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钦北区古道岭100MW风电场平价试点项目二期50MW临时用地设计变更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钦北区古道岭100MW风电场平价试点项目二期50MW临时用地设计变更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钦 (略) :
我局于2023 (略) 提出的钦北区古道岭100MW风电场平价试点项目(项目代码:2109-*-04-05-*)(二期50MW)临时使用林地申请(钦审批涉农〔2023〕31号),批准该项目临时占用林地35.5432公顷;现因项目设计调整,需变更临时使用林地。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临时使用林地变更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如下:
一、同意钦北区古道岭100MW风电场平价试点项目(二期50MW)临时用地设计变更临时使用林地变更后使用灵山县太平镇南村4林班、佳芝村3林班,旧州镇那良村2林班及长安村2、4林班;钦北区板城镇众仁村1、2、3、5、6林班,厚孟村1、3林班,新城村4、5、6林班及青塘镇红村1林班,高峰村2林班范围内的47.8523公顷(灵山县1.9272公顷、钦北区45.9251)林地(其中:用材林林地44.6432公顷、经济林林地0.0402公顷、其他林地3.1689公顷;Ⅲ级保护林地40.0677公顷、Ⅳ级保护林地7.7846公顷;均为集体林地)
二、钦北区古道岭100MW风电场平价试点项目(二期50MW)本次临时使用林地变更新增临时使用灵山县太平镇佳芝村3林班、镇南村4林班,旧州镇那良村2林班及长安村2、4林班;钦北区板城镇众仁村3、5、6林班,厚孟村3林班,新城村6林班及青塘镇红村1林班,高峰村2林班范围内的19.4199公顷林地(其中:用材林林地19.2298公顷、其他林地0.1901公顷;Ⅲ级保护林地15.5390公顷、Ⅳ级保护林地3.8809公顷;均为集体林地)。不再使用钦审批涉农﹝2023﹞31号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准的钦北区板城镇众仁村1、2、3林班,厚孟村1林班,新城村6林班及青塘镇红村1林班范围内的7.1108公顷林地。
三、采伐被临时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四、该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重新选址等原因需要改变临时占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五、临时占用林地,须依法及时向林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相关补偿费用未足额兑现的,不得开工建设。
六、临时占用林地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进一步优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恢复方案,占用期满后,你公司必须一年内恢复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及森林植被,并及时交还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
七、要严格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9〕17号)、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上风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林发〔2016〕19号)的要求,认真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加强项目区域内野生保护动物的监测与保护;严禁超红线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请你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影响等相关手续。
八、 (略)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九、临时占用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略) 行政审批局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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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3 (略) 提出的钦北区古道岭100MW风电场平价试点项目(项目代码:2109-*-04-05-*)(二期50MW)临时使用林地申请(钦审批涉农〔2023〕31号),批准该项目临时占用林地35.5432公顷;现因项目设计调整,需变更临时使用林地。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临时使用林地变更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如下:
一、同意钦北区古道岭100MW风电场平价试点项目(二期50MW)临时用地设计变更临时使用林地变更后使用灵山县太平镇南村4林班、佳芝村3林班,旧州镇那良村2林班及长安村2、4林班;钦北区板城镇众仁村1、2、3、5、6林班,厚孟村1、3林班,新城村4、5、6林班及青塘镇红村1林班,高峰村2林班范围内的47.8523公顷(灵山县1.9272公顷、钦北区45.9251)林地(其中:用材林林地44.6432公顷、经济林林地0.0402公顷、其他林地3.1689公顷;Ⅲ级保护林地40.0677公顷、Ⅳ级保护林地7.7846公顷;均为集体林地)
二、钦北区古道岭100MW风电场平价试点项目(二期50MW)本次临时使用林地变更新增临时使用灵山县太平镇佳芝村3林班、镇南村4林班,旧州镇那良村2林班及长安村2、4林班;钦北区板城镇众仁村3、5、6林班,厚孟村3林班,新城村6林班及青塘镇红村1林班,高峰村2林班范围内的19.4199公顷林地(其中:用材林林地19.2298公顷、其他林地0.1901公顷;Ⅲ级保护林地15.5390公顷、Ⅳ级保护林地3.8809公顷;均为集体林地)。不再使用钦审批涉农﹝2023﹞31号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准的钦北区板城镇众仁村1、2、3林班,厚孟村1林班,新城村6林班及青塘镇红村1林班范围内的7.1108公顷林地。
三、采伐被临时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四、该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重新选址等原因需要改变临时占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五、临时占用林地,须依法及时向林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相关补偿费用未足额兑现的,不得开工建设。
六、临时占用林地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进一步优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恢复方案,占用期满后,你公司必须一年内恢复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及森林植被,并及时交还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
七、要严格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9〕17号)、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上风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林发〔2016〕19号)的要求,认真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加强项目区域内野生保护动物的监测与保护;严禁超红线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请你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影响等相关手续。
八、 (略)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九、临时占用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略) 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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