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4月8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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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4月8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日我局拟对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日-**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53-*

传真:0953-*

通讯地址: (略) 开元大道(西)427号,法制与环境影响评价科

邮编:*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略) 年产6.677万吨精细化学品项目

宁夏回族自治区 (略)

(略)

宁夏 (略)

主要建设液体*醇钠装置、固体*醇钠装置、γ-*内酯装置(简称GBL)、α-*酰基-γ-*内酯装置(简称ABL)、氢气装置等,配套建设部分公用环保工程及储运工程,其他均依托 (略) 年产49.96万吨精细化工产品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5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317万元,占总投资的0.634%。

1、项目施工期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粉尘、废水、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施工期粉尘、废水、噪声污染。

2、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各装置有机废气(不含卤素)采用“(多级冷凝+水喷淋)/多级冷凝”预处理(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HJ858.1-2017)中的可行技术ABL装置废气仅采用多级冷凝)、污水处理站新增废气采用“碱喷淋”预处理后与废水预处理装置废气、储罐区新增废气(不含卤素)排入废气总管,送“ (略) (略) 青铜峡工业园区热力岛项目”热源一锅炉进行焚烧处置。

液体*醇钠装置含尘废气、固体*醇钠装置含尘废气采用“集气罩+水喷淋”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8)排放,尾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特别排放限值。

项目运营期须按照《报告书》要求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选择密封性好的设备,加强管理,对主要产污环节废气均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减少无组织废气的产生。确保运营期厂界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限值;无组织硫酸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标准要求。

3、运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ABL装置废水经新建废水预处理设置(吸附+过滤+MVR浓缩)预处理后,与液体*醇钠装置精馏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喷淋塔废水及生活污水汇入 (略) 年产49.96万吨精细化工产品项目(吴环审[2023]75号)污水处理站(以下简称在建项目)处理,项目废各污染因子排放浓度均满足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汇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4、运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危险废物、待鉴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醇装置静置沉淀残渣收集后用于在建项目污水处理站调节pH值,废催化剂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其他危险废物依托在建项目危险废物焚烧炉焚烧;硫酸钠盐按照危险废鉴定标准进行鉴定,鉴定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如鉴定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如为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氢氧化钠废包装由生产厂家回收;生活垃圾交园区环卫部门处置。

5、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6、运营期应做好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建立档案,储存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加强运营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监测预警体系及应急能力建设,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事故情况下应落实应急响应机制,做好风险敏感目标的应急疏散,确保环境安全。

7、项目运营期需要新增排污权指标VOCs5.939t/a、化学需氧量2.9t/a、氨氮0.29t/a。建设单位需在项目建设期内通过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平台完成排污权交易,建设期内未完成的将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8、按照《报告书》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

2

宁 (略) 生产装置主要原料适应性改造项目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盐池县

宁 (略)

宁夏瑞鑫 (略)

主要建设内容为15万吨/年MTBE装置原料水洗单元、10万吨/年MTBE装置混烃分离单元及MTBE装置新增原料缓冲罐,40万吨/年碳四改质装置新增C列反应线与原有生产线并列运行;20万吨/年石脑油改质装置扩建压缩机厂房新增一台压缩机,10万吨/年*烷异构装置原料预处理单元。项目建成后MTBE装置原料水洗单元处理规模为15万吨/年、MTBE装置混烃分离单元处理规模为10万吨/年,碳四改质装置新增C列反应线与原有生产线并列运行处理规模为20万吨/年;*烷异构装置原料预处理单元处理规模为10万吨/年。项目总投资154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70万元,占总投资的11.1%。

1、项目施工期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粉尘、废水、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施工期粉尘、废水、噪声污染。

2、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储罐区废气由现有600Nm3/h油气回收装置(“三级冷凝+二级活性炭交替吸附”)回收后,通过现有DA030排气筒(高度15m,内径0.1m)排放,废气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中有机废气排放口(其他有机废气)NMHC处理效率≥97%的要求。

装卸废气由现有400Nm3/h油气回收装置(“三级冷凝+二级活性炭交替吸附”)回收后,通过现有DA031排气筒(高度15m,内径0.1m)排放,废气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中有机废气排放口(其他有机废气)NMHC处理效率≥97%的要求。

40万吨/年碳四改制3#工艺加热炉经清洁燃料+低氮燃烧处理后,通过23m排气筒(排气筒编号:DA034);40万吨/年碳四改制催化剂再生烟气通过23m排气筒(本项目催化剂再生烧焦烟气经类比分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均能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此烟气可直接通过再生烟气排气筒DA039排放。),废气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项目运营期须按照《报告书》要求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选择密封性好的设备,加强管理,对主要产污环节废气均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减少无组织废气的产生。确保运营期厂界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3、运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废水主要为水洗塔废水、循环水系统排水,水洗塔废水、循环水系统排水送至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盐池县第一污水处理厂。厂区污水处理站规模为30m3/h,采用“调节池+微电解反应池+脱硫沉淀池+气浮机+UASB反应器+二级A/O生化池+芬顿反应池+高效过滤池”处理工艺,项目废各污染因子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间接排放标准和盐池县第一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汇入盐池县第一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4、运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危险废物。项目工艺固体废物(废催化剂、废干燥剂、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分区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5、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6、运营期应做好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建立档案,储存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加强运营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监测预警体系及应急能力建设,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事故情况下应落实应急响应机制,做好风险敏感目标的应急疏散,确保环境安全。

7、项目运营期需要新增排污权指标化学需氧量0.139t/a、氨氮0.0005t/a。建设单位需在项目建设期内通过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平台完成排污权交易,建设期内未完成的将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8、按照《报告书》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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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日我局拟对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日-**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53-*

