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履行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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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履行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维护公共用电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锡林郭勒盟能源局《关于严格履行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锡能源安发〔2022〕127号),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审批范围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下列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须经辖区电力管理部门(太旗工信局)、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一)在架 (略) 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 (略) 、地下开采、种植高杆植物以及农田水利建设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任何部分进入架 (略) 保护区和进行施工;

(三)与架 (略) 的垂直距离小于国家规定安全距离的运输机械及其装卸物,通过架 (略) 保护区;

(四)在电 (略) 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五)在发电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六)在已建、在建架 (略) (地下、水下电缆)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七)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三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

(八)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

二、提出申请

计划在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辖区电力管理部门(太旗工信局)、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提出施工作业许可申请,并在申请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书面申请;

(二)施工工程批准文件(必要时提供);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施工作业工程概况、施工单位的简要情况或资质证明;

(四)工程施工方案、图纸及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详细施工作业内容,保障电力设施安全措施,要明确施工作业的开工和完工时间,是否停电作业等;

(五)保护区内施工申请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作业合同或协议(必要时提供);

(六)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运行维护电力企业意见;

(七)施工方和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签订的作业安全协议或联席会议纪要;

(八)太旗工信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受理。作业申请人向太旗工信局提交作业许可申请和相关材料。申请人应提前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共同确定临近电力设施的施工方案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取得产权单位书面意见一并提交。电力设施产权单位负责提供技术支持,配合太旗工信局对施工许可文件、施工企业资质、施工方案、施工图纸、拟采取的安全措施方案进行审核。

(二)现场勘察。太旗工信局受理申请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视情况赴现场进行勘查,勘查所需时间将告知申请人。必要时,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配合太旗工信局现场勘查,申请人采取的安全措施应经电力设施产权单位验收认可。

(三)作出决定。太旗工信局现场勘察,施工单位具备施工作业条件后作出处理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准予施工作业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及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强化监管

(一)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全面落实监管主体责任,指导施工作业单位或申请人编制安全施工作业方案,开展施工现场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监督落实电力设施保护措施,及时纠正危害电力设施的作业行为。

(二)太旗工信局负责行政区内所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项目的监管工作,对安全施工作业方案落实不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工整改。

(三)施工作业单位负责开展作业区域现场勘察、编制施工方案、报批作业项目并根据安全施工作业方案组织开展施工作业,对施工作业中的电力设施安全问题负责。施工作业单位应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时制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发生。

(四)项目监理单位应参与、指导、审核工程安全施工作业方案,全过程监督落实电力设施保护措施。

(五)项目施工作业完工后,施工作业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方案要求恢复电力设施保护区所有设施,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应积极配合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六)经批准的施工作业项目,当施工作业环境、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时,施工作业单位或申请人及时报告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和太旗工信局,研究调整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七)经批准的施工作业项目,原则上不予延期施工作业期限。确需延期的,由施工单位或申请人征求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意见后向太旗工信局提出延期申请,太旗工信局根据施工作业实际,予以延期;施工作业延期可能影响电力安全供应的,不予延期,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八)未经批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太旗工信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九)对非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可能对电力设施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参照管理。

附件:1.电力设施保护范围

2.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表

3.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安全协议书

太仆寺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4月12日

附件1: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

一、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变电站、开关站等站内的设施;

(二)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 (略) 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 (略) 、设备: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 (略) 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 (略) :架空、地下、电力电缆和电缆联接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井、盖板、入孔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 (略) 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四)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力通信光缆、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三、 (略) 保护区

(一)架 (略) 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220千伏 15米

在厂矿、城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 (略) 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 (略) 的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O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O米

110千伏 4.O米

220千伏 5.0米

(二)电 (略) 保护区:地下电缆 (略) 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附件2:

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表

编号:第 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项目名称

申请

信息

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

身份证号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个人

个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电话

身份证号

监理负责人

电话

身份证号

现场安全员

电话

身份证号

施工作业内容及计划工期

施工作业地点

可能危害的电力设施名称、编号、左右侧

施工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个人意见

(略) 运维单位意见

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意见

电力管理部门意见

附件3:

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安全协议书

*方: (电力设施产权单位)

*方: (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作业单位)

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作业单位,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进入电力设施保护区作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确保电力设施完好和公共安全,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作业单位,电力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双方协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1、擅自闯入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2、 (略) 设施射击;

3、向导线抛掷物体;

4、在架 (略) 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5、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6、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7、不得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8、不得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9、不得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10、不得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杆线之 (略) ;

11、不得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12、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13、不得兴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14、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15、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16、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17、不得冲击、扰乱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18、不得影响电力设施交通的畅通,应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 (略) ;

19、不得影响电力设施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20、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21、建房设备、工器具、材料等和有关人员距架空电力线导线的最小净空距离不得小于电气安全距离;

22、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方必须跟有关的施工作业单位签订具有上述有关规定的协议书,将安全规定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人。

*方如违反上述规定,损坏电力设施,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方代表(签字) *方代表(签字)

