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偃师区水利局伊洛河偃师段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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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偃师区水利局伊洛河偃师段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偃环审表[2024]55号

(略) 偃师区水利局伊洛河偃师段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 (略) 偃师区水利局伊洛河偃师段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中的分析结论、建议及专家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区现有存在环保问题应按报告表要求进行整治。

2、项目施工期要严格落实《 (略) 偃师区2023年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偃环委办〔2023〕3号)等的相关规定,施工工地必须落实“七个百分百”、“两个禁止”相关要求,加强管理,道路定期清扫洒水、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减少对周围环境空气的影响。

3、项目施工期应按报告表要求设置淤泥堆存场及相应的围堰、雨水导流渠、防渗土工布、沉淀池等防护设施;施工期混凝土养护废水和运输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 (略) 洒水降尘;清淤河段施工作业中应按报告表要求在下游100米设置防止二次污染的防污帘、防污隔离幕墙,降低对区域河流水质的影响。

项目施工营地工人生活污水应按报告表要求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农田施肥。

4、项目施工期应选用低噪声的作业机械,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

5、项目施工期各类固体废物应按照报告表要求分类合理处置,综合利用。

项目运营期河道管理部门应按报告表要求加强河道管理,在项目范围内设置告示牌及垃圾收集桶等设施,有效做好项目范围内各类垃圾的收集处置。

6、项目施工期应按报告表的要求加强生态保护措施,合理制定施工方案,优化施工工艺,减少水土流失。项目施工结束后应按报告表设计方案进行生态防护等植被恢复建设;对临时占地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及设施及时拆除、场地平整,并对裸露地面采取播撒草籽等生态恢复措施。

二、项目涉及土地、规划、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三、今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有关的新的环境标准或管理规定的,你单位应按新的标准要求执行。

四、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五、偃师区环境执法部门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2024年4月12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生态环境局 邮编:*
联系电话:0379-*


偃环审表[2024]55号

(略) 偃师区水利局伊洛河偃师段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 (略) 偃师区水利局伊洛河偃师段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中的分析结论、建议及专家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区现有存在环保问题应按报告表要求进行整治。

2、项目施工期要严格落实《 (略) 偃师区2023年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偃环委办〔2023〕3号)等的相关规定,施工工地必须落实“七个百分百”、“两个禁止”相关要求,加强管理,道路定期清扫洒水、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减少对周围环境空气的影响。

3、项目施工期应按报告表要求设置淤泥堆存场及相应的围堰、雨水导流渠、防渗土工布、沉淀池等防护设施;施工期混凝土养护废水和运输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 (略) 洒水降尘;清淤河段施工作业中应按报告表要求在下游100米设置防止二次污染的防污帘、防污隔离幕墙,降低对区域河流水质的影响。

项目施工营地工人生活污水应按报告表要求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农田施肥。

4、项目施工期应选用低噪声的作业机械,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

5、项目施工期各类固体废物应按照报告表要求分类合理处置,综合利用。

项目运营期河道管理部门应按报告表要求加强河道管理,在项目范围内设置告示牌及垃圾收集桶等设施,有效做好项目范围内各类垃圾的收集处置。

6、项目施工期应按报告表的要求加强生态保护措施,合理制定施工方案,优化施工工艺,减少水土流失。项目施工结束后应按报告表设计方案进行生态防护等植被恢复建设;对临时占地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及设施及时拆除、场地平整,并对裸露地面采取播撒草籽等生态恢复措施。

二、项目涉及土地、规划、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三、今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有关的新的环境标准或管理规定的,你单位应按新的标准要求执行。

四、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五、偃师区环境执法部门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2024年4月12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生态环境局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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