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生态环境局河口区分局2024年3月27日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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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生态环境局河口区分局2024年3月27日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3月27日-2024年4月2日(5个工作日)。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46-*

通讯地址: (略) 生态环境局河口区分局

电子邮箱:*@*http://**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河口区蓝色经济产业园防洪提升工程

(略) 河口区蓝色经济产业园

山东 (略)

(略)

本工程拆除生态河泄水闸1 座,新建强排生态河强排泵站1 座,泵站采用闸泵一体形式,水泵为潜水轴流泵;拆除新建草桥沟防潮闸1 座,防潮闸为开敞提升式水闸;修复并衬砌草桥沟与生态河交汇处堤防,共计衬砌堤防长度882m,采用连锁块衬砌;新建混 (略) ,宽4m,长466m;改造提升草桥沟 (略) 1 座;草桥沟防潮闸及生态河强排泵站工程信息化建设;工程标准化建设,包括工程监测设施、工程标志标牌、防汛物资等。

(一)废气污染防治。施工期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有关要求,通过洒水降尘、封闭式运输、喷水降尘、进行遮盖、围挡、冲洗车轮、物料封闭堆存及运输、优化工艺等措施,确保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相关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施工机械及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洗车,不外排;基坑水经沉淀处理后,全部 (略) 清扫、场地抑尘、车辆冲洗等施工用水,不外排;废水出水水质执行《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2020)表1“车辆冲洗、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标准。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外排。

(三)噪声染污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对设备维修保养、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期噪声须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设备采用减震垫或柔性接头,地下设置,加强机泵维护保养措施,运营期边界噪声排放须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

(四)固废污染防治。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至环卫部门指定的堆放场地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委托环卫清运处理。一般固废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3月27日-2024年4月2日(5个工作日)。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46-*

通讯地址: (略) 生态环境局河口区分局

电子邮箱:*@*http://**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河口区蓝色经济产业园防洪提升工程

(略) 河口区蓝色经济产业园

山东 (略)

(略)

本工程拆除生态河泄水闸1 座,新建强排生态河强排泵站1 座,泵站采用闸泵一体形式,水泵为潜水轴流泵;拆除新建草桥沟防潮闸1 座,防潮闸为开敞提升式水闸;修复并衬砌草桥沟与生态河交汇处堤防,共计衬砌堤防长度882m,采用连锁块衬砌;新建混 (略) ,宽4m,长466m;改造提升草桥沟 (略) 1 座;草桥沟防潮闸及生态河强排泵站工程信息化建设;工程标准化建设,包括工程监测设施、工程标志标牌、防汛物资等。

(一)废气污染防治。施工期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有关要求,通过洒水降尘、封闭式运输、喷水降尘、进行遮盖、围挡、冲洗车轮、物料封闭堆存及运输、优化工艺等措施,确保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相关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施工机械及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洗车,不外排;基坑水经沉淀处理后,全部 (略) 清扫、场地抑尘、车辆冲洗等施工用水,不外排;废水出水水质执行《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2020)表1“车辆冲洗、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标准。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外排。

(三)噪声染污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对设备维修保养、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期噪声须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设备采用减震垫或柔性接头,地下设置,加强机泵维护保养措施,运营期边界噪声排放须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

(四)固废污染防治。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至环卫部门指定的堆放场地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委托环卫清运处理。一般固废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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