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鸣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迁改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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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鸣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迁改扩建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鸣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迁改扩建)
建设地点 (略) 石排镇 (略) 41号101室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广东清慧综合 (略)
项目概况 (略) (略) 位于 (略) 石排镇 (略) 41号101室(北纬23°03′26.330″ ,东经113°57′25.480″),主要从事仿真树、塑胶制品的加工生产。 项目原有环保手续情况: (略) (略) 原位于 (略) 石排镇赤坎 (略) 8号2号楼,于2021年4月1 (略) (略) 编制了《 (略)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1年6月15 (略) 环境保护局的审批同意建设,报告表编号:东环建【2021】2732号。项目废气、废水、噪声、固废于2021年7月8日通过自主验收。建设单位于2022年1月8日填报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登记编号:*MA528GW*Z。 项目于2024年1月2日进行了变更,公司名字由“ (略) (略) ”变更为“ (略) (略) ”,登记通知书编号为:(粤东)登字【2024】第*53号。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食堂厨房产生的油烟经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厨房预留的专用烟道引至楼顶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2001)小型标准的要求。 项目注塑、刷浆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25米高空排放,有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与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未收集到的废气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同时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 项目使用水泥、砂子和水投料、混合过程会产生少量粉尘,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投料、混合工序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隔油隔渣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 等级标准中 (略) (略) , (略) 南畲朗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则对纳污水体的影响较小。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混合用水进入砂浆中,经受热自然蒸发,不外排。项目实施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内雨水管道 (略) (略) 。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 (略) 处理;危险废物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 项目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得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公示时间 2024-04-10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石排分局
联系电话 0769-*
通讯地址 (略) 石排 (略) 石崇办事中心3楼
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鸣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迁改扩建)
建设地点 (略) 石排镇 (略) 41号101室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广东清慧综合 (略)
项目概况 (略) (略) 位于 (略) 石排镇 (略) 41号101室(北纬23°03′26.330″ ,东经113°57′25.480″),主要从事仿真树、塑胶制品的加工生产。 项目原有环保手续情况: (略) (略) 原位于 (略) 石排镇赤坎 (略) 8号2号楼,于2021年4月1 (略) (略) 编制了《 (略)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1年6月15 (略) 环境保护局的审批同意建设,报告表编号:东环建【2021】2732号。项目废气、废水、噪声、固废于2021年7月8日通过自主验收。建设单位于2022年1月8日填报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登记编号:*MA528GW*Z。 项目于2024年1月2日进行了变更,公司名字由“ (略) (略) ”变更为“ (略) (略) ”,登记通知书编号为:(粤东)登字【2024】第*53号。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食堂厨房产生的油烟经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厨房预留的专用烟道引至楼顶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2001)小型标准的要求。 项目注塑、刷浆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25米高空排放,有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与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未收集到的废气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同时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 项目使用水泥、砂子和水投料、混合过程会产生少量粉尘,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投料、混合工序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隔油隔渣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 等级标准中 (略) (略) , (略) 南畲朗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则对纳污水体的影响较小。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混合用水进入砂浆中,经受热自然蒸发,不外排。项目实施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内雨水管道 (略) (略) 。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 (略) 处理;危险废物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 项目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得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公示时间 2024-04-10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石排分局
联系电话 0769-*
通讯地址 (略) 石排 (略) 石崇办事中心3楼
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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