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托克托县22万吨粮食储备仓建设项目重大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托克托县22万吨粮食储备仓建设项目重大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央储备粮呼 (略) :
你公司《关于托克托县*吨粮食储备仓建设项目(重大变更)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的申请》及由内蒙古 (略) 编制完成的《托克托县*吨粮食储备仓建设项目(重大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议,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 (略) 托克托县古城镇满水井村,拟将原批复的1台6t/h生物质热风炉变更为1台10t/h生物质热风炉,浅圆仓、平房仓新增环流熏蒸系统,新增建设危废暂存间。项目粮食存储规模和年总烘干量不变。项目总投资为*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494.*元,占总投资比例为1.33%。
项目为变更项目,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建设可行。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采取洒水抑尘以减少施工扬尘的污染;合理布置施工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相关要求。
2.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粮食装卸、储存、输送等工序均进行封闭,产生的粉尘收集后通过除尘设备处理,粉尘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粮食下料、清筛、烘干等工序产生的粉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排放限值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生物质热风炉烟气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SO2、NOX排放参照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SO2≤200mg/立方米、NOx≤300mg/立方米、颗粒物≤30mg/立方米);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后通过屋顶排气筒排放。
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实现温室气体排放不新增。
3.加强水环境保护。食堂餐饮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经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限值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
4.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要求。
5.加强固废管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置;餐厨垃圾和废油脂由相应资质单位转运处置;粮食清筛杂质、除尘设备收集的粉尘、热风炉炉渣等外运综合利用或运至指定地点填埋处置;熏蒸药渣按照相关规定暂存并交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废润滑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由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项目须在厂区内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一般固废临时贮存库和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库,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6.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要求。
7.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须按照排污许可和自行监测相关规定制定和落实环境监测方案,并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 (略) 生态环境局托克托县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6日
中央储备粮呼 (略) :
你公司《关于托克托县*吨粮食储备仓建设项目(重大变更)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的申请》及由内蒙古 (略) 编制完成的《托克托县*吨粮食储备仓建设项目(重大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议,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 (略) 托克托县古城镇满水井村,拟将原批复的1台6t/h生物质热风炉变更为1台10t/h生物质热风炉,浅圆仓、平房仓新增环流熏蒸系统,新增建设危废暂存间。项目粮食存储规模和年总烘干量不变。项目总投资为*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494.*元,占总投资比例为1.33%。
项目为变更项目,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建设可行。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采取洒水抑尘以减少施工扬尘的污染;合理布置施工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相关要求。
2.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粮食装卸、储存、输送等工序均进行封闭,产生的粉尘收集后通过除尘设备处理,粉尘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粮食下料、清筛、烘干等工序产生的粉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排放限值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生物质热风炉烟气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SO2、NOX排放参照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SO2≤200mg/立方米、NOx≤300mg/立方米、颗粒物≤30mg/立方米);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后通过屋顶排气筒排放。
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实现温室气体排放不新增。
3.加强水环境保护。食堂餐饮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经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限值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
4.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要求。
5.加强固废管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置;餐厨垃圾和废油脂由相应资质单位转运处置;粮食清筛杂质、除尘设备收集的粉尘、热风炉炉渣等外运综合利用或运至指定地点填埋处置;熏蒸药渣按照相关规定暂存并交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废润滑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由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项目须在厂区内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一般固废临时贮存库和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库,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6.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要求。
7.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须按照排污许可和自行监测相关规定制定和落实环境监测方案,并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 (略) 生态环境局托克托县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6日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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