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大寺河道整治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的批复公示
关于南大寺河道整治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的批复公示
关于南大寺河道整治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的
批复
(略) 海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申报的《南大寺河道整治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收悉,我局组织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形成专家评审意见(见评价报告内)。编制单位对《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工程位于海港区,涉及河道为南大寺河。本工程河道整治范围为南大寺河 (略) 桥~ (略) 段,治理总长度962m。工程主要通过开挖新河道、两岸堤防建设、岸坡防护 (略) 箱涵等工程措施提高河道防洪标准。为确保防洪安全,依法对本工程进行防洪评价是必要的。
二、同意“评价报告”中河道整治工程采用20年一遇的设计防洪标准,过路箱涵工程采用100年一遇设计防洪标准,符合相关要求。
三、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设计洪水、水力计算方法和成果。
四、基本同意该工程评价结果。审批后的《评价报告》不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六、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将批准文件和施 (略) 和相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备案,工程建设期及运行期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工程竣工 (略) 级及相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七、该涉河工程应在非汛期施工,确保行洪安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施工导流措施,工程完成后应清除施工垃圾,保证河道行洪畅通。新河道完成并具备行洪能力前,原河道不得填堵。
八、此工程建设不能影响第三方水事权益。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相关部门和产权单位做好协调沟通,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各相关工程安全。项目建成后,项目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管理,确保防洪安全。
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附件:南大寺河道整治工程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
(略) 行政审批局
2024年4月11日
关于南大寺河道整治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的
批复
(略) 海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申报的《南大寺河道整治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收悉,我局组织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形成专家评审意见(见评价报告内)。编制单位对《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工程位于海港区,涉及河道为南大寺河。本工程河道整治范围为南大寺河 (略) 桥~ (略) 段,治理总长度962m。工程主要通过开挖新河道、两岸堤防建设、岸坡防护 (略) 箱涵等工程措施提高河道防洪标准。为确保防洪安全,依法对本工程进行防洪评价是必要的。
二、同意“评价报告”中河道整治工程采用20年一遇的设计防洪标准,过路箱涵工程采用100年一遇设计防洪标准,符合相关要求。
三、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设计洪水、水力计算方法和成果。
四、基本同意该工程评价结果。审批后的《评价报告》不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六、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将批准文件和施 (略) 和相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备案,工程建设期及运行期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工程竣工 (略) 级及相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七、该涉河工程应在非汛期施工,确保行洪安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施工导流措施,工程完成后应清除施工垃圾,保证河道行洪畅通。新河道完成并具备行洪能力前,原河道不得填堵。
八、此工程建设不能影响第三方水事权益。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相关部门和产权单位做好协调沟通,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各相关工程安全。项目建成后,项目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管理,确保防洪安全。
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附件:南大寺河道整治工程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
(略) 行政审批局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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