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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发展和似革局文件
晃发改审〔2024〕015号
关于《新晃县教育设备更新和信息化改造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新晃侗族自治县教育局: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请求对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
究,批复如下:
一、为提高全县各学校教育质量,适应新晃县社会经济进
展,同意你单位实施新晃县教育设备更新和信息化改造项目(项
目代码:2403-*-04-03-*)。
二、项目建设地点:新晃县。
三、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为:新晃县各学校仪器设备、
音体美器材、信息化设备设施、心理咨询室等更新和改造。
四、项目单位:新晃侗族自治县教育局,主要职贵是负贵
该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五、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本项目估算总投资为9800
万元,其中设备采购费*元、工程费用*元,工程
费用包括主体工程费用*元,公用工程投资78.*元,
总图工程投资21.*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318.*元,预
备费118.*元。资金来源为申请超长期国债及地方财政配套
资金。请按《关于印发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晃政办发(2018)7号)等有关
规定严格控制项目投资。
六、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及材料
购置、安装等,达到招标限额以上的依法实行委托公开招标,
请委托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相应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率
宜。
七、项目建筑、电气、暖通等,要按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
规及节能审查要求,在初步设计阶段进一步完善。请根据有关
规定及本批复要求,严格按限额设计原则抓紧组织开展项目初
步设计,并报我局审批工程建设总投资概算。
八、本项目建设工期12个月(含报建审批阶段),请切实
加强项目工期管理,确保项目按期按质竣工投用。如不能按期
按质竣工投用,须在工期届满后30日内向我局做出书面说明,
并提出整改措施。
九、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本项目不得搭车建设或变相
建设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不得改变业务技术用房用途,不得
搞任何形式集资或摊派,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由施工
单位垫资建设,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十、本项目建设实行代建制管理,请严格按照《中共湖南
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湘发(2016)33号)等代建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拟实施全
过程工程咨询管理的,应在代建管理模式下实行。
十一、根据有关规定,请你单位通过“湖南省固定资产投
资 (略) ”,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
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按季报送进展情况:
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按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局将采取在
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
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本审批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
审批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审批文件有效期届
满30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审批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
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批
文件自动失效。
请据此开展相关工作,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进一步
优化细化建设方案,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2024年3月26
行*审批专用章
新晃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审批股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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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发展和似革局文件
晃发改审〔2024〕015号
关于《新晃县教育设备更新和信息化改造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新晃侗族自治县教育局: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请求对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
究,批复如下:
一、为提高全县各学校教育质量,适应新晃县社会经济进
展,同意你单位实施新晃县教育设备更新和信息化改造项目(项
目代码:2403-*-04-03-*)。
二、项目建设地点:新晃县。
三、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为:新晃县各学校仪器设备、
音体美器材、信息化设备设施、心理咨询室等更新和改造。
四、项目单位:新晃侗族自治县教育局,主要职贵是负贵
该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五、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本项目估算总投资为9800
万元,其中设备采购费*元、工程费用*元,工程
费用包括主体工程费用*元,公用工程投资78.*元,
总图工程投资21.*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318.*元,预
备费118.*元。资金来源为申请超长期国债及地方财政配套
资金。请按《关于印发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晃政办发(2018)7号)等有关
规定严格控制项目投资。
六、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及材料
购置、安装等,达到招标限额以上的依法实行委托公开招标,
请委托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相应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率
宜。
七、项目建筑、电气、暖通等,要按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
规及节能审查要求,在初步设计阶段进一步完善。请根据有关
规定及本批复要求,严格按限额设计原则抓紧组织开展项目初
步设计,并报我局审批工程建设总投资概算。
八、本项目建设工期12个月(含报建审批阶段),请切实
加强项目工期管理,确保项目按期按质竣工投用。如不能按期
按质竣工投用,须在工期届满后30日内向我局做出书面说明,
并提出整改措施。
九、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本项目不得搭车建设或变相
建设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不得改变业务技术用房用途,不得
搞任何形式集资或摊派,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由施工
单位垫资建设,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十、本项目建设实行代建制管理,请严格按照《中共湖南
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湘发(2016)33号)等代建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拟实施全
过程工程咨询管理的,应在代建管理模式下实行。
十一、根据有关规定,请你单位通过“湖南省固定资产投
资 (略) ”,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
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按季报送进展情况:
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按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局将采取在
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
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本审批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
审批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审批文件有效期届
满30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审批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
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批
文件自动失效。
请据此开展相关工作,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进一步
优化细化建设方案,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2024年3月26
行*审批专用章
新晃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审批股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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