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林业局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公示
藤县林业局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公示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1 | 四川 (略)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MA63H3TM6U | 藤林罚决字〔2024〕第057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四川 (略) 因承 (略) LWZQ-6标项目和平隧道出口工程,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5月在藤县和平镇陈塘村“蒙罗岭”(地名)勾挖、填埋林地。经鉴定,四川 (略) 勾挖破损林地面积为1774平方米(折合2.66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74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且林地在国家生态林试点补偿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48元 | 2024/4/1 | 2024/10/1 | 2027/4/1 | 藤县林业局 |
2 | 四川汇 (略)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MA6C4KTE4H | 藤林罚决字〔2024〕第058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四川汇 (略) 因承包柳州 (略) (柳州至梧州段)站前WJQ-6标工程,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3月在藤县和平镇莫村2号钢筋加工场隔离(地名)勾挖林地建边坡。经鉴定,四川汇 (略) 勾挖破损林地面积为4454平方米(折合6.68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11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22元 | 2024/4/1 | 2024/10/1 | 2027/4/1 | 藤县林业局 |
3 | 何柱全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066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藤县岭景镇大益村村民何柱全因建房的需要,于2023年11月在藤县岭景镇大益村益底一组“鲤鱼肚”(地名)勾挖平整林地,且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手续。我局于2024年2月6日委托广西南宁 (略) 藤县分公司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何柱全勾挖林地面积为161平方米(折合0.24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1623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1623元 | 2024/4/1 | 2024/10/1 | 2027/4/1 | 藤县林业局 | |
4 | (略)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82E | 藤林罚决字〔2024〕第077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略) 于2022年5月在藤县太平镇安福村黄屋组“坛算岭”(地名)勾挖平整林地作晒场,且该处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我局于2023年11月26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 (略) 占用林地面积为317平方米(折合0.48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折算费用每平方米*;且林地属自然保护地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 2024/4/1 | 2024/10/1 | 2027/4/1 | 藤县林业局 |
5 | 冯充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082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略) 合川区三庙镇福寺村10组居民冯充因承包大黎镇花洲村6#、7#机位、和安村4#机位、平桂村10#机位、上荣村1#机位、都邦村1#、45#机位风电一 (略) 的施工工程,于2023年10月在藤县大黎镇花洲村、和安村、平桂村、都邦村、上荣村(地名)勾挖、压损填埋林地,且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手续。我局于2024年2月1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冯充勾挖林地面积为3146平方米(折合4.72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36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36元 | 2024/4/1 | 2024/10/1 | 2027/4/1 | 藤县林业局 | |
6 | 曾桂兵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083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略) 巴 (略) 9号居民曾桂兵因承包大黎镇来历村37#机位和平桂村六组17#、18#机位处风电一 (略) 的施工工程,于2023年10月在藤县大黎镇来历村、平桂村六组(地名)勾挖、压损填埋林地,且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手续。我局于2024年2月1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曾桂兵勾挖林地面积为4834平方米(折合7.25亩),其中属生态林林地面积446平方米,属商品林林地面积4388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25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5元 | 2024/4/1 | 2024/10/1 | 2027/4/1 | 藤县林业局 | |
7 | 姜山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084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略) 董市镇平湖村五组居民姜山因承包风电二 (略) 的施工工程,于2023年10月在藤县大黎镇国安村“青山顶”、平安村“大山”、“金谷冲”和朝林村“那度”(地名)勾挖、压损填埋林地,且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手续。我局于2024年2月1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姜山勾挖林地面积为3428平方米(折合5.14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37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74元 | 2024/4/1 | 2024/10/1 | 2027/4/1 | 藤县林业局 | |
8 | 崔佳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085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略) 马家店街办江汉大道164号居民崔佳因承包风电二 (略) 的施工工程,于2023年10月在藤县大黎镇花洲村“六兰冲”和上荣村“云台顶”(地名)勾挖、压损填埋林地,且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手续。我局于2024年2月1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崔佳勾挖林地面积为1916平方米(折合2.87亩),其中属生态林林地面积1511平方米,属商品林林地面积405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22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22元 | 2024/4/1 | 2024/10/1 | 2027/4/1 | 藤县林业局 | |
9 | 祁阳 (略)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MA7H4A8X56 | 藤林罚决字〔2024〕第096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湖南)祁阳 (略) 因承包苍容高速第二标段中小桥桩基成桩工程,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3月在藤县塘步镇汗池村“鹅公冲”(地名)勾挖、填埋林地。经鉴定,祁阳 (略) 勾挖破损林地面积为6597平方米(折合9.90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52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04元 | 2024/4/1 | 2024/10/1 | 2027/4/1 | 藤县林业局 |
