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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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公告

英国 (略) 长春代表处:

  本厅于2024年4月8日依法作出撤销你单位2009年12月30日设立登记,缴销代表证的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厅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吉市监撤登字〔2024〕2号),内容如下:

  2023年12月13日,当事人李艳忠向本厅递交申请书,反映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登记为英国 (略) 长春代表处首席代表,申请撤销该代表机构登记。本厅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于2023年12月15日受理并展开调查。调阅该代表机构登记档案,拨打档案记载的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档案记载,该代表机构于2021年10月14日,因驻在期限届满未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被吊销登记证。查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没有发现该代表机构年度报告记录。对李艳忠申请撤销登记全权委托人刘长珍询问调查,查验李艳忠提供的证据材料。向省 (略) 、省税务局、省安全厅发文征询意见,查询中国 (略) ,没有发现英国 (略) 长春代表处诉讼、行政处罚等信息。

  经查,当事人英国 (略) 长春代表处于2009年12月30日设立登记,现通过其登记的驻在场所和档案记载的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该代表机构自成立之日起没有依法提交过年度报告。当事人李艳忠于2007年11月20日至2010年12月1日期间未在中国境内居住,在2010年2月之前丢失身份证件,自2011年2月起在 (略) 工作。省 (略) 、省税务局、省安全厅对该代表机构被申请撤销登记没有提出不同意见。

  因当事人英国 (略) 长春代表处下落不明,本厅于2024年3月1日依 (略) 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 (略) 场监督管理厅关于拟撤销英国 (略) 长春代表处登记备案的公告》,告知当事人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本厅认为,在英国 (略) 长春代表处设立登记过程中以及被核准的1年驻在期限内,当事人李艳忠不在中国境内,特别是其回国后即从业于 (略) 。表明当事人李艳忠不知晓其被登记为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事实。同时,由于该代表机构及其设立登记代理人员无法联系,未能调查取得当事人李艳忠知悉或者参与代表机构的设立及业务活动的证据。而且该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时间,位于当事人李艳忠身份证件因遗失办理补证之前。由此可以认定英国 (略) 长春代表处冒用当事人李艳忠身份进行登记,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的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英国 (略) 长春代表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当事人英国 (略) 长春代表处虚假登记,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李艳忠的合法权益。而且该代表机构长期不依法提交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驻在场所无法联系,又因驻在期限届满未变更登记被吊销登记证,属于违法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厅作出决定如下:撤销2009年12月30日英国 (略) 长春代表处设立登记,缴销代表证。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厅领取《 (略) 场监督管理厅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 (略) 南 (略) 提起诉讼。

  联系人:孙东峰 高海蓉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略) (略) 1088号


(略) 场监督管理厅

  2024年4月9日

英国 (略) 长春代表处:

  本厅于2024年4月8日依法作出撤销你单位2009年12月30日设立登记,缴销代表证的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厅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吉市监撤登字〔2024〕2号),内容如下:

  2023年12月13日,当事人李艳忠向本厅递交申请书,反映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登记为英国 (略) 长春代表处首席代表,申请撤销该代表机构登记。本厅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于2023年12月15日受理并展开调查。调阅该代表机构登记档案,拨打档案记载的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档案记载,该代表机构于2021年10月14日,因驻在期限届满未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被吊销登记证。查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没有发现该代表机构年度报告记录。对李艳忠申请撤销登记全权委托人刘长珍询问调查,查验李艳忠提供的证据材料。向省 (略) 、省税务局、省安全厅发文征询意见,查询中国 (略) ,没有发现英国 (略) 长春代表处诉讼、行政处罚等信息。

  经查,当事人英国 (略) 长春代表处于2009年12月30日设立登记,现通过其登记的驻在场所和档案记载的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该代表机构自成立之日起没有依法提交过年度报告。当事人李艳忠于2007年11月20日至2010年12月1日期间未在中国境内居住,在2010年2月之前丢失身份证件,自2011年2月起在 (略) 工作。省 (略) 、省税务局、省安全厅对该代表机构被申请撤销登记没有提出不同意见。

  因当事人英国 (略) 长春代表处下落不明,本厅于2024年3月1日依 (略) 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 (略) 场监督管理厅关于拟撤销英国 (略) 长春代表处登记备案的公告》,告知当事人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本厅认为,在英国 (略) 长春代表处设立登记过程中以及被核准的1年驻在期限内,当事人李艳忠不在中国境内,特别是其回国后即从业于 (略) 。表明当事人李艳忠不知晓其被登记为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事实。同时,由于该代表机构及其设立登记代理人员无法联系,未能调查取得当事人李艳忠知悉或者参与代表机构的设立及业务活动的证据。而且该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时间,位于当事人李艳忠身份证件因遗失办理补证之前。由此可以认定英国 (略) 长春代表处冒用当事人李艳忠身份进行登记,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的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英国 (略) 长春代表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当事人英国 (略) 长春代表处虚假登记,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李艳忠的合法权益。而且该代表机构长期不依法提交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驻在场所无法联系,又因驻在期限届满未变更登记被吊销登记证,属于违法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厅作出决定如下:撤销2009年12月30日英国 (略) 长春代表处设立登记,缴销代表证。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厅领取《 (略) 场监督管理厅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 (略) 南 (略) 提起诉讼。

  联系人:孙东峰 高海蓉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略) (略) 1088号


(略) 场监督管理厅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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