施工作业单位(盖章) 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维护公共用电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锡林郭勒盟能源局《关于严格履行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锡能源安发〔2022〕127号),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审批范围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下列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须经辖区电力管理部门(太旗工信局)、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一)在架 (略) 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 (略) 、地下开采、种植高杆植物以及农田水利建设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任何部分进入架 (略) 保护区和进行施工;

(三)与架 (略) 的垂直距离小于国家规定安全距离的运输机械及其装卸物,通过架 (略) 保护区;

(四)在电 (略) 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五)在发电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六)在已建、在建架 (略) (地下、水下电缆)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七)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三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

(八)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

二、提出申请

计划在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辖区电力管理部门(太旗工信局)、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提出施工作业许可申请,并在申请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书面申请;

(二)施工工程批准文件(必要时提供);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施工作业工程概况、施工单位的简要情况或资质证明;

(四)工程施工方案、图纸及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详细施工作业内容,保障电力设施安全措施,要明确施工作业的开工和完工时间,是否停电作业等;

(五)保护区内施工申请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作业合同或协议(必要时提供);

(六)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运行维护电力企业意见;

(七)施工方和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签订的作业安全协议或联席会议纪要;

(八)太旗工信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受理。作业申请人向太旗工信局提交作业许可申请和相关材料。申请人应提前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共同确定临近电力设施的施工方案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取得产权单位书面意见一并提交。电力设施产权单位负责提供技术支持,配合太旗工信局对施工许可文件、施工企业资质、施工方案、施工图纸、拟采取的安全措施方案进行审核。

(二)现场勘察。太旗工信局受理申请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视情况赴现场进行勘查,勘查所需时间将告知申请人。必要时,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配合太旗工信局现场勘查,申请人采取的安全措施应经电力设施产权单位验收认可。

(三)作出决定。太旗工信局现场勘察,施工单位具备施工作业条件后作出处理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准予施工作业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及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强化监管

(一)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全面落实监管主体责任,指导施工作业单位或申请人编制安全施工作业方案,开展施工现场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监督落实电力设施保护措施,及时纠正危害电力设施的作业行为。

(二)太旗工信局负责行政区内所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项目的监管工作,对安全施工作业方案落实不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工整改。

(三)施工作业单位负责开展作业区域现场勘察、编制施工方案、报批作业项目并根据安全施工作业方案组织开展施工作业,对施工作业中的电力设施安全问题负责。施工作业单位应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时制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发生。

(四)项目监理单位应参与、指导、审核工程安全施工作业方案,全过程监督落实电力设施保护措施。

(五)项目施工作业完工后,施工作业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方案要求恢复电力设施保护区所有设施,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应积极配合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六)经批准的施工作业项目,当施工作业环境、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时,施工作业单位或申请人及时报告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和太旗工信局,研究调整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七)经批准的施工作业项目,原则上不予延期施工作业期限。确需延期的,由施工单位或申请人征求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意见后向太旗工信局提出延期申请,太旗工信局根据施工作业实际,予以延期;施工作业延期可能影响电力安全供应的,不予延期,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八)未经批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太旗工信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九)对非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可能对电力设施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参照管理。

附件:1.电力设施保护范围

2.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表

3.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安全协议书

太仆寺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4月12日

附件1: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

一、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变电站、开关站等站内的设施;

(二)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 (略) 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 (略) 、设备: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 (略) 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 (略) :架空、地下、电力电缆和电缆联接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井、盖板、入孔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 (略) 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四)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力通信光缆、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三、 (略) 保护区

(一)架 (略) 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220千伏 15米

在厂矿、城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 (略) 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 (略) 的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O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O米

110千伏 4.O米

220千伏 5.0米

(二)电 (略) 保护区:地下电缆 (略) 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附件2:

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表

编号:第 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项目名称

申请

信息

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

身份证号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个人

个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电话

身份证号

监理负责人

电话

身份证号

现场安全员

电话

身份证号

施工作业内容及计划工期

施工作业地点

可能危害的电力设施名称、编号、左右侧

施工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个人意见

(略) 运维单位意见

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意见

电力管理部门意见

附件3:

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安全协议书

*方: (电力设施产权单位)

*方: (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作业单位)

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作业单位,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进入电力设施保护区作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确保电力设施完好和公共安全,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作业单位,电力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双方协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1、擅自闯入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2、 (略) 设施射击;

3、向导线抛掷物体;

4、在架 (略) 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5、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6、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7、不得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8、不得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9、不得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10、不得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杆线之 (略) ;

11、不得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12、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13、不得兴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14、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15、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16、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17、不得冲击、扰乱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18、不得影响电力设施交通的畅通,应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 (略) ;

19、不得影响电力设施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20、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21、建房设备、工器具、材料等和有关人员距架空电力线导线的最小净空距离不得小于电气安全距离;

22、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方必须跟有关的施工作业单位签订具有上述有关规定的协议书,将安全规定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人。

*方如违反上述规定,损坏电力设施,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方代表(签字) *方代表(签字)

施工作业单位(盖章) 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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