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万汇产业园二期-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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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万汇产业园二期-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 青岛万汇产业园二期
建设地点: (略) 同和街道办 (略) 西侧、 (略) 北侧
建设单位: 青岛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青岛 (略)
公示时间: 2024年04月15日 至 2024年04月19日
项目概况: 项目 (略) 厂区青岛万汇产业园一期工程北侧地块建设“青岛万汇产业园二期”项目。占地面积*m2,总建筑面积为*.6m2,主要建设综合楼1座、厂房2座、仓库1座及配套用房等,厂房内设置家俱车间、注塑车间、模具中心、伞座车间等。主要内容如下: (1)将青啤大道厂区全部生产设备迁 (略) 厂区,青啤大道厂区不再生产。具体迁建方案为:将家俱、伞座(五金件)、塑胶件、模具、生产设备迁入新建万汇产业园二期厂区,木伞、车缝件生产设备迁入一期厂区。 (2)于二期伞座生产车间新增一条电泳生产线(含超声波脱脂-除油-硅烷化-电泳-水洗),对原外协进行电泳加工的铁件进行自主的电泳加工,搬迁前后伞座产能不变。 (3)项目建成后,伞座生产过程对外购伞座毛坯件(铝铸件)进行打磨、表面处理等加工生产伞座*件/年,项目伞座生产无铸造工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设备冷却水、淬火用水定期补充,不得外排。伞座前处理线废水(含废脱脂液、废酸液、废表调液、废磷化液、碱喷淋废水、伞座前处理)单独收集,经预处理设施(化学沉淀处理工艺)处理后,与电泳及前处理线废水(含硅烷化液、电泳线前处理水洗废水)、家俱前处理线废水(含废脱脂液、废皮膜处理液、脱模废液、家俱前处理水洗废水)、纯水制备弃水、除尘喷淋废水一同,依托产业园一期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气浮混凝沉淀+二次混凝沉淀”处理,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 (略) (略) 排入青岛崇杰环保 (略) 处理,前处理(酸洗)车间排放口一类污染物(总铬、总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1中相关标准要求,厂区总排口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该标准未做规定的因子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全盐量、氟化物排放执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3416.5-2018)中相关限值(氟化物≤2mg/L、全盐量≤1600mg/L);所有与废水储存、输运、处理的等有关构筑物建设须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户外家俱生产过程。铝挤型工序天然气燃烧废气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家俱-1)排放;脱脂皮膜前处理烘干工序天然气燃烧废气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家俱-11)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相关标准限值,颗粒物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相关标准限值。焊接工序产生的废气分别收集后,经1#、2#、3#水喷淋除尘器处理,分别通过3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家俱-2、P家俱-3、P家俱-4)排放;切割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经4#水喷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家俱-5)排放;打磨工序产生的废气分别收集后,经5#、6#水喷淋除尘器处理,分别通过2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家俱-6、P家俱-7)排放;喷砂工序产生的废气分别收集后,经1#“旋风除尘器+滤筒除尘器”和8#滤筒除尘器处理,分别通过2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家俱-8、P家俱-9)排放;喷粉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经9#滤筒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家俱-12)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相关标准限值,颗粒物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相关标准限值。脱脂皮膜前处理过程2台燃气热水锅炉(0.47MW)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天然气燃烧废气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家俱-10)排放;生活热水锅炉(2t/h)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天然气燃烧废气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家俱-14)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中相关标准限值。固化工序天然气燃烧机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固化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经10#“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家俱-13)排放,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1中相关标准限值,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相关标准限值,颗粒物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相关标准限值。 塑胶件生产过程。塑料件注塑、吹塑、挤藤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通过11#“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遮阳-1)排放,VOCs、*苯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相关标准限值,苯*烯、*烯腈、1,3-*二烯、*苯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相关标准限值,*烯腈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相关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相关标准限值,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标准限值。破碎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经12#滤筒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遮阳-2)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相关标准限值,颗粒物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相关标准限值。 伞座生产过程。伞座抛丸、打磨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经14#水喷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遮阳-3)排放;锻造件打磨抛光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经15#水喷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遮阳-5)排放;伞座切割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经16#水喷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遮阳-6)排放;伞座打磨、焊接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经17#水喷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遮阳-7)排放;伞座抛丸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经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遮阳-8)排放;伞座喷粉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经19#滤筒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遮阳-11)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相关标准限值,颗粒物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相关标准限值。天然气燃烧机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锻造件预热工序天然气燃烧废气集中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遮阳-4)排放;伞座喷粉前烘干预热工序天然气燃烧废气集中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遮阳-10)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相关标准限值,颗粒物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相关标准限值。伞座前处理酸洗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通过18#碱喷淋装置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遮阳-9)排放,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相关标准限值。天然气燃烧机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伞座固化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经20#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遮阳-12)排放;电泳工序和电泳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经21#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遮阳-13)排放;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中相关标准限值,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相关标准限值,颗粒物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相关标准限值。