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克环责停决字〔2024〕1号
克拉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K
法定代表人:薛春来?身份证号码:*XXXXXXXX4434
地址:新 (略) 217国道420东侧(红浅)?
我局于2023年10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湿电除尘设备二层、三层检修口破损,有气体外逸且未及时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引风机连接处、干燥车间顶部有泄漏点,部分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10月9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克拉 (略) 现场填写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实引风机处烟道破损,存在跑冒现象。
2.2023年10月9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克拉 (略) 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据7张、视频4个,用于证实该单位10月9日正在生产,湿电除尘设备二层、三层检修口、引风机连接处、干燥车间顶部有明显气体外逸。
3.2023年10月19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克拉 (略) 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据1张,用于证实克拉 (略) 对湿电除尘设备二层、三层检修口进行修补加固。
4.2023年11月23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克拉 (略) 总经理薛春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实该单位湿电除尘设备二层、三层检修口破损,有气体外逸且未及时进行检查和维修;干燥车间顶部有泄漏点,部分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
5.《工业锅炉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中6.16项证明烟气治理设施应保持良好的气密性,避免泄漏和漏风。
6. (略) 生态环境局委 (略) 三达 (略) 对克拉 (略) 于2023年10月9日进行执法监测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06-*)和克拉 (略) 于2023年6月25日开展自行监测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用于证实克拉 (略) DA001号排口2023年10月9日氧气浓度均值为20.4mg/m3,2023年6月25日氧气浓度均值为19.5mg/m3,DA001号排口2023年10月9日氧气浓度较2023年6月25日氧气浓度有所上升。
7.克拉 (略) 5-11月生产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表和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与运行管理信息表,用于证实该单位5月4日至11月9日期间连续进行生产。
8.克拉 (略) 巡检隐患登记台账(2023年4月至11月),用于证实该单位未及时检查维修引风机连接处、干燥车间顶部的泄漏点和湿电除尘设备二层、三层检修口破损。
9.克拉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克拉 (略) 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8日以《责令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克环责停告字〔2024〕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现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的规定,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自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4月19日止,改正方式包括: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你单位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如逾期未完成改正任务,或者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中发现未完成改正任务的,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环境违法后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乌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2024年3月21日????
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克环责停决字〔2024〕1号
克拉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K
法定代表人:薛春来?身份证号码:*XXXXXXXX4434
地址:新 (略) 217国道420东侧(红浅)?
我局于2023年10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湿电除尘设备二层、三层检修口破损,有气体外逸且未及时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引风机连接处、干燥车间顶部有泄漏点,部分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10月9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克拉 (略) 现场填写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实引风机处烟道破损,存在跑冒现象。
2.2023年10月9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克拉 (略) 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据7张、视频4个,用于证实该单位10月9日正在生产,湿电除尘设备二层、三层检修口、引风机连接处、干燥车间顶部有明显气体外逸。
3.2023年10月19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克拉 (略) 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据1张,用于证实克拉 (略) 对湿电除尘设备二层、三层检修口进行修补加固。
4.2023年11月23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克拉 (略) 总经理薛春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实该单位湿电除尘设备二层、三层检修口破损,有气体外逸且未及时进行检查和维修;干燥车间顶部有泄漏点,部分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
5.《工业锅炉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中6.16项证明烟气治理设施应保持良好的气密性,避免泄漏和漏风。
6. (略) 生态环境局委 (略) 三达 (略) 对克拉 (略) 于2023年10月9日进行执法监测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06-*)和克拉 (略) 于2023年6月25日开展自行监测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用于证实克拉 (略) DA001号排口2023年10月9日氧气浓度均值为20.4mg/m3,2023年6月25日氧气浓度均值为19.5mg/m3,DA001号排口2023年10月9日氧气浓度较2023年6月25日氧气浓度有所上升。
7.克拉 (略) 5-11月生产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表和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与运行管理信息表,用于证实该单位5月4日至11月9日期间连续进行生产。
8.克拉 (略) 巡检隐患登记台账(2023年4月至11月),用于证实该单位未及时检查维修引风机连接处、干燥车间顶部的泄漏点和湿电除尘设备二层、三层检修口破损。
9.克拉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克拉 (略) 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8日以《责令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克环责停告字〔2024〕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现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的规定,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自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4月19日止,改正方式包括: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你单位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如逾期未完成改正任务,或者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中发现未完成改正任务的,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环境违法后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乌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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