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产5万吨破碎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公示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关于年产5万吨破碎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公示

新疆 (略) :

你单位报送的由新疆东方信海环 (略) 编制的《年产*吨破碎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项目位于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区茉莉一街9号。项目区北侧为空地,南侧为茉莉一街(隔路为新疆 (略) ),西 (略) (隔路为新疆联合 (略) ),东侧为 (略) 。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21′47.25″,北纬43°46′0.918″。

原项目概况:新疆 (略) 现有年产*吨沥青混凝土生产线1条、年产*吨乳化沥青生产线1条,年产*吨水泥稳定土生产线1条。现有工程年产沥青混凝土*吨,乳化沥青*吨。于2020年12月30日取得环评批复(师环监审字〔2020〕144号)。2021年6月,年产*吨沥青混凝土、*吨乳化沥青生产线通过自主验收。已取得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MA7AADCH*U)和《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备案编号:*-2021-018-L)。

本次建设内容: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利用厂区原有空置生产车间进行扩建,不新增占地,主要建设年产*吨破碎砂石料生产线1条及配套辅助设施。

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总投资*元。

该项目存在未批先建行为,已于2023年10月对建设单位行政处罚,建设单位主动委托开展现状评价,根据原环保部环办环评〔2018〕18号规定,我局予以受理。

二、现状评价结论。

《报告表》表明:本项目产生的废水、废气、固废及噪声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后,有组织废气能够得到有效治理,主要污染物能够按照现行标准达标排放。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是可行的。

三、保留运行要求。

(一)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主要为破碎筛分粉尘。经集气罩集中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DA005)排气筒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排放限值。项目设置封闭车间,车间设置排气扇,物料采用密闭运输,定期洒水降尘,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限值。

(二)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主要为生活废水。 (略) 进入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

(三)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主要为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落实固废临时贮存点的防渗、防溢散、防臭措施,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废矿物油(*-08)属于危险废物,暂存在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储存和处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中相关标准要求。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项目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五、建设及运营单位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运行台账,加强生产及配套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项目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及减排核查相关要求。编制环境应急预案,降低环境安全风险。

六、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已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七、十二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项目所属辖区环境管理部门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分送以上监督管理机构,并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十二师生态环境局)

通讯地址: (略) 新 (略) 十二师建设环保科技大厦

责任编辑:郝道宽

新疆 (略) :

你单位报送的由新疆东方信海环 (略) 编制的《年产*吨破碎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项目位于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区茉莉一街9号。项目区北侧为空地,南侧为茉莉一街(隔路为新疆 (略) ),西 (略) (隔路为新疆联合 (略) ),东侧为 (略) 。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21′47.25″,北纬43°46′0.918″。

原项目概况:新疆 (略) 现有年产*吨沥青混凝土生产线1条、年产*吨乳化沥青生产线1条,年产*吨水泥稳定土生产线1条。现有工程年产沥青混凝土*吨,乳化沥青*吨。于2020年12月30日取得环评批复(师环监审字〔2020〕144号)。2021年6月,年产*吨沥青混凝土、*吨乳化沥青生产线通过自主验收。已取得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MA7AADCH*U)和《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备案编号:*-2021-018-L)。

本次建设内容: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利用厂区原有空置生产车间进行扩建,不新增占地,主要建设年产*吨破碎砂石料生产线1条及配套辅助设施。

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总投资*元。

该项目存在未批先建行为,已于2023年10月对建设单位行政处罚,建设单位主动委托开展现状评价,根据原环保部环办环评〔2018〕18号规定,我局予以受理。

二、现状评价结论。

《报告表》表明:本项目产生的废水、废气、固废及噪声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后,有组织废气能够得到有效治理,主要污染物能够按照现行标准达标排放。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是可行的。

三、保留运行要求。

(一)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主要为破碎筛分粉尘。经集气罩集中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DA005)排气筒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排放限值。项目设置封闭车间,车间设置排气扇,物料采用密闭运输,定期洒水降尘,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限值。

(二)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主要为生活废水。 (略) 进入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

(三)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主要为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落实固废临时贮存点的防渗、防溢散、防臭措施,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废矿物油(*-08)属于危险废物,暂存在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储存和处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中相关标准要求。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项目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五、建设及运营单位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运行台账,加强生产及配套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项目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及减排核查相关要求。编制环境应急预案,降低环境安全风险。

六、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已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七、十二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项目所属辖区环境管理部门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分送以上监督管理机构,并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十二师生态环境局)

通讯地址: (略) 新 (略) 十二师建设环保科技大厦

责任编辑:郝道宽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