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期
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期
2023年11月14日,我局收到国家局食品安全监管系统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经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抽样检测的石楼 (略) (略) 所销售的红枣醋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FF23-*,该红枣醋不挥发酸项目经检验不符合GB/T *-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产品系石楼县正田绿色养生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生产,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石楼县正田绿色养生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生产的红枣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
石楼县正田绿色养生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9日的1批次红枣醋,经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检验,不挥发酸项目经检验不符合GB/T *-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略) 场监管局依法对石楼县正田绿色养生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红枣醋共生产30L,包装12桶(2.5L/桶),货值120元;与石楼 (略) (略) 以联营方式于2023年9月1日全部提供给石楼 (略) (略) ,约定以10元/桶的价格结算。超市在合作期间于2023年9月28日以20元/桶的价格售出1桶,2023年10月15日,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检验去石楼 (略) (略) 抽检,超市搞活动买一送一,以20元/桶的价格售出4桶,送出4桶,共8桶。剩余3桶未售出,已被我局查封扣押。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该红枣醋在生产发酵过程中,温度控制不到位,发酵不充分,导致不挥发酸含量不符合GB/T *-2000《酿造食醋》要求。
该合作社由于经营不善且负责人家中亲人生病,无暇经营已自行停止经营。
(四)依法处罚情况
(略) 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1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石楼县正田绿色养生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物品货值金额较少,积极配合检查及调查,且目前合作社已停止生产且属于停业状态,我局对石楼县正田绿色养生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作出生产产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240元。
二、石楼 (略) (略) 销售的红枣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
石楼 (略) (略) 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石楼县正田绿色养生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9日的1批次红枣醋,经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检验,不挥发酸项目经检验不符合GB/T *-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略) 场监管局依法对石楼 (略) (略) 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红枣醋与石楼县正田绿色养生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以联营方式于2023年9月1日购进,约定以10元/桶的价格结算。超市在合作期间于2023年9月28日以20元/桶的价格售出1桶,2023年10月15日,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检验去石楼 (略) (略) 抽检,超市搞活动买一送一,以20元/桶的价格售出4桶,送出4桶,共8桶。剩余3桶未售出,已被我局查封扣押。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石楼 (略) (略) 在购进该批次红枣醋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2023年9月28日销售的一桶红枣醋进行召回。
3.依法处罚情况
(略) 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1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石楼 (略) (略)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原因如下: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物品货值金额较少,积极配合检查及调查。该零售店已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能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并不知道所采购的红枣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小, (略) 场安全,警示经营户守法经营,可以在法规处罚的界限内酌情处理。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0日
2023年11月14日,我局收到国家局食品安全监管系统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经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抽样检测的石楼 (略) (略) 所销售的红枣醋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FF23-*,该红枣醋不挥发酸项目经检验不符合GB/T *-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产品系石楼县正田绿色养生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生产,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石楼县正田绿色养生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生产的红枣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
石楼县正田绿色养生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9日的1批次红枣醋,经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检验,不挥发酸项目经检验不符合GB/T *-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略) 场监管局依法对石楼县正田绿色养生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红枣醋共生产30L,包装12桶(2.5L/桶),货值120元;与石楼 (略) (略) 以联营方式于2023年9月1日全部提供给石楼 (略) (略) ,约定以10元/桶的价格结算。超市在合作期间于2023年9月28日以20元/桶的价格售出1桶,2023年10月15日,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检验去石楼 (略) (略) 抽检,超市搞活动买一送一,以20元/桶的价格售出4桶,送出4桶,共8桶。剩余3桶未售出,已被我局查封扣押。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该红枣醋在生产发酵过程中,温度控制不到位,发酵不充分,导致不挥发酸含量不符合GB/T *-2000《酿造食醋》要求。
该合作社由于经营不善且负责人家中亲人生病,无暇经营已自行停止经营。
(四)依法处罚情况
(略) 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1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石楼县正田绿色养生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物品货值金额较少,积极配合检查及调查,且目前合作社已停止生产且属于停业状态,我局对石楼县正田绿色养生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作出生产产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240元。
二、石楼 (略) (略) 销售的红枣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
石楼 (略) (略) 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石楼县正田绿色养生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9日的1批次红枣醋,经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检验,不挥发酸项目经检验不符合GB/T *-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略) 场监管局依法对石楼 (略) (略) 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红枣醋与石楼县正田绿色养生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以联营方式于2023年9月1日购进,约定以10元/桶的价格结算。超市在合作期间于2023年9月28日以20元/桶的价格售出1桶,2023年10月15日,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检验去石楼 (略) (略) 抽检,超市搞活动买一送一,以20元/桶的价格售出4桶,送出4桶,共8桶。剩余3桶未售出,已被我局查封扣押。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石楼 (略) (略) 在购进该批次红枣醋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2023年9月28日销售的一桶红枣醋进行召回。
3.依法处罚情况
(略) 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1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石楼 (略) (略)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原因如下: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物品货值金额较少,积极配合检查及调查。该零售店已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能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并不知道所采购的红枣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小, (略) 场安全,警示经营户守法经营,可以在法规处罚的界限内酌情处理。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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