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浦北新屋风电场项目核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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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浦北新屋风电场项目核准的批复

浦北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核准浦北华能金 (略) 浦北新屋风电场项目的请示》(浦发改报〔2024〕4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第二批新能源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桂发改新能〔2023〕590号),为加快浦北县风能资源开发,保障能源供应安全,保护城乡生态环境,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同意建设浦北新屋风电场项目。

项目代码为:2310-*-04-01-*。

项目单位为:浦北华能金 (略) 。

二、建设地点:浦北县福旺镇、寨圩镇、官垌镇。

三、项目装机容量为100兆瓦。本项目须配建装机容量20%、2小时的储能设施(即40兆瓦时储能)或购买相应比例的共享储能服务。

四、项目总投资*.*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由项目单位以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通过向银行贷款解决。

五、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并选用节能产品,项目环保、水保等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规定。

六、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项目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招标活动由项目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七、项目核准的支撑性文件 (略) 自然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号)《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浦北新屋风电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的批复》(浦政函〔2024〕100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完成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使用林地、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一、本项目核准后,项目单位应 (略) 企业对接,电网企业应按有关规 (略) 服务等相关工作,确保项目建设 (略) 工作有序推进。

十二、项目单位须按照取得建设指标时的用地红线范围申报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前不得擅自进行项目转让和股权变更、变更项目业主、变更建设地点等。如有此类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撤销项目核准文件。

十三、项目单位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第二批新能源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桂发改新能〔2023〕590号)的要求推进项目建设。储能设施须与发电项目同步投运,购买共享储能服务的,服务时间 (略) 之日计起。

十四、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国能函安全〔2020〕39号)等文件要求,自觉接受项目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五、项目业主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


附件:招标事项核准意见




(略) 行政审批局

2024年3月28日

附件:招标事项核准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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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北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核准浦北华能金 (略) 浦北新屋风电场项目的请示》(浦发改报〔2024〕4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第二批新能源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桂发改新能〔2023〕590号),为加快浦北县风能资源开发,保障能源供应安全,保护城乡生态环境,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同意建设浦北新屋风电场项目。

项目代码为:2310-*-04-01-*。

项目单位为:浦北华能金 (略) 。

二、建设地点:浦北县福旺镇、寨圩镇、官垌镇。

三、项目装机容量为100兆瓦。本项目须配建装机容量20%、2小时的储能设施(即40兆瓦时储能)或购买相应比例的共享储能服务。

四、项目总投资*.*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由项目单位以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通过向银行贷款解决。

五、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并选用节能产品,项目环保、水保等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规定。

六、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项目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招标活动由项目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七、项目核准的支撑性文件 (略) 自然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号)《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浦北新屋风电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的批复》(浦政函〔2024〕100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完成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使用林地、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一、本项目核准后,项目单位应 (略) 企业对接,电网企业应按有关规 (略) 服务等相关工作,确保项目建设 (略) 工作有序推进。

十二、项目单位须按照取得建设指标时的用地红线范围申报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前不得擅自进行项目转让和股权变更、变更项目业主、变更建设地点等。如有此类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撤销项目核准文件。

十三、项目单位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第二批新能源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桂发改新能〔2023〕590号)的要求推进项目建设。储能设施须与发电项目同步投运,购买共享储能服务的,服务时间 (略) 之日计起。

十四、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国能函安全〔2020〕39号)等文件要求,自觉接受项目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五、项目业主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


附件:招标事项核准意见




(略) 行政审批局

2024年3月28日

附件:招标事项核准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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