10 | 安徽 (略)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MA2N9YM2XJ | 藤林罚决字〔2024〕第097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安徽 (略) 因承包苍容高速 (略) 中小桥桩基成桩工程,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9月在藤县塘步镇汗池村“五里冲”(地名)勾挖、填埋林地。经鉴定,安徽 (略) 勾挖破损林地面积为6472平方米(折合9.71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19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38元 | 2024/4/1 | 2024/10/1 | 2027/4/1 | 藤县林业局 |
11 | 安徽 (略)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MA2PU15X1X | 藤林罚决字〔2024〕第098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安徽 (略) 因承包苍容高速2标段排水防护工程,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5月在藤县塘步镇上赤村“四文冲”(地名)勾挖、压损填埋林地修建边坡。经鉴定,安徽 (略) 勾挖破损林地面积为6609平方米(折合9.91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11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22元 | 2024/4/1 | 2024/10/1 | 2027/4/1 | 藤县林业局 |
12 | 山东锢 (略)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9P | 藤林罚决字〔2024〕第099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山东锢 (略) 因承包苍容高速2标段中小桥桩基成桩工程,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3月在藤县林科所“大山冲”一带(地名)勾挖、填埋林地修建施工便 (略) 基。经鉴定,山东锢 (略) 勾挖破损林地面积为6136平方米(折合9.20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63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26元 | 2024/4/1 | 2024/10/1 | 2027/4/1 | 藤县林业局 |
13 | 祁东县 (略)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MA4LM*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00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湖南)祁东县 (略) 因承包苍容高速 (略) 基土石方施工工程,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4月在藤县塘步镇上赤村“牛路冲(二)”(地名)勾挖、压损填埋林地。经鉴定,祁东县 (略) 勾挖破损林地面积为4768平方米(折合7.15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23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46元 | 2024/4/1 | 2024/10/1 | 2027/4/1 | 藤县林业局 |
14 | 浙 (略)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MA2KDD9L4L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01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浙 (略) 因承包苍容高 (略) 基土石方施工工程,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3月在藤县塘步镇上赤村“牛路冲(一)”勾挖、压损填埋林地。经鉴定,浙 (略) 勾挖破损林地面积为6440平方米(折合9.66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94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88元 | 2024/4/1 | 2024/10/1 | 2027/4/1 | 藤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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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1 | 四川 (略)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MA63H3TM6U | 藤林罚决字〔2024〕第057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四川 (略) 因承 (略) LWZQ-6标项目和平隧道出口工程,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5月在藤县和平镇陈塘村“蒙罗岭”(地名)勾挖、填埋林地。经鉴定,四川 (略) 勾挖破损林地面积为1774平方米(折合2.66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74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且林地在国家生态林试点补偿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48元 | 2024/4/1 | 2024/10/1 | 2027/4/1 | 藤县林业局 |
2 | 四川汇 (略)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MA6C4KTE4H | 藤林罚决字〔2024〕第058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四川汇 (略) 因承包柳州 (略) (柳州至梧州段)站前WJQ-6标工程,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3月在藤县和平镇莫村2号钢筋加工场隔离(地名)勾挖林地建边坡。经鉴定,四川汇 (略) 勾挖破损林地面积为4454平方米(折合6.68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11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22元 | 2024/4/1 | 2024/10/1 | 2027/4/1 | 藤县林业局 |
3 | 何柱全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066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藤县岭景镇大益村村民何柱全因建房的需要,于2023年11月在藤县岭景镇大益村益底一组“鲤鱼肚”(地名)勾挖平整林地,且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手续。我局于2024年2月6日委托广西南宁 (略) 藤县分公司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何柱全勾挖林地面积为161平方米(折合0.24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1623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1623元 | 2024/4/1 | 2024/10/1 | 2027/4/1 | 藤县林业局 | |
4 | (略)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82E | 藤林罚决字〔2024〕第077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略) 于2022年5月在藤县太平镇安福村黄屋组“坛算岭”(地名)勾挖平整林地作晒场,且该处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我局于2023年11月26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 (略) 占用林地面积为317平方米(折合0.48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折算费用每平方米*;且林地属自然保护地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 2024/4/1 | 2024/10/1 | 2027/4/1 | 藤县林业局 |
