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天翌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交首末站汽车维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公示
关于新疆天翌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交首末站汽车维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公示
新疆天 (略) :
你单位报送的由新疆邦康 (略) 编制的《新疆天 (略) 公交首末站汽车维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一〇四团西泉街1500号2号-10号,项目区东侧300 (略) ,其余三个方向均为空地。。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27′24.751″,北纬43°46′48.619″。
建设内容:项目总占地面积为*平方米,建设检测车间、喷漆房、机修房、材料库房、办公生活区、洗车房、客户休息区、停车场等,配套公用、辅助及环保工程。本项目仅维修大型客运车辆,预计投产后维修车辆1000辆/年。
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该项目存在未批先建行为,已于2023年9月对建设单位行政处罚,建设单位主动委托开展现状评价,根据原环保部环办环评〔2018〕18号规定,我局予以受理。
二、现状评价结论。
《报告表》表明:本项目产生的废水、废气、固废及噪声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后,有组织废气能够得到有效治理,主要污染物能够按照现行标准达标排放。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是可行的。
三、保留运行要求。
(一)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喷漆废气,烘干废气及焊接烟尘。集中收集后经“干式过滤+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喷漆废气和烘干废气中的苯、*苯、二*苯、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额表面涂装(汽车维修业)》(DB6501/T008-2019)表1中的Ⅱ时段排放标准要求;喷漆废气中的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额表面涂装(汽车维修业)》(DB6501/T008-2019)表1中的标准要求。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打磨粉尘经内置除尘滤筒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项目设置封闭车间,车间设置排气扇,加强通风,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中表A.1限值。
(二)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主要包括洗车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及生活废水,洗车废水及地面冲洗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同 (略) (略) 进入河西污水处理厂,洗车废水及地面冲洗水执行《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限值要求,生活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四3级标准。
(三)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主要为废包装袋及生活垃圾,废包装袋集中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落实固废临时贮存点的防渗、防溢散、防臭措施,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废机油、废零部件(*-08),废活性炭(*-49),废机油桶、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及废油漆桶(*-49),废油泥(*-08),废旧电池(*-49), (略) 板(*-49),废油漆(*-12),废变速箱油(*-08),废防冻液(*-06),废催化剂(*-50)及上层油渣(*-08)属于危险废物,分类暂存在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储存和处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中相关标准要求。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标志标识,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五、建设及运营单位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运行台账,加强生产及配套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项目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0.0016吨/年,从十二师十四五总量减排中倍量替代为0.0032吨/年。
严格落实环境风险及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六、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已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七、本批复有效期五年,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本批复生效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十二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项目所属辖区环境管理部门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分送以上监督管理机构,并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十二师生态环境局)
通讯地址: (略) 新 (略) 十二师建设环保科技大厦
责任编辑:郝道宽新疆天 (略) :
你单位报送的由新疆邦康 (略) 编制的《新疆天 (略) 公交首末站汽车维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一〇四团西泉街1500号2号-10号,项目区东侧300 (略) ,其余三个方向均为空地。。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27′24.751″,北纬43°46′48.619″。
建设内容:项目总占地面积为*平方米,建设检测车间、喷漆房、机修房、材料库房、办公生活区、洗车房、客户休息区、停车场等,配套公用、辅助及环保工程。本项目仅维修大型客运车辆,预计投产后维修车辆1000辆/年。
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该项目存在未批先建行为,已于2023年9月对建设单位行政处罚,建设单位主动委托开展现状评价,根据原环保部环办环评〔2018〕18号规定,我局予以受理。
二、现状评价结论。
《报告表》表明:本项目产生的废水、废气、固废及噪声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后,有组织废气能够得到有效治理,主要污染物能够按照现行标准达标排放。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是可行的。
三、保留运行要求。
(一)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喷漆废气,烘干废气及焊接烟尘。集中收集后经“干式过滤+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喷漆废气和烘干废气中的苯、*苯、二*苯、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额表面涂装(汽车维修业)》(DB6501/T008-2019)表1中的Ⅱ时段排放标准要求;喷漆废气中的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额表面涂装(汽车维修业)》(DB6501/T008-2019)表1中的标准要求。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打磨粉尘经内置除尘滤筒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项目设置封闭车间,车间设置排气扇,加强通风,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中表A.1限值。
(二)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主要包括洗车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及生活废水,洗车废水及地面冲洗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同 (略) (略) 进入河西污水处理厂,洗车废水及地面冲洗水执行《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限值要求,生活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四3级标准。
(三)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主要为废包装袋及生活垃圾,废包装袋集中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落实固废临时贮存点的防渗、防溢散、防臭措施,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废机油、废零部件(*-08),废活性炭(*-49),废机油桶、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及废油漆桶(*-49),废油泥(*-08),废旧电池(*-49), (略) 板(*-49),废油漆(*-12),废变速箱油(*-08),废防冻液(*-06),废催化剂(*-50)及上层油渣(*-08)属于危险废物,分类暂存在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储存和处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中相关标准要求。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标志标识,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五、建设及运营单位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运行台账,加强生产及配套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项目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0.0016吨/年,从十二师十四五总量减排中倍量替代为0.0032吨/年。
严格落实环境风险及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六、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已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七、本批复有效期五年,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本批复生效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十二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项目所属辖区环境管理部门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分送以上监督管理机构,并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十二师生态环境局)
通讯地址: (略) 新 (略) 十二师建设环保科技大厦
责任编辑:郝道宽 最近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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