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平和县水韵蓝湾体育公园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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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平和县水韵蓝湾体育公园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函

平和县小溪镇人民政府:

报来《关于申请审批平和县水韵蓝湾体育公园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及附件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平和县水韵蓝湾体育公园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代码:2403-*-04-01-*),具体复函如下:

一、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实施有利于改变体育设施落后的面貌,适应体育运动事业的发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体育生活需要。

二、建设单位:平和县小溪镇人民政府。

三、建设地点:小溪镇建设路至西环路段。

四、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建设规模约为*平方米,主要内容有:

1.400米跑道。建设400米塑胶环形跑道(6道),跑道内设五人制足球场(42米×22米)两个,标准门球场(20米×15米)两个。

2.活动中心。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3层。主要内设健美健身场地、羽毛球场地以及乒乓球场地等。

3.管理中心。位于活动中心东南侧500米处,建筑面积176平方米,共2层。

4.健身广场及儿童活动设施。位于活动中心西北侧500米处,建设面积1650平方米。

5.灯光球场。活动中心南侧500米处设标准篮球场(28米×15米)四片、羽毛球场(14米×6.5米)四片。

五、建设期限:12个月。

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总投资4598万元,其中建安费用3922.55万元,资金来源为上级补助和业主多渠道筹措。

七、节能审查: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第2号令),该项目年综合消耗总量未达到节能审查标准,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请按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八、招标内容:根据招标投标法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 令第16号)、《 (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 (略) 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做好小规模工程发包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2〕667号)等相关规定,项目施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其招标事项不再核准。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等规定执行,请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

九、项目涉及公共安全、维稳、交通、环保、水利、文物保护、用林、土地报批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平和县行政审批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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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县小溪镇人民政府:

报来《关于申请审批平和县水韵蓝湾体育公园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及附件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平和县水韵蓝湾体育公园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代码:2403-*-04-01-*),具体复函如下:

一、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实施有利于改变体育设施落后的面貌,适应体育运动事业的发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体育生活需要。

二、建设单位:平和县小溪镇人民政府。

三、建设地点:小溪镇建设路至西环路段。

四、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建设规模约为*平方米,主要内容有:

1.400米跑道。建设400米塑胶环形跑道(6道),跑道内设五人制足球场(42米×22米)两个,标准门球场(20米×15米)两个。

2.活动中心。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3层。主要内设健美健身场地、羽毛球场地以及乒乓球场地等。

3.管理中心。位于活动中心东南侧500米处,建筑面积176平方米,共2层。

4.健身广场及儿童活动设施。位于活动中心西北侧500米处,建设面积1650平方米。

5.灯光球场。活动中心南侧500米处设标准篮球场(28米×15米)四片、羽毛球场(14米×6.5米)四片。

五、建设期限:12个月。

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总投资4598万元,其中建安费用3922.55万元,资金来源为上级补助和业主多渠道筹措。

七、节能审查: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第2号令),该项目年综合消耗总量未达到节能审查标准,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请按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八、招标内容:根据招标投标法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 令第16号)、《 (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 (略) 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做好小规模工程发包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2〕667号)等相关规定,项目施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其招标事项不再核准。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等规定执行,请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

九、项目涉及公共安全、维稳、交通、环保、水利、文物保护、用林、土地报批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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