5 | 冯充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082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略) 合川区三庙镇福寺村10组居民冯充因承包大黎镇花洲村6#、7#机位、和安村4#机位、平桂村10#机位、上荣村1#机位、都邦村1#、45#机位风电一 (略) 的施工工程,于2023年10月在藤县大黎镇花洲村、和安村、平桂村、都邦村、上荣村(地名)勾挖、压损填埋林地,且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手续。我局于2024年2月1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冯充勾挖林地面积为3146平方米(折合4.72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36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36元 | 2024/4/1 | 2024/10/1 | 2027/4/1 | 藤县林业局 | |
6 | 曾桂兵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083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略) 巴 (略) 9号居民曾桂兵因承包大黎镇来历村37#机位和平桂村六组17#、18#机位处风电一 (略) 的施工工程,于2023年10月在藤县大黎镇来历村、平桂村六组(地名)勾挖、压损填埋林地,且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手续。我局于2024年2月1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曾桂兵勾挖林地面积为4834平方米(折合7.25亩),其中属生态林林地面积446平方米,属商品林林地面积4388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25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5元 | 2024/4/1 | 2024/10/1 | 2027/4/1 | 藤县林业局 | |
7 | 姜山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084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略) 董市镇平湖村五组居民姜山因承包风电二 (略) 的施工工程,于2023年10月在藤县大黎镇国安村“青山顶”、平安村“大山”、“金谷冲”和朝林村“那度”(地名)勾挖、压损填埋林地,且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手续。我局于2024年2月1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姜山勾挖林地面积为3428平方米(折合5.14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37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74元 | 2024/4/1 | 2024/10/1 | 2027/4/1 | 藤县林业局 | |
8 | 崔佳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085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略) 马家店街办江汉大道164号居民崔佳因承包风电二 (略) 的施工工程,于2023年10月在藤县大黎镇花洲村“六兰冲”和上荣村“云台顶”(地名)勾挖、压损填埋林地,且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手续。我局于2024年2月1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崔佳勾挖林地面积为1916平方米(折合2.87亩),其中属生态林林地面积1511平方米,属商品林林地面积405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22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22元 | 2024/4/1 | 2024/10/1 | 2027/4/1 | 藤县林业局 | |
9 | 祁阳 (略)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MA7H4A8X56 | 藤林罚决字〔2024〕第096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湖南)祁阳 (略) 因承包苍容高速第二标段中小桥桩基成桩工程,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3月在藤县塘步镇汗池村“鹅公冲”(地名)勾挖、填埋林地。经鉴定,祁阳 (略) 勾挖破损林地面积为6597平方米(折合9.90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52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04元 | 2024/4/1 | 2024/10/1 | 2027/4/1 | 藤县林业局 |
10 | 安徽 (略)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MA2N9YM2XJ | 藤林罚决字〔2024〕第097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安徽 (略) 因承包苍容高速 (略) 中小桥桩基成桩工程,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9月在藤县塘步镇汗池村“五里冲”(地名)勾挖、填埋林地。经鉴定,安徽 (略) 勾挖破损林地面积为6472平方米(折合9.71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19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38元 | 2024/4/1 | 2024/10/1 | 2027/4/1 | 藤县林业局 |
11 | 安徽 (略)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MA2PU15X1X | 藤林罚决字〔2024〕第098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安徽 (略) 因承包苍容高速2标段排水防护工程,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5月在藤县塘步镇上赤村“四文冲”(地名)勾挖、压损填埋林地修建边坡。经鉴定,安徽 (略) 勾挖破损林地面积为6609平方米(折合9.91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11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22元 | 2024/4/1 | 2024/10/1 | 2027/4/1 | 藤县林业局 |
12 | 山东锢 (略)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9P | 藤林罚决字〔2024〕第099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山东锢 (略) 因承包苍容高速2标段中小桥桩基成桩工程,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3月在藤县林科所“大山冲”一带(地名)勾挖、填埋林地修建施工便 (略) 基。经鉴定,山东锢 (略) 勾挖破损林地面积为6136平方米(折合9.20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63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26元 | 2024/4/1 | 2024/10/1 | 2027/4/1 | 藤县林业局 |
13 | 祁东县 (略)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MA4LM*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00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湖南)祁东县 (略) 因承包苍容高速 (略) 基土石方施工工程,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4月在藤县塘步镇上赤村“牛路冲(二)”(地名)勾挖、压损填埋林地。经鉴定,祁东县 (略) 勾挖破损林地面积为4768平方米(折合7.15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23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46元 | 2024/4/1 | 2024/10/1 | 2027/4/1 | 藤县林业局 |
14 | 浙 (略)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MA2KDD9L4L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01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浙 (略) 因承包苍容高 (略) 基土石方施工工程,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3月在藤县塘步镇上赤村“牛路冲(一)”勾挖、压损填埋林地。经鉴定,浙 (略) 勾挖破损林地面积为6440平方米(折合9.66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94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88元 | 2024/4/1 | 2024/10/1 | 2027/4/1 | 藤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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