伞座前处理过程3台燃气热水锅炉(0.35MW)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天然气燃烧废气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遮阳-14)排放;电泳过程1热水锅炉(0.47MW)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天然气燃烧废气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遮阳-15)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中相关标准限值。 木伞生产过程。木料加工过程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通过22#“旋风布袋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木伞-1)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相关标准限值,颗粒物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相关标准限值。滚漆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通过23#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木伞-2)排放,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中相关标准限值,臭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相关标准限值。天然气燃烧机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喷漆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经过滤棉处理,与烘干工序天然气燃烧废气一同经24#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木伞-3)排放,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中相关标准限值,臭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相关标准限值,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相关标准限值,颗粒物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相关标准限值。 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使厂界颗粒物、氯化氢、*烯腈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相关标准;厂界*苯、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相关标准;臭气、氨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相关标准;厂区内NMHC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1中相关标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及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音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60(昼)/50(夜)分贝。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处置,确保固废得到妥善安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废机油、废切削液、废表面处理剂包装袋、废过滤棉、前处理槽渣、电泳槽渣、废滤芯、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污水处理站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暂存场所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按规定使用危险 (略) ,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金属下脚料、布料下脚料、木材下脚料、废金属屑、一般废包装材料、水喷淋沉渣、除尘器回收粉尘、水性漆渣、焊渣、废钢砂、滤筒除尘器滤芯、废布袋、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水性漆桶属一般工业固废,集中收集后委托具备主体资格和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运输、利用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须满足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运至光大环保能源(平度)有限公司处理。 (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合理、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防范和处理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七)落实《报告表》中制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废气排气筒,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进行设置,设置便于采样、监 (略) ,在排气筒附近醒目处设置环保标志牌。并在生产废水排放口处须安装包括流量、pH、COD、氨氮、总磷在内的实时自动监测装置,确保排水水质能够稳定达标排放。 (八)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略) (略) 79-2号( (略) 民服务中心)A区2楼
邮政编码: *
项目名称: 青岛万汇产业园二期
建设地点: (略) 同和街道办 (略) 西侧、 (略) 北侧
建设单位: 青岛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青岛 (略)
公示时间: 2024年04月15日 至 2024年04月19日
项目概况: 项目 (略) 厂区青岛万汇产业园一期工程北侧地块建设“青岛万汇产业园二期”项目。占地面积*m2,总建筑面积为*.6m2,主要建设综合楼1座、厂房2座、仓库1座及配套用房等,厂房内设置家俱车间、注塑车间、模具中心、伞座车间等。主要内容如下: (1)将青啤大道厂区全部生产设备迁 (略) 厂区,青啤大道厂区不再生产。具体迁建方案为:将家俱、伞座(五金件)、塑胶件、模具、生产设备迁入新建万汇产业园二期厂区,木伞、车缝件生产设备迁入一期厂区。 (2)于二期伞座生产车间新增一条电泳生产线(含超声波脱脂-除油-硅烷化-电泳-水洗),对原外协进行电泳加工的铁件进行自主的电泳加工,搬迁前后伞座产能不变。 (3)项目建成后,伞座生产过程对外购伞座毛坯件(铝铸件)进行打磨、表面处理等加工生产伞座*件/年,项目伞座生产无铸造工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设备冷却水、淬火用水定期补充,不得外排。伞座前处理线废水(含废脱脂液、废酸液、废表调液、废磷化液、碱喷淋废水、伞座前处理)单独收集,经预处理设施(化学沉淀处理工艺)处理后,与电泳及前处理线废水(含硅烷化液、电泳线前处理水洗废水)、家俱前处理线废水(含废脱脂液、废皮膜处理液、脱模废液、家俱前处理水洗废水)、纯水制备弃水、除尘喷淋废水一同,依托产业园一期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气浮混凝沉淀+二次混凝沉淀”处理,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 (略) (略) 排入青岛崇杰环保 (略) 处理,前处理(酸洗)车间排放口一类污染物(总铬、总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1中相关标准要求,厂区总排口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该标准未做规定的因子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全盐量、氟化物排放执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3416.5-2018)中相关限值(氟化物≤2mg/L、全盐量≤1600mg/L);所有与废水储存、输运、处理的等有关构筑物建设须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户外家俱生产过程。铝挤型工序天然气燃烧废气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家俱-1)排放;脱脂皮膜前处理烘干工序天然气燃烧废气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家俱-11)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相关标准限值,颗粒物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相关标准限值。焊接工序产生的废气分别收集后,经1#、2#、3#水喷淋除尘器处理,分别通过3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家俱-2、P家俱-3、P家俱-4)排放;切割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经4#水喷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家俱-5)排放;打磨工序产生的废气分别收集后,经5#、6#水喷淋除尘器处理,分别通过2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家俱-6、P家俱-7)排放;喷砂工序产生的废气分别收集后,经1#“旋风除尘器+滤筒除尘器”和8#滤筒除尘器处理,分别通过2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家俱-8、P家俱-9)排放;喷粉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经9#滤筒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家俱-12)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相关标准限值,颗粒物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相关标准限值。脱脂皮膜前处理过程2台燃气热水锅炉(0.47MW)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天然气燃烧废气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家俱-10)排放;生活热水锅炉(2t/h)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天然气燃烧废气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家俱-14)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中相关标准限值。固化工序天然气燃烧机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固化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经10#“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家俱-13)排放,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1中相关标准限值,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相关标准限值,颗粒物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相关标准限值。 