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文安县分局关于2024年4月1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文安县分局关于2024年4月1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4月11日对3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4月11日—2024年4月19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传真:0316-*
通讯地址:文安县兴文道306号
邮编:*
2024年4月1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 号 |
1 | 文 (略) (略) 年产*立方米细木工板扩建项目 | 文环表[2024]011号 |
2 | 文安 (略) 年产7.*立方米纤维板技术改造项目 | 文环表[2024]012号 |
3 | 文安县 (略) 年产*套电动自行车塑料套件项目 | 文环表[2024]013号 |
4 | (略) 工程建设管理站文安 (略) 恢复重建工程 | 文环管[2024]002号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4月11日对3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4月11日—2024年4月19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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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文 (略) (略) 年产*立方米细木工板扩建项目 | 文环表[2024]011号 |
2 | 文安 (略) 年产7.*立方米纤维板技术改造项目 | 文环表[2024]012号 |
3 | 文安县 (略) 年产*套电动自行车塑料套件项目 | 文环表[2024]013号 |
4 | (略) 工程建设管理站文安 (略) 恢复重建工程 | 文环管[2024]0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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