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顺理房 (略) 法定代表人:徐倩倩
太湖县 (略) 法定代表人:李永泉
刘晓平 :
2018年4月至2019年,你们未经批准,擅自在太湖县经济开 (略) 北侧占用2355.81㎡土地建设房屋,现状已建成31间两层半住宅楼,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合同权利转让协议》、《土地置换协议书》。
2. 李永泉、徐倩倩、刘晓平签名确认的询问笔录。
3.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草图和现场照片。
4. 测绘技术报告书。
5. 安徽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皖政地〔2011〕233号、皖政地(增减挂钩)〔2012〕128号、皖政地〔2012〕1121号)。
6. 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太湖县 (略) 、太湖县顺理房 (略) )。
7. 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4年1月26日依法分别向你们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太自然资规罚告字〔2023〕163-1号),告知你们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们于2024年1月27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已受理听证申请并于2024年4月8日下午15:00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太湖县顺理房 (略) 、太湖县 (略) 未出席听证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刘晓平本人未出席听证会,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会。在召开听证会过程中,刘晓平向我机关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本机关在听证会上逐一进行了答复。根据2024年4月8日听证会后召开的听证员会商意见,本机关认为刘晓平委托代理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决定维持原处罚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355.81㎡土地。
2.对非法占用的2355.81㎡土地按10元/㎡处以罚款人民币*.1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355.81㎡的土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原件到太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察大队开具缴款通知单,并将罚款人民币*.10元缴至太湖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们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太 (略)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太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