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平和县台胞创业就业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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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平和县台胞创业就业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函

平和县坂仔镇人民政府:

报来《平和县坂仔镇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审批平和县台胞创业就业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平坂政〔2024〕15号)及附件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平和县台胞创业就业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代码:2403-*-04-01-*),具体复函如下:

一、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实施有利于推动坂仔特色产业优化升级,加快推动现代新型小城镇建设,实现城镇富余劳动力转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设单位:平和县坂仔镇人民政府。

三、建设地点:坂仔镇民主村。

四、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租赁 (略) 位于坂仔镇民主村的两处建筑,改造建筑面积约1481.28平方米。主要进行室内装修布置和周边环境整治。

五、建设期限:2个月。

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总投资322.*元,其中建安费用*元,资金来源为业主多渠道筹措。

七、节能审查: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第2号令),该项目年综合消耗总量未达到节能审查标准,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请按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八、招标内容:根据招标投标法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做好小规模工程发包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2〕667号)等相关规定,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等规定执行,请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

九、项目涉及公共安全、维稳、交通、环保、水利、文物保护、用林、土地报批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平和县行政审批局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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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县坂仔镇人民政府:

报来《平和县坂仔镇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审批平和县台胞创业就业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平坂政〔2024〕15号)及附件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平和县台胞创业就业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代码:2403-*-04-01-*),具体复函如下:

一、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实施有利于推动坂仔特色产业优化升级,加快推动现代新型小城镇建设,实现城镇富余劳动力转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设单位:平和县坂仔镇人民政府。

三、建设地点:坂仔镇民主村。

四、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租赁 (略) 位于坂仔镇民主村的两处建筑,改造建筑面积约1481.28平方米。主要进行室内装修布置和周边环境整治。

五、建设期限:2个月。

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总投资322.*元,其中建安费用*元,资金来源为业主多渠道筹措。

七、节能审查: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第2号令),该项目年综合消耗总量未达到节能审查标准,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请按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八、招标内容:根据招标投标法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做好小规模工程发包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2〕667号)等相关规定,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等规定执行,请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

九、项目涉及公共安全、维稳、交通、环保、水利、文物保护、用林、土地报批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平和县行政审批局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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