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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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克环罚字〔2024〕1号

克拉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K

法定代表人:薛春来?身份证号码:*XXXXXXXX4434

地址:新 (略) 217国道420东侧(红浅)?

我局于2023年10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湿电除尘设备二层、三层检修口破损,有气体外逸且未及时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引风机连接处、干燥车间顶部有泄漏点,部分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10月9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克拉 (略) 现场填写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实引风机处烟道破损,存在跑冒现象。

2.2023年10月9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克拉 (略) 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据7张、视频4个,用于证实该单位10月9日正在生产,湿电除尘设备二层、三层检修口、引风机连接处、干燥车间顶部有明显气体外逸。

3.2023年10月19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克拉 (略) 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据1张,用于证实克拉 (略) 对湿电除尘设备二层、三层检修口进行修补加固。

4.2023年11月23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克拉 (略) 总经理薛春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实该单位湿电除尘设备二层、三层检修口破损,有气体外逸且未及时进行检查和维修;干燥车间顶部有泄漏点,部分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

5.《工业锅炉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中6.16项证明烟气治理设施应保持良好的气密性,避免泄漏和漏风。

6. (略) 生态环境局委 (略) 三达 (略) 对克拉 (略) 于2023年10月9日进行执法监测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06-*)和克拉 (略) 于2023年6月25日开展自行监测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用于证实克拉 (略) DA001号排口2023年10月9日氧气浓度均值为20.4mg/m3,2023年6月25日氧气浓度均值为19.5mg/m3,DA001号排口2023年10月9日氧气浓度较2023年6月25日氧气浓度有所上升。

7.克拉 (略) 5-11月生产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表和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与运行管理信息表,用于证实该单位5月4日至11月9日期间连续进行生产。

8.克拉 (略) 巡检隐患登记台账(2023年4月至11月),用于证实该单位未及时检查维修引风机连接处、干燥车间顶部的泄漏点和湿电除尘设备二层、三层检修口破损。

9.克拉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克拉 (略) 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环罚告字〔2024〕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克环罚听告字〔2024〕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于2023年3月13日提交《对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环罚告字〔2024〕1号)陈述申辩书》。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单位给予减轻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一是你单位确实存在漏检不到位情况,造成几处检口和塔体维修不到位部分气体外逸,你单位在检查结束后立即进行维修加固,避免气体继续外逸;二是自疫情放开后, (略) 场经济低迷,企业压力负担大;三是你单位在此次事件后深刻反省,加强重视后期生产的巡检和维修频次,避免再次发生此类事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结合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部分采纳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法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同时参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支行文明分行

户名: (略) 财政局

账号:*124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乌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2024年3月21日????

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克环罚字〔2024〕1号

克拉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K

法定代表人:薛春来?身份证号码:*XXXXXXXX4434

地址:新 (略) 217国道420东侧(红浅)?

我局于2023年10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湿电除尘设备二层、三层检修口破损,有气体外逸且未及时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引风机连接处、干燥车间顶部有泄漏点,部分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10月9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克拉 (略) 现场填写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实引风机处烟道破损,存在跑冒现象。

2.2023年10月9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克拉 (略) 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据7张、视频4个,用于证实该单位10月9日正在生产,湿电除尘设备二层、三层检修口、引风机连接处、干燥车间顶部有明显气体外逸。

3.2023年10月19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克拉 (略) 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据1张,用于证实克拉 (略) 对湿电除尘设备二层、三层检修口进行修补加固。

4.2023年11月23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克拉 (略) 总经理薛春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实该单位湿电除尘设备二层、三层检修口破损,有气体外逸且未及时进行检查和维修;干燥车间顶部有泄漏点,部分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

5.《工业锅炉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中6.16项证明烟气治理设施应保持良好的气密性,避免泄漏和漏风。

6. (略) 生态环境局委 (略) 三达 (略) 对克拉 (略) 于2023年10月9日进行执法监测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06-*)和克拉 (略) 于2023年6月25日开展自行监测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用于证实克拉 (略) DA001号排口2023年10月9日氧气浓度均值为20.4mg/m3,2023年6月25日氧气浓度均值为19.5mg/m3,DA001号排口2023年10月9日氧气浓度较2023年6月25日氧气浓度有所上升。

7.克拉 (略) 5-11月生产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表和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与运行管理信息表,用于证实该单位5月4日至11月9日期间连续进行生产。

8.克拉 (略) 巡检隐患登记台账(2023年4月至11月),用于证实该单位未及时检查维修引风机连接处、干燥车间顶部的泄漏点和湿电除尘设备二层、三层检修口破损。

9.克拉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克拉 (略) 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环罚告字〔2024〕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克环罚听告字〔2024〕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于2023年3月13日提交《对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环罚告字〔2024〕1号)陈述申辩书》。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单位给予减轻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一是你单位确实存在漏检不到位情况,造成几处检口和塔体维修不到位部分气体外逸,你单位在检查结束后立即进行维修加固,避免气体继续外逸;二是自疫情放开后, (略) 场经济低迷,企业压力负担大;三是你单位在此次事件后深刻反省,加强重视后期生产的巡检和维修频次,避免再次发生此类事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结合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部分采纳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法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同时参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支行文明分行

户名: (略) 财政局

账号:*124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乌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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