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4月7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春上泉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加工钢构件5000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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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4月7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春上泉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加工钢构件5000吨项目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春上(泉州) (略) 年加工钢构件5000吨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4月7日16时—4月12日16时(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春上(泉州) (略) 年加工钢构件5000吨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石井镇菊江村第一工业区9号

  三、建设单位:春上(泉州)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五、项目概况:

  项目租赁 (略) 闲置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占地面积为9999m2,总建筑面积为8000m2(其中生产车间7400m2,办公室400m2及仓库200m2)。总投资*元,设计年产钢构件5000吨。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外排废水为生活污水。近期,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表1中的旱作标准后定期清运用于灌溉周边农田;远期, (略) 铺设完毕后,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同时应确保*指标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B等级标准(*≤45mg/L), (略) (略) ,纳入石井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一级A标准后排放。

  6.2废气

  项目喷漆工序产生的漆雾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喷漆及晾干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排放限值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标准限值要求。

  项目抛丸、焊接工序产生颗粒物,喷漆工序产生的漆雾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喷漆及晾干、打胶工序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非*烷总烃,以无组织排放厂区内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其他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和表4标准中关于无组织排放规定限值。

  6.3噪声

  项目运营过程中噪声主要来源于抛丸机、冲床、加工中心机等机械设备运转时产生的机械噪声,项目夜间不生产,无夜间生产噪声。项目运营期厂界昼间噪声预测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区昼间标准限值(昼间≤65dB)。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6.4固体废物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为职工的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

  项目应在厂区内合理设置垃圾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金属边角料、袋式除尘器收集粉尘、废包装袋暂存于一般固废堆放场所,

  定期出售相关企业回收处理;漆渣、水帘柜更换水、废活性炭集中收集后暂存

  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原料空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由生

  产厂家统一回收利用。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春上(泉州) (略) 年加工钢构件5000吨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4月7日16时—4月12日16时(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春上(泉州) (略) 年加工钢构件5000吨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石井镇菊江村第一工业区9号

  三、建设单位:春上(泉州)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五、项目概况:

  项目租赁 (略) 闲置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占地面积为9999m2,总建筑面积为8000m2(其中生产车间7400m2,办公室400m2及仓库200m2)。总投资*元,设计年产钢构件5000吨。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外排废水为生活污水。近期,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表1中的旱作标准后定期清运用于灌溉周边农田;远期, (略) 铺设完毕后,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同时应确保*指标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B等级标准(*≤45mg/L), (略) (略) ,纳入石井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一级A标准后排放。

  6.2废气

  项目喷漆工序产生的漆雾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喷漆及晾干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排放限值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标准限值要求。

  项目抛丸、焊接工序产生颗粒物,喷漆工序产生的漆雾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喷漆及晾干、打胶工序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非*烷总烃,以无组织排放厂区内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其他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和表4标准中关于无组织排放规定限值。

  6.3噪声

  项目运营过程中噪声主要来源于抛丸机、冲床、加工中心机等机械设备运转时产生的机械噪声,项目夜间不生产,无夜间生产噪声。项目运营期厂界昼间噪声预测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区昼间标准限值(昼间≤65dB)。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6.4固体废物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为职工的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

  项目应在厂区内合理设置垃圾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金属边角料、袋式除尘器收集粉尘、废包装袋暂存于一般固废堆放场所,

  定期出售相关企业回收处理;漆渣、水帘柜更换水、废活性炭集中收集后暂存

  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原料空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由生

  产厂家统一回收利用。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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