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2024年4月10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色母粒生产加工项目
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2024年4月10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色母粒生产加工项目
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永春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色母粒生产加工项目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4月10日—2024年4月16日(5个工作日)。
二、项目名称:色母粒生产加工项目
三、建设地点: (略) 永春县桃城镇榜德工业园E区1号
四、建设单位:泉 (略)
五、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省 (略)
六、 项目概况:
主要从事色母粒生产加工。
七、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
项目设备冷却用水及喷淋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冷却水槽用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B等级标准) (略) (略) 进入永春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2、大气环境:
项目粉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喷淋+除雾+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通过不低于15m排气筒(DA002)。
3、噪声环境:
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
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后定期委托有处置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5、环境管理:
建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开展环境监管,避免环境污染。
八、公众参与
无
九、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无
十、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一、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地址:永春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永春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色母粒生产加工项目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4月10日—2024年4月16日(5个工作日)。
二、项目名称:色母粒生产加工项目
三、建设地点: (略) 永春县桃城镇榜德工业园E区1号
四、建设单位:泉 (略)
五、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省 (略)
六、 项目概况:
主要从事色母粒生产加工。
七、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
项目设备冷却用水及喷淋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冷却水槽用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B等级标准) (略) (略) 进入永春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2、大气环境:
项目粉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喷淋+除雾+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通过不低于15m排气筒(DA002)。
3、噪声环境:
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
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后定期委托有处置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5、环境管理:
建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开展环境监管,避免环境污染。
八、公众参与
无
九、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无
十、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一、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地址:永春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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