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涟钢硅钢检测与研发中心项目节能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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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涟钢硅钢检测与研发中心项目节能报告的批复

娄发改行审〔2024〕32号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涟钢硅钢检测与研发中心项目节能报告的批复

湖南 (略) :

你单位《涟钢硅钢检测与研发中心项目节能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和《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湘发改环资规〔2023〕525号)等有关要求,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运行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752.20吨标准煤(当量值,下同,折等价值为1880.66吨标准煤)。主要能源种类为电力和柴油,其中年耗电力609.*kW·h(折749.26吨标准煤)、柴油2016kg(折2.94吨标准煤)。项目年碳排放量为3483.07tCO2,单位增加值碳排放强度2.849tCO2/万元。

三、你单位应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1、进一步优化设计,要选用达到国家二级及以上能效标准的产品和设备,特别是变压器、空调等设备,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使用的类型。

2、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020)、《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8年第15号)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

四、本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应申请变更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五、根据“十四五”能耗双控要求,请娄底经开区产业发展局对本地区能耗加强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合理控制能耗增量;项目建设阶段,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节能报告,对项目进行有效监督和检查(至少开展1次现场检查),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项目完工后督促项目单位及时组织节能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报我委。

六、根据湖南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湘发改环资〔2024〕175号)要求,我委收到上报情况后5个工作日内,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和验收情况开展专项监察。

附件: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节能审查情况表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2日

附件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节能审查情况表

能源品种

年消耗量

折标系数

折合标准煤

单位

实物

单位

系数

(单位:tce)

电力

万kW·h

609.65

kgce/kW·h

当量系数0.1229

749.26

等价系数0.308

1877.72

柴油

千克

2016

kgce/kg

1.4571

2.94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

752.20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等价值)

1880.66

娄发改行审〔2024〕32号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涟钢硅钢检测与研发中心项目节能报告的批复

湖南 (略) :

你单位《涟钢硅钢检测与研发中心项目节能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和《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湘发改环资规〔2023〕525号)等有关要求,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运行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752.20吨标准煤(当量值,下同,折等价值为1880.66吨标准煤)。主要能源种类为电力和柴油,其中年耗电力609.*kW·h(折749.26吨标准煤)、柴油2016kg(折2.94吨标准煤)。项目年碳排放量为3483.07tCO2,单位增加值碳排放强度2.849tCO2/万元。

三、你单位应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1、进一步优化设计,要选用达到国家二级及以上能效标准的产品和设备,特别是变压器、空调等设备,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使用的类型。

2、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020)、《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8年第15号)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

四、本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应申请变更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五、根据“十四五”能耗双控要求,请娄底经开区产业发展局对本地区能耗加强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合理控制能耗增量;项目建设阶段,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节能报告,对项目进行有效监督和检查(至少开展1次现场检查),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项目完工后督促项目单位及时组织节能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报我委。

六、根据湖南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湘发改环资〔2024〕175号)要求,我委收到上报情况后5个工作日内,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和验收情况开展专项监察。

附件: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节能审查情况表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2日

附件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节能审查情况表

能源品种

年消耗量

折标系数

折合标准煤

单位

实物

单位

系数

(单位:tce)

电力

万kW·h

609.65

kgce/kW·h

当量系数0.1229

749.26

等价系数0.308

1877.72

柴油

千克

2016

kgce/kg

1.4571

2.94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

752.20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等价值)

188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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