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2月20日—2024年4月10日期间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关于2023年2月20日—2024年4月10日期间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浙江浩 (略) 年产*套半导体载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湖新区环建〔2024〕2号 | 2024年4月10日 | |
2 | 湖州同 (略) 年产*件高端光通讯电子元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湖新区环建〔2024〕3号 | 2024年4月10日 | |
公告时间:2024年4月11日至2024年4月19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州南太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浙江浩 (略) 年产*套半导体载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湖新区环建〔2024〕2号 | 2024年4月10日 | |
2 | 湖州同 (略) 年产*件高端光通讯电子元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湖新区环建〔2024〕3号 | 2024年4月10日 | |
公告时间:2024年4月11日至2024年4月19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州南太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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