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太平街道塔下村公园绿地配套管理用房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调整批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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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太平街道塔下村公园绿地配套管理用房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调整批前公示

申请人、各利害关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等规定, (略) 太平街道塔下村公园绿地配套管理用房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调整)进行批前公告,若认为该规划的许可涉及与你们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你们可以在公告期限内,携带与公告项目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等)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利益关系人确认登记。属确认登记的利益关系人、申请人可在公告期限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予受理,我局将对听证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作出是否听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听证申请人。

项目位置: (略) 太平街道塔下村

公告时间:2024年04月12日至2024年04月22日,共10天。

联系地址: (略) 太平街 (略) 绿洲大厦

联 系 人:薛先生、张女士

联系电话:*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04月12日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略) 太平街道塔下村公园绿地配套管理用房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略) 太平街道塔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项目地址

(略) 太平街道塔下村

用地面积

702㎡

调整内容

4.1条款内容调整为:容积率(*、-2地块统筹计算):≤0.25(容积率含配套公共设施面积);

8.2条款内容调整为:在*、-2地块内统筹,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指标标准》(DBJ33/T1021-2023)执行,其中标准小型车车位尺寸不得小于浙江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DB33/T1152-2018)的规定;

8.3条款内容调整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按照《关于印发〈 (略)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台发改能源〔2016〕142号),在*、-2地块内统筹;

等共11条内容调整及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红线图调整。


申请人、各利害关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等规定, (略) 太平街道塔下村公园绿地配套管理用房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调整)进行批前公告,若认为该规划的许可涉及与你们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你们可以在公告期限内,携带与公告项目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等)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利益关系人确认登记。属确认登记的利益关系人、申请人可在公告期限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予受理,我局将对听证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作出是否听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听证申请人。

项目位置: (略) 太平街道塔下村

公告时间:2024年04月12日至2024年04月22日,共10天。

联系地址: (略) 太平街 (略) 绿洲大厦

联 系 人:薛先生、张女士

联系电话:*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04月12日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略) 太平街道塔下村公园绿地配套管理用房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略) 太平街道塔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项目地址

(略) 太平街道塔下村

用地面积

702㎡

调整内容

4.1条款内容调整为:容积率(*、-2地块统筹计算):≤0.25(容积率含配套公共设施面积);

8.2条款内容调整为:在*、-2地块内统筹,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指标标准》(DBJ33/T1021-2023)执行,其中标准小型车车位尺寸不得小于浙江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DB33/T1152-2018)的规定;

8.3条款内容调整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按照《关于印发〈 (略)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台发改能源〔2016〕142号),在*、-2地块内统筹;

等共11条内容调整及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红线图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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