应急监测,报送应急监测信息。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

构及其活动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十二)负责生态环境执法。统筹驻在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执法工作,组织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按市有关规定对生

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命令或采取行政强 制措施等。组织拟订较大及以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

件的应急预案,指导调查处理工作。

(十三)负责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信 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

合性报告和较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 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

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示范工作。

(十五)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工作,

协调驻在地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

(十六) (略) 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与驻在地党委、政府及部门与单位的生态环境职责 界定。根据新一轮机构改革方案以及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垂直管 理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 定(试行)》,县级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 量负总责,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 态环境保护相关责任,构建新体制下职责明晰、权责一致、多方 联动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协 调研究解决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 力。大丰生态环 (略) 生态环境局领导下,对驻在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强化属地现场综合执法。为大丰区党委和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提供支持, (略) 生态环生态环境局协助做好大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科学决策。

(略) 大丰生态环境局办公室电话:0515-* 传真:0515-*



(一) 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 实施驻在地、重点区域、流域、海域及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牵头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攻坚战。

(三)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较大 及以下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 开展较大及以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预警工作,统筹 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四)负责监督检查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地和海洋

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

(五)参与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 资金安排工作。参与编报生态文明政策性引导资金使用计划,参

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 市关于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 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 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 作,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 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工作。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参与编制生态保 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 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参与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和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和生态保护补

偿工作。

(八)配合省、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 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 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参与核 事故应急处置,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配合废旧放射 源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配合辐射环境监测。配合上级部门对本 区域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

理。

(九)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 (略) 生态环境 局的委托,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

(十)负责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工作。组织开展企

业环境污染责任险相关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计划,建立生态环境监测 网络。组织开展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组织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 案、实施应急监测,报送应急监测信息。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

构及其活动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十二)负责生态环境执法。统筹驻在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执法工作,组织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按市有关规定对生

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命令或采取行政强 制措施等。组织拟订较大及以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

件的应急预案,指导调查处理工作。

(十三)负责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信 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

合性报告和较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 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

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示范工作。

(十五)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工作,

协调驻在地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

(十六) (略) 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与驻在地党委、政府及部门与单位的生态环境职责 界定。根据新一轮机构改革方案以及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垂直管 理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 定(试行)》,县级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 量负总责,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 态环境保护相关责任,构建新体制下职责明晰、权责一致、多方 联动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协 调研究解决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 力。大丰生态环 (略) 生态环境局领导下,对驻在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强化属地现场综合执法。为大丰区党委和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提供支持, (略) 生态环生态环境局协助做好大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科学决策。

(略) 大丰生态环境局办公室电话:0515-* 传真: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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