塑胶件生产过程。塑料件注塑、吹塑、挤藤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通过11#“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遮阳-1)排放,VOCs、*苯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相关标准限值,苯*烯、*烯腈、1,3-*二烯、*苯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相关标准限值,*烯腈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相关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相关标准限值,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标准限值。破碎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经12#滤筒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遮阳-2)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相关标准限值,颗粒物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相关标准限值。 伞座生产过程。伞座抛丸、打磨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经14#水喷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遮阳-3)排放;锻造件打磨抛光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经15#水喷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遮阳-5)排放;伞座切割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经16#水喷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遮阳-6)排放;伞座打磨、焊接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经17#水喷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遮阳-7)排放;伞座抛丸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经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遮阳-8)排放;伞座喷粉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经19#滤筒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遮阳-11)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相关标准限值,颗粒物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相关标准限值。天然气燃烧机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锻造件预热工序天然气燃烧废气集中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遮阳-4)排放;伞座喷粉前烘干预热工序天然气燃烧废气集中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遮阳-10)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相关标准限值,颗粒物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相关标准限值。伞座前处理酸洗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通过18#碱喷淋装置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遮阳-9)排放,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相关标准限值。天然气燃烧机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伞座固化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经20#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遮阳-12)排放;电泳工序和电泳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经21#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遮阳-13)排放;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中相关标准限值,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相关标准限值,颗粒物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相关标准限值。伞座前处理过程3台燃气热水锅炉(0.35MW)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天然气燃烧废气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遮阳-14)排放;电泳过程1热水锅炉(0.47MW)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天然气燃烧废气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遮阳-15)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中相关标准限值。 木伞生产过程。木料加工过程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通过22#“旋风布袋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木伞-1)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相关标准限值,颗粒物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相关标准限值。滚漆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通过23#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木伞-2)排放,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中相关标准限值,臭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相关标准限值。天然气燃烧机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喷漆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经过滤棉处理,与烘干工序天然气燃烧废气一同经24#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木伞-3)排放,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中相关标准限值,臭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相关标准限值,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相关标准限值,颗粒物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相关标准限值。 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使厂界颗粒物、氯化氢、*烯腈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相关标准;厂界*苯、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相关标准;臭气、氨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相关标准;厂区内NMHC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1中相关标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及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音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60(昼)/50(夜)分贝。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处置,确保固废得到妥善安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废机油、废切削液、废表面处理剂包装袋、废过滤棉、前处理槽渣、电泳槽渣、废滤芯、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污水处理站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暂存场所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按规定使用危险 (略) ,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金属下脚料、布料下脚料、木材下脚料、废金属屑、一般废包装材料、水喷淋沉渣、除尘器回收粉尘、水性漆渣、焊渣、废钢砂、滤筒除尘器滤芯、废布袋、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水性漆桶属一般工业固废,集中收集后委托具备主体资格和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运输、利用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须满足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运至光大环保能源(平度)有限公司处理。 (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合理、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防范和处理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七)落实《报告表》中制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废气排气筒,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进行设置,设置便于采样、监 (略) ,在排气筒附近醒目处设置环保标志牌。并在生产废水排放口处须安装包括流量、pH、COD、氨氮、总磷在内的实时自动监测装置,确保排水水质能够稳定达标排放。 (八)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略) (略) 79-2号( (略) 民服务中心)A区2楼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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