传真:0953-*

通讯地址: (略) 开元大道(西)427号,法制与环境影响评价科

邮编:*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略) 年产6.677万吨精细化学品项目

宁夏回族自治区 (略)

(略)

宁夏 (略)

主要建设液体*醇钠装置、固体*醇钠装置、γ-*内酯装置(简称GBL)、α-*酰基-γ-*内酯装置(简称ABL)、氢气装置等,配套建设部分公用环保工程及储运工程,其他均依托 (略) 年产49.96万吨精细化工产品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5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317万元,占总投资的0.634%。

1、项目施工期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粉尘、废水、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施工期粉尘、废水、噪声污染。

2、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各装置有机废气(不含卤素)采用“(多级冷凝+水喷淋)/多级冷凝”预处理(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HJ858.1-2017)中的可行技术ABL装置废气仅采用多级冷凝)、污水处理站新增废气采用“碱喷淋”预处理后与废水预处理装置废气、储罐区新增废气(不含卤素)排入废气总管,送“ (略) (略) 青铜峡工业园区热力岛项目”热源一锅炉进行焚烧处置。

液体*醇钠装置含尘废气、固体*醇钠装置含尘废气采用“集气罩+水喷淋”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8)排放,尾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特别排放限值。

项目运营期须按照《报告书》要求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选择密封性好的设备,加强管理,对主要产污环节废气均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减少无组织废气的产生。确保运营期厂界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限值;无组织硫酸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标准要求。

3、运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ABL装置废水经新建废水预处理设置(吸附+过滤+MVR浓缩)预处理后,与液体*醇钠装置精馏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喷淋塔废水及生活污水汇入 (略) 年产49.96万吨精细化工产品项目(吴环审[2023]75号)污水处理站(以下简称在建项目)处理,项目废各污染因子排放浓度均满足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汇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4、运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危险废物、待鉴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醇装置静置沉淀残渣收集后用于在建项目污水处理站调节pH值,废催化剂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其他危险废物依托在建项目危险废物焚烧炉焚烧;硫酸钠盐按照危险废鉴定标准进行鉴定,鉴定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如鉴定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如为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氢氧化钠废包装由生产厂家回收;生活垃圾交园区环卫部门处置。

5、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6、运营期应做好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建立档案,储存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加强运营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监测预警体系及应急能力建设,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事故情况下应落实应急响应机制,做好风险敏感目标的应急疏散,确保环境安全。

7、项目运营期需要新增排污权指标VOCs5.939t/a、化学需氧量2.9t/a、氨氮0.29t/a。建设单位需在项目建设期内通过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平台完成排污权交易,建设期内未完成的将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8、按照《报告书》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

2

宁 (略) 生产装置主要原料适应性改造项目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盐池县

宁 (略)

宁夏瑞鑫 (略)

主要建设内容为15万吨/年MTBE装置原料水洗单元、10万吨/年MTBE装置混烃分离单元及MTBE装置新增原料缓冲罐,40万吨/年碳四改质装置新增C列反应线与原有生产线并列运行;20万吨/年石脑油改质装置扩建压缩机厂房新增一台压缩机,10万吨/年*烷异构装置原料预处理单元。项目建成后MTBE装置原料水洗单元处理规模为15万吨/年、MTBE装置混烃分离单元处理规模为10万吨/年,碳四改质装置新增C列反应线与原有生产线并列运行处理规模为20万吨/年;*烷异构装置原料预处理单元处理规模为10万吨/年。项目总投资154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70万元,占总投资的11.1%。

1、项目施工期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粉尘、废水、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施工期粉尘、废水、噪声污染。

2、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储罐区废气由现有600Nm3/h油气回收装置(“三级冷凝+二级活性炭交替吸附”)回收后,通过现有DA030排气筒(高度15m,内径0.1m)排放,废气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中有机废气排放口(其他有机废气)NMHC处理效率≥97%的要求。

装卸废气由现有400Nm3/h油气回收装置(“三级冷凝+二级活性炭交替吸附”)回收后,通过现有DA031排气筒(高度15m,内径0.1m)排放,废气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中有机废气排放口(其他有机废气)NMHC处理效率≥97%的要求。

40万吨/年碳四改制3#工艺加热炉经清洁燃料+低氮燃烧处理后,通过23m排气筒(排气筒编号:DA034);40万吨/年碳四改制催化剂再生烟气通过23m排气筒(本项目催化剂再生烧焦烟气经类比分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均能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此烟气可直接通过再生烟气排气筒DA039排放。),废气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项目运营期须按照《报告书》要求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选择密封性好的设备,加强管理,对主要产污环节废气均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减少无组织废气的产生。确保运营期厂界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3、运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废水主要为水洗塔废水、循环水系统排水,水洗塔废水、循环水系统排水送至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盐池县第一污水处理厂。厂区污水处理站规模为30m3/h,采用“调节池+微电解反应池+脱硫沉淀池+气浮机+UASB反应器+二级A/O生化池+芬顿反应池+高效过滤池”处理工艺,项目废各污染因子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间接排放标准和盐池县第一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汇入盐池县第一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4、运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危险废物。项目工艺固体废物(废催化剂、废干燥剂、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分区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5、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6、运营期应做好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建立档案,储存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加强运营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监测预警体系及应急能力建设,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事故情况下应落实应急响应机制,做好风险敏感目标的应急疏散,确保环境安全。

7、项目运营期需要新增排污权指标化学需氧量0.139t/a、氨氮0.0005t/a。建设单位需在项目建设期内通过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平台完成排污权交易,建设期内未完成的将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8、按照《报告书》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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