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0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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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0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号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0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

通 告

(2024年第3号)

现将旌阳区10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旌阳区御锦 (略) 经营的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6日, (略) 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旌阳区御锦 (略) 抽检1批次螺丝椒(购进日期:2023年11月5日),经检验,该批次螺丝椒“噻虫胺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噻虫胺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30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螺丝椒,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6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德 (略) 经营的无硫大圆片白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9日, (略) 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德 (略) 抽检1批次无硫大圆片白芷(购进日期:2023年11月2日),经检验,该批次无硫大圆片白芷“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食品白芷48.6公斤。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30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旌阳区小朱姐干杂店经营的姜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14日, (略) 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旌阳区小朱姐干杂店抽检1批次姜干(购进日期:2023年6月15日),经检验,该批次姜干“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1.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2元;2.没收姜干1.6公斤;3.减轻罚款人民币50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3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旌阳区勇祥杂粮经营部经营的白芷

2023年11月14日, (略) 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旌阳区勇祥杂粮经营部抽检1批次白芷(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5日),经检验,该批次白芷“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2元;3.从轻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2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22日组织复查验收。

五、旌阳区裕千商贸行经营的白芷

2023年11月14日, (略) 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旌阳区裕千商贸行抽检1批次白芷(购进日期:2023年11月10日),经检验,该批次白芷“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6元;3.从轻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5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22日组织复查验收。

六、 (略) 区贺氏干杂店经营的白芷斜片

2023年11月15日, (略) 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 (略) 区贺氏干杂店抽检1批次白芷(购进日期:2023年9月15日),经检验,该批次白芷“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6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

七、四川 (略) 经营的白芷

2023年11月15日, (略) 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四川 (略) 抽检1批次白芷(购进日期:2019年11月18日),经检验,该批次白芷“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白芷8.6公斤;3.减轻罚款人民币150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7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

八、 (略) 旌阳区春熙苕粉厂生产的红薯粉条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检验报告显示, (略) 旌阳区春熙苕粉厂生产的红薯粉条(生产日期:2023年1月4日)铝残留量不符合GB 5009.18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该红薯粉条为不合格产品。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2.罚款人民币*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7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15日组织复查验收。

九、四 (略) 生产的方竹笋(清水笋)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检验报告显示,四 (略) 生产的方竹笋(生产日期:2023年9月20日)二氧化硫残留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2.罚款人民币*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7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15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 (略) 旌阳区群意粮油加工厂生产的纯正压榨菜籽油

(略) 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检验报告显示, (略) 旌阳区群意粮油加工厂生产的纯正压榨菜籽油(生产日期:2022年11月8日)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涉嫌生产苯并[a]芘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植物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850元;2.罚款人民币*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9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8日组织复查验收。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0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

通 告

(2024年第3号)

现将旌阳区10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旌阳区御锦 (略) 经营的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6日, (略) 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旌阳区御锦 (略) 抽检1批次螺丝椒(购进日期:2023年11月5日),经检验,该批次螺丝椒“噻虫胺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噻虫胺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30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螺丝椒,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6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德 (略) 经营的无硫大圆片白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9日, (略) 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德 (略) 抽检1批次无硫大圆片白芷(购进日期:2023年11月2日),经检验,该批次无硫大圆片白芷“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食品白芷48.6公斤。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30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旌阳区小朱姐干杂店经营的姜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14日, (略) 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旌阳区小朱姐干杂店抽检1批次姜干(购进日期:2023年6月15日),经检验,该批次姜干“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1.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2元;2.没收姜干1.6公斤;3.减轻罚款人民币50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3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旌阳区勇祥杂粮经营部经营的白芷

2023年11月14日, (略) 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旌阳区勇祥杂粮经营部抽检1批次白芷(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5日),经检验,该批次白芷“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2元;3.从轻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2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22日组织复查验收。

五、旌阳区裕千商贸行经营的白芷

2023年11月14日, (略) 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旌阳区裕千商贸行抽检1批次白芷(购进日期:2023年11月10日),经检验,该批次白芷“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6元;3.从轻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5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22日组织复查验收。

六、 (略) 区贺氏干杂店经营的白芷斜片

2023年11月15日, (略) 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 (略) 区贺氏干杂店抽检1批次白芷(购进日期:2023年9月15日),经检验,该批次白芷“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6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

七、四川 (略) 经营的白芷

2023年11月15日, (略) 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四川 (略) 抽检1批次白芷(购进日期:2019年11月18日),经检验,该批次白芷“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白芷8.6公斤;3.减轻罚款人民币150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7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

八、 (略) 旌阳区春熙苕粉厂生产的红薯粉条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检验报告显示, (略) 旌阳区春熙苕粉厂生产的红薯粉条(生产日期:2023年1月4日)铝残留量不符合GB 5009.18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该红薯粉条为不合格产品。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2.罚款人民币*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7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15日组织复查验收。

九、四 (略) 生产的方竹笋(清水笋)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检验报告显示,四 (略) 生产的方竹笋(生产日期:2023年9月20日)二氧化硫残留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2.罚款人民币*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7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15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 (略) 旌阳区群意粮油加工厂生产的纯正压榨菜籽油

(略) 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检验报告显示, (略) 旌阳区群意粮油加工厂生产的纯正压榨菜籽油(生产日期:2022年11月8日)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涉嫌生产苯并[a]芘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植物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850元;2.罚款人民币*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9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8日组织复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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