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0日拟对建设项目非核与辐射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2024年4月10日拟对建设项目非核与辐射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4月11日-2024年4月1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行政许可科
联系电话:0572-* 传真:0572-*
通讯地址:德清县武康镇千秋东街1号德清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个人)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年产250吨塑料配件搬迁项目 | (略) 德清县洛舍镇杨树湾工业区新区 | (略) | (略) 场变化等因素,同时考虑到周边家具产业集群的地理优势,企业拟将产品转型为家具塑料配件,并整体搬迁至德清县洛舍镇杨树湾工业区新区,租用欣盛(浙江) (略) 现有的一幢闲置工业厂房(共两层,总建筑面积约为5000m2)进行生产,在原有设备基础上新增购置若干台上料机、注塑机、混料机等生产设备,形成年产250吨塑料配件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元。 | / | 承诺落实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 ①废气环境影响分析 注塑废气经各注塑机开模处半密闭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净化处理,尾气通过一根不低于20m的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根据表4.2-4可知,注塑废气污染物非*烷总烃的有组织排放浓度和单位产品排放量均能够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5中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能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的排放标准值;通过加强车间局部通风进行强制扩散后,预计非*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能够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中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能够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能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新扩改建项目、二级标准”。 本项目破碎粉尘的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源强极小,通过在车间内设置相对密闭的破碎间,粉尘经密闭沉降后,预计其厂界无组织排放能够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中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综上所述,本项目各项大气污染物经治理后均能够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空气质量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较小。 ②废水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仅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三级标准及DB33/887-2013《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后,纳管排入德清县洛舍镇杨 (略) 集中处理,尾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等4项主要水污染物控制项目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表1中的排放限值,其余污染物控制项目排放执行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一级A标准,对所在区域周边地表水体和纳污水体的水环境质量影响不大。 ③噪声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振动小的设备;对风机安装隔声罩;安装隔声门窗,生产时保持车间门窗封闭;加强生产管理和设备养护;加强工人的生产操作管理,减少或降低人为噪声的产生等措施的前提下,生产噪声经四周边界围墙隔声和距离衰减后,预计各侧厂界昼间噪声贡献值均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要求,对周边声环境影响较小。 ④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实施后各项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不排入自然环境,对周围环境无影响。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4月11日-2024年4月1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行政许可科
联系电话:0572-* 传真:0572-*
通讯地址:德清县武康镇千秋东街1号德清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个人)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年产250吨塑料配件搬迁项目 | (略) 德清县洛舍镇杨树湾工业区新区 | (略) | (略) 场变化等因素,同时考虑到周边家具产业集群的地理优势,企业拟将产品转型为家具塑料配件,并整体搬迁至德清县洛舍镇杨树湾工业区新区,租用欣盛(浙江) (略) 现有的一幢闲置工业厂房(共两层,总建筑面积约为5000m2)进行生产,在原有设备基础上新增购置若干台上料机、注塑机、混料机等生产设备,形成年产250吨塑料配件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元。 | / | 承诺落实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 ①废气环境影响分析 注塑废气经各注塑机开模处半密闭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净化处理,尾气通过一根不低于20m的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根据表4.2-4可知,注塑废气污染物非*烷总烃的有组织排放浓度和单位产品排放量均能够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5中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能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的排放标准值;通过加强车间局部通风进行强制扩散后,预计非*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能够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中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能够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能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新扩改建项目、二级标准”。 本项目破碎粉尘的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源强极小,通过在车间内设置相对密闭的破碎间,粉尘经密闭沉降后,预计其厂界无组织排放能够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中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综上所述,本项目各项大气污染物经治理后均能够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空气质量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较小。 ②废水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仅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三级标准及DB33/887-2013《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后,纳管排入德清县洛舍镇杨 (略) 集中处理,尾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等4项主要水污染物控制项目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表1中的排放限值,其余污染物控制项目排放执行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一级A标准,对所在区域周边地表水体和纳污水体的水环境质量影响不大。 ③噪声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振动小的设备;对风机安装隔声罩;安装隔声门窗,生产时保持车间门窗封闭;加强生产管理和设备养护;加强工人的生产操作管理,减少或降低人为噪声的产生等措施的前提下,生产噪声经四周边界围墙隔声和距离衰减后,预计各侧厂界昼间噪声贡献值均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要求,对周边声环境影响较小。 ④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实施后各项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不排入自然环境,对周围环境无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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