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海莎过滤器有限公司改扩建
东莞市海莎过滤器有限公司改扩建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海莎过滤器有限公司(改扩建) |
建设地点 | (略) 东城街道下桥工业园R栋、 (略) 东城街道下桥工业园G栋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清慧综合 (略) |
项目概况 | (略) (略) 位于 (略) 东城区下桥工业园R栋(北纬23°4"4.100" ,东经113°46"37.930"), (略) 东城区下桥工业园G栋(北纬23°3"59.960",东经113°46"46.460") 两个厂区,主要从事空气过滤器的加工生产。现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顺应时代的发展需求,在 (略) 东城区下桥工业园R栋、G栋进行改扩建,具体改扩建内容如下:(1)项目改扩建后总投资新增*元;对原有的R栋厂区进行改扩建,并新增了一个G栋厂区,改扩建后项目占地面积合计3436m2;建筑面积合计*.5m2;(2)项目改扩建后员工新增165人,由35人增至200人;(3)项目R栋厂区改扩建后新增注胶工艺,新增主要生产设备注塑机5台、注胶机1台、喷码机8台等,减少热熔胶机7台;(4)项目新增的G栋厂区设有的主要生产设备有热熔胶机38台、喷码机29台等。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结论 R栋厂区注塑、注胶、贴合、喷码、清洗、测试工序废气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界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A. 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MDI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总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总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SO2、NOx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排放限值,SO2、NOx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G栋厂区贴合、喷码、清洗工序废气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A. 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总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总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项目碎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测试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厨房油烟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2001)的小型规模标准,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明显影响。 2、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生 (略) (略) 前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 等级标准中较严值,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3、固体废弃物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 (略) 处理;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 因此,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经处理后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4、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得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2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4-04-10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海莎过滤器有限公司(改扩建) |
建设地点 | (略) 东城街道下桥工业园R栋、 (略) 东城街道下桥工业园G栋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清慧综合 (略) |
项目概况 | (略) (略) 位于 (略) 东城区下桥工业园R栋(北纬23°4"4.100" ,东经113°46"37.930"), (略) 东城区下桥工业园G栋(北纬23°3"59.960",东经113°46"46.460") 两个厂区,主要从事空气过滤器的加工生产。现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顺应时代的发展需求,在 (略) 东城区下桥工业园R栋、G栋进行改扩建,具体改扩建内容如下:(1)项目改扩建后总投资新增*元;对原有的R栋厂区进行改扩建,并新增了一个G栋厂区,改扩建后项目占地面积合计3436m2;建筑面积合计*.5m2;(2)项目改扩建后员工新增165人,由35人增至200人;(3)项目R栋厂区改扩建后新增注胶工艺,新增主要生产设备注塑机5台、注胶机1台、喷码机8台等,减少热熔胶机7台;(4)项目新增的G栋厂区设有的主要生产设备有热熔胶机38台、喷码机29台等。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结论 R栋厂区注塑、注胶、贴合、喷码、清洗、测试工序废气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界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A. 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MDI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总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总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SO2、NOx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排放限值,SO2、NOx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G栋厂区贴合、喷码、清洗工序废气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A. 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总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总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项目碎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测试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厨房油烟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2001)的小型规模标准,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明显影响。 2、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生 (略) (略) 前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 等级标准中较严值,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3、固体废弃物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 (略) 处理;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 因此,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经处理后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4、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得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2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4